徐文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27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志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伟,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文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经理,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罚金,后于2015年2月被假释,2016年3月11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福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丽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10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3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2021年3月24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7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分别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曙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志强及其辩护人高伟、徐文涛及其辩护人黄福涛、王丽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伙同他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美环艺速”APP平台投资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750万余元。
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淄博博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以投资共享汽车等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668万余元。
被告人沈志强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在某酒店(宋家庄地铁站店)抓获;被告人徐文涛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民警在怀柔区某小区门口抓获。到案后,沈志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伙同他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美环艺速”APP平台投资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800余万元。
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淄博博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以投资共享汽车等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6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以及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沈志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沈志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沈志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文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部分时段未在公司参与资金募集;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徐文涛参与金额应当以其在公司上班时间公司募集金额来认定,徐文涛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伙同他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美环艺速公司)内,以“美环艺速”APP平台投资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后返还人民币90余万元。
二、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伙同他人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淄博博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博友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内,未经批准,以投资共享汽车等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600余万元,后返还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沈志强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在某酒店(宋家庄地铁站店)抓获;被告人徐文涛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民警在怀柔区某小区门口抓获。到案后,沈志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公诉机关移送李某1退缴的人民币1.2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集资参与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初,我在一款“触宝”手机APP看到美环艺速公司的投资广告,该公司宣称年化收益是10%,按月还息,到期还本,6月13日我下载了“美环艺速”手机APP平台,通过该公司APP平台绑定我的民生银行卡,在上海富友支付第三方平台充值方式投资10万元,投资时限1个月,入资当天,该平台就给我返现6000元。2018年7月13日,我的投资到期结果发现该平台已经关闭,客服电话也无人接听,我觉得受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2.集资参与人车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初,我在家附近遛弯的时候,碰到了自称是叫欧文的人,他说自己是博友汽车的业务员,他的公司门店就在某小区。“欧文”跟我说他们公司经营的是共享汽车的理财产品,投资共享汽车的理财产品收益挺高的,让我有空到他的公司看看。当时他要了我的电话号码,说回头公司组织讲座的时候,邀请我去听课。之后,“欧文”给了打了好几次的电话,邀请我去公司听课,我都找借口推脱了。2018年5月10日,我在跟我朋友刘某1在做电磁疗的时候,刘某1跟我也聊到了“博友汽车”,她说知道这个公司在哪儿,可以带我去看看。于是我就跟刘某1一起来到了“博友汽车”在怀柔的门店。在店里面,我碰到了之前跟我联系的业务员“欧文”。“欧文”全程接待了我们,让我们看了室内挂在墙上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共享汽车宣传图片,还跟我们说,他们公司是正规注册的,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有经济实力。公司正在做共享汽车理财项目,由于购买共享汽车的资金不足,公开向社会借款,公司会将汽车抵押给借款人,借款时间分为半年和一年,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24%,每月返息2%,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现在公司正搞活动,投资可以享受优惠、直接返点等内容。“欧文”跟我们介绍完以后,就劝我们投资。之后,“欧文”三番五次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公司参加座谈、酒会等公司组织的活动。后我答应先投6万元试试看。
2018年5月31日,在“博友汽车”怀柔门店,我就与博友汽车公司、美环艺速公司签订了一式两份《“博友汽车”合同书》。2018年6月1日,我来到公司用我的农商银行卡在公司的POS 机上刷卡支付了投资款,“欧文”根据我投资的金额、时间,计算了给我优惠返点的金额是2600元,实际我只刷卡支付了57 400元。刷卡后,“博友汽车”财务人员给我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的金额为6万元。投资后,“欧文”经常给我打电话,邀请我去公司听课,我也抽空去公司听了几次课,讲课的都是公司聘请的人,主要就是介绍公司多么的有实力,这个项目怎么能挣钱,来听课的也都是上岁数的老头、老太太,为了吸引人参加,公司还会发一些小礼品、组织聚餐等。2018 年6 月30 日,我到公司领取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200 元,利息是以现金方式交给我的。看到确实能拿到利息,我就对这个项目不再怀疑了。2018 年6 月30 日、2018 年7 月28 日、2018 年8 月20 日,我就又以我本人及我闺女车某1名义,投资了三笔。这三笔投资经手的业务员是“周星”,“周星”跟我解释说公司已经派“欧文”去别的分店上班了,由他接替负责我的业务。到了2018年10月份,公司就没再给客户返款。我听别的投资人说,10 月初,因为博友汽车没给到期的客户返本金,客户就报警了。后来公司负责人就被朝阳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怀柔门店也关门停业了,工作人员也都走了。公司就停止兑付本息至今。我实际亏损32.345万元。在我投资以后,“欧文”也多次劝我,让我拉身边的亲戚、朋友投资。还说介绍他人投资,公司都会按投资多少,给好处费。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投放简历,经美环艺速公司HR韩某面试及山东公司汤某电话面试后,2018年5月中旬至2018年6月底在美环艺速公司做运营总监1个月多。公司原先的办公室在海淀区。我来的时候公司就搬到朝阳了。沈志强是公司老总,徐文涛是风控总监,汤某是我的直接领导,她在山东公司上班。北京这一块一共18人左右。我是运营总监,前期会给公司购置办公用品,后期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我负责招聘的有客服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还有就是搭建公司早期团队。运营部下面有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还有三人是别处调过来给公司员工做培训的。公司通过网络广告找人投资。我在山东公司参与介绍融资的新闻发布会,见过一次沈志强。在北京经常见到徐文涛,但跟他交流会很少。
我负责运营部,具体人员财务部2人、技术部4人、客服部5人。技术部是负责网站维护;财务部负责根据沈志强的指令给投资人回款;客服部负责解答投资人相关问题。公司运营平台之前是王超负责,公司的后台数据由他负责,我来了之后还没有跟我交接。我知道公司在做线上共享汽车项目,抵押标的在公司借款,之后让投资人对抵押标的进行投资,最后公司以利息回报投资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项目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公司承诺给投资人的利息12%至13%。我参加山东公司融资推介会上了解到公司的一些简单情况,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是做汽车抵押贷业务的。公司的线上业务平台是“美环艺速”网贷平台。这个平台是山东那边的第三方公司搭建和维护的,我来公司的时候这个平台就已经存在了。公司做的汽车抵押贷项目我不知道,我没有接触过。网贷平台还有业务上的事情我完全没有接触。
我在公司工资就拿了一个月,大约是1.1万或者1.2万元。是沈志强个人的账户转到我个人的工商或者建设银行的账户上了。另外还打了2.5万左右的公司买家具的钱。2018年6月20日左右,沈志强让客服答复投资人,钱晚几天就能还。6月底沈志强就不接电话了。我和公司其他员工觉得投资人都找上公司来了,我们应对不了,所以就离开公司了。7月5号左右我回公司取个人物品时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据物业人员讲公司的电脑等办公用品都被投资人搬走了。公司的风控负责人官网上写的风控的负责人是徐文涛,到公司以后,我问徐文涛风控方面的事情,徐文涛回避不说。徐文涛是后期在公司待着,主要是在总监办和沈志强他们待着,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至6月我在博友汽车北京分公司上班,职位是前台接待,负责前台接待客户等工作。2018年6月之后从公司离职。老板沈志强用我名下尾号9217账户转过款,每笔转款,都是沈志强将钱打到我银行里。2018年6月我从公司离职。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济南首汽约车司机。2015年我在济南市注册了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是法人。公司主要也是销售汽车,我没做过业务。2017年12月我将这个公司转给沈志强了,转了之后他就是法人了。我见过沈志强的公司在济南市某商业区的停车场停放过几十台昌河汽车,这些汽车听说是做共享汽车用的,是通过公司原业务员张某购买的,我听说是在河南购买的。
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帮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过新买车辆的拍照手续。该公司是2017年12月沈志强从陈某处转过来,转过来后沈志强是法人,办公地点在济南市高新区。该公司买了30台昌河Q25汽车,十多辆在济南九方力公司名下,还有10多辆在沈志强名下,有一台车在朱某名下,这些车都是我跑的上车牌手续。这些车都是九方力公司出钱买的,但是这些车都抵押给银行用来贷款使用了。车是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买这些车,沈志强说是用来做共享汽车使用,这些车在济南没有运营。2018年5月底,沈志强让我们把这些车都调到淄博去了,调过去了二十四五台交给淄博博友汽车的员工了,还有五六台车在济南。朱某是沈志强的司机。
(二)书证
7.集资参与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投资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单、POS签购单等证据材料证实:甲方王某等人,乙方美环艺速公司,甲方出借资金给乙方,乙方所融资金全部用于《山东美环艺速实业有限公司》的专用资金,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月返息及分红金额、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内容,甲方签字,乙方北京美环艺速公司或山东美环艺速公司盖章、沈志强个人签章。共计130余名报案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投资800余万元,返还90余万元。
8.集资参与人提交的博友汽车合同书、抵押车辆信息、收款单、银行交易凭证及明细等报案材料证实:甲方投资人车某等人,乙方抵押借款人淄博博友汽车公司、美环艺速公司,乙方从甲方抵押借款用于淄博博友汽车公司项目,借款期限六个月至一年,年化利息24%,期满由乙方归还本金及未结利息,乙方提供车辆抵押(包括车辆发动机号及大驾号),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可以申请过户抵押车辆,有甲方签字及乙方盖章。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收益、抵押车辆信息等详细信息情况。共计130余名报案人实际投资600余万元,返还40余万元。
9.工商登记材料证实:美环艺速公司2014年7月24日成立,法人、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7月31日变更为沈志强,股东2017年7月31日变更为沈志强、李某3,2017年12月1日股东变更为沈志强90%、徐文涛10%,同日监事变更为李某3,注册资本2017年7月31日变更为1亿元。经营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等。博友汽车公司2017年10月11日成立,法人、执行董事、经理沈志强,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沈志强90%、沈念星10%,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零配件等。淄博博友汽车公司怀柔分公司2018年3月22日成立,负责人沈志强,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淄博博友汽车公司密云分公司2018年6月15日成立,负责人沈志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7日成立,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28日变更为沈志强,监事变更为朱某,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变更为朱某60%、沈志强40%,住所济南市。
10.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商户名:美环艺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结算人沈志强,结算账户工行尾号3197账户,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24日交易明细情况。
11.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证实:沈志强尾号3197工行账户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交易明细情况(银联入账599万余元)。沈志强尾号9721平安银行账户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交易明细情况。徐文涛尾号2025账户交易明细情况。李某2尾号9217工行账户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交易明细情况。等等。上述沈志强账户收富友支付8000余万元,银联入账613万余元,等等。沈志强支付徐文涛323.2724万元,收到徐文涛7.6万元。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支付徐文涛尾号2025账户161.4139万元;2018年4月至10月支付徐文涛2612账户161.6985万元。徐文涛尾号2025账户显示收到沈志强的款项后均分小额支付他人(部分系美环艺速报案投资人)。
12.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汇款凭证等复印件证实:从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取机动车登记证及抵押合同个十五套。昌河牌小型轿车,车主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8年5月7日、8日、9日,车牌号×××等;抵押权人某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日期2018年5月17日、6月7日。承租人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2017款昌河Q25共计15辆,车款金额82.46万元,首付款17.74万元,承租人融资金额66.32万元。
13.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抵押车辆信息表证实:集资参与人投资对应的抵押车辆发动机号、车辆大驾号以及车牌情况,车辆照片,以及法人沈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名签章。
1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发票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证实:济南九方力公司名下15辆车2018年5月7日至9日登记,以车辆发动机号、车辆大驾号以及车牌情况。另有多辆(5辆)车车主不明。
15.房屋租赁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沈志强租赁刘某2的怀柔区某小区房屋办公使用,面积260.78平方米,租期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半年房租14万元。有沈志强、刘某2的签字,2018年1月30日。沈志强尾号9721账户2018年3月9日支付刘某214万元、沈志强尾号3197账户2018年8月24日支付刘某210万元。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16.北京中燕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39名报案人在博友汽车实际交款668.815万元,返还41.09597万元,实际损失金额627.71903万元。139人中,赵某无询问笔录;其余138人有两种投资交款方式,POS刷卡326.76万元、现金332.055万元。经审计,通过POS刷卡326.86万元,手续费0.884453万元,汇入沈志强尾号3197银行账户实际金额325.875547万元。
17.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134名报案人陈述在美环亿速投资金额881.686931万元,投资协议显示金额共计796.05万元,银行对账单显示金额761.156431万元,返还金额98.363719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18.被告人沈志强供述:
美环艺速公司2014年7月24日在海淀区注册成立,法人是我,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我90%、徐文涛10%,注册及办公地址同为海淀区(2018上半年因海淀区房租高,搬至朝外大街)。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等。公司经营P2P业务,未经过批准。公司有运营部、客服部、财务部、技术部、总经办;我是实际控制人,公司运营部李某1,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客服部有3人,都是20来岁的女性,负责客户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财务部有2人,都是20来岁的女性,负责客户回款,每月定期向我汇报财务状况,也负责统计销售的业绩;技术部2人,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公司美环艺速手机APP 2017年开发的。
公司经营项目是投资车辆,一方是借款人,另一方是投资人,借款人把自己的汽车车本抵押给我公司(只抵押汽车的车本,不抵押汽车),抵押车本有三四十辆,车辆全国各地都有。我公司把车辆信息登记后放到美环艺速平台上,车评估多少钱就能借到多少款,车辆评估我都是去二手车市场评估的,然后把钱借给借款人,借款期限为别是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利率是年化24%,借款人是到期后把本金和利息一块给公司。另一方投资人在美环艺速APP上看到车辆信息(每辆车投资的标价都不一样)。客户想投资哪辆车就在APP上选哪辆车,一辆车一个标,投资期限一个月期、三个月期、六个月期、十二个月期,一个月期的年华利率是13%,三个月期年华利率是14%,六个月期年华利率是15%,十二个月期年华利率是16%,投资金额没有限制,单笔投资最高限额是五万元,一辆车可以很多人投资,但是这些人投资金额加一块不能超过车辆评估的价格,投资人想在美环艺速投资车辆,就在美环艺速APP上充值,美环艺速APP连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富友支付,富友支付再把钱打我个人平安银行账户上,给客户返息或者本金时候都是财务用平安银行APP登陆我的网上银行账户给客户返钱的。
公司业务是姓李的通过一些网络公司给公司的产品打了广告,广告的内容是公司是做理财投资项目的,投资稳定、收益好,客户通过网络上的广告了解到我公司的理财产品,客户就直接下载公司的美环艺速APP投资了。然后客服人员跟投资人详细介绍产品;投资抵押车产品,承诺保本付息,每月付利息,到期后退还本金。我在济南办的平安银行卡,用来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我每月在济南文东支行用这个卡取钱。财务那边每月用我的一个平安银行卡给客户返还利息。这张卡也是收取投资人投资款的账号。公司使用的是上海富友支付平台。
募集的资金投资了一个共享汽车项目,我花了大约800万元购买了100辆汽车,目前该业务没有做成,原因是没有后续资金了,资金缺口大约500万元,车也被抵押的债主拿走了。800万元资金有贷款70万元、我自己的自有资金100万元,其余的应该就是投资人的资金。我还放出一部分贷款,借我钱的人全国都有,有的还在还钱,有的还不了。借款人是不通过APP的直接来公司借款和还款的,投资人提现是通过APP提交申请,然后财务电脑就立刻有显示,财务用我的平安银行APP上登陆我的网上银行账户直接转到客户的银行卡上了,第二天汇总向我汇报给客户还款多少钱,进账多少钱。还有部分钱款用于公司日常开销的房租、工资、广告推广费用,还给投资人一部分。给员工发工资通过现金和转账。
公司一共募集了大约六七百万,大约两三百万未兑付。2018年6月份公司出现不能兑付投资人本息的情况,最近有十余名投资人在向我追讨资金。公司的经营数据在公司电脑里,由李负责,现在丢了,投资人因拿不到本息把公司的电脑及其他物品拿走了,拿不走的也给毁掉了。徐文涛是我同乡和发小,是我找的徐文涛来我公司工作的,让他来给我帮忙并成为股东的,我也没有给徐文涛任命什么职务,在公司打杂、跑跑腿,后勤买东西啥的,近期出现逾期后徐文涛在负责一些善后工作。徐文涛每月五六千元左右,也欠了他几个月工资没给。李某1是公司的运营总监。李某1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2018年3月到4月,在公司工作了大约两个月的时间。李某1主要负责在网上发布汽车抵押贷款的标的,负责安排公司的正常工作,招聘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当时不怎么在北京待着,具体的事情都是交给李某1,公司的采购东西、装修的材料是李某1去,李某1有事情都是直接打电话给我请示汇报工作。业务那块我没有交接给李某1,主要是我负责。李某1在公司一个月1.2万元,就开一个月的工资,发的现金。
博友汽车:博友汽车公司2017年注册成立,我是法人,经营地在淄博市,主要做共享汽车业务。美环艺速公司是投资公司,主要向社会募集资金,淄博博友公司是项目公司,美环艺速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淄博博友汽车项目。2018年3月在怀柔某小区租的一层门店,成立的淄博博友公司怀柔分公司,我是法人,徐文涛做管理。会计是徐文涛招聘的,销售团队也是网上招聘的。
通过销售团队去做共享汽车的宣传,主要是到各小区、街道上发放宣传彩页,公司准备了米、面、油,有客户到店里咨询投资情况,就给客户这些东西作为礼品,送礼品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客户愿意投资,就由我们出具博友共享汽车的合同书,以借款方式签订,投资就是出借人,借款人是博友汽车公司、美环艺速公司,约定了年化利息24%,合同书上有的人名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博友汽车公司、美环艺速公司合同印章。收钱的POS机,是当时有上门推销办理POS机的,我就一美环艺速公司办理了两个工商银行POS机,关联的都是我个人银行账户。客户通过刷卡,钱进入到我的银行卡内。每月由会计将需要返利的资金数上报给徐文涛,再由徐文涛报给我,我再将需要返还的资金转给徐文涛个人工行账户,由徐文涛将钱返给客户。在怀柔一共募集了三四百万元,有100多投资人。销售团队是工资加提成,底薪3500元,提成为投资金额的两个点。由会计和徐文涛算好后报给我,我再把钱转到我母亲田某工行卡里或者徐文涛的工行卡里,再给销售团队。
募集的钱投资在共享汽车里面有五六百万元。我在山东省济南市购买的八九十台昌河Q25型汽车。购买车是通过济南九方力汽车销售公司的原来的法人代表帮我购买的。这些车有20多台在我济南九方力公司名下,有一部分在个人名下,这些都是上了汽车牌照的,还有一部分没有上车牌,发票应该在淄博总公司。济南九方力公司这家公司是我买过来的,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我,注册地在济南市,没有办公地点。注册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买车能够办理分期贷款。从2018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我购买车和付给客户利息,造成了资金紧张,我就把购买的这些车都抵押给了一个姓郑的人,抵押了大约有300多万元。抵押的合同都在姓郑的那里。这些钱有的是给我现金,有的是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就是POS机绑定的那张卡。钱用来返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了。
当庭供述:取现的钱是给投资人返本息了,有的借款人也要现金;支付给方某的钱是APP推广费用,与崔某、张某、汤某的往来款是借还款,与郭某的往来是买车的;支付徐文涛的320余万元是给投资人返本息的。募集的资金放贷700多万元,有叫邢某的,其他的是放款专员放的,我记不住;用于投资购买昌河牌汽车等共享汽车100辆800多万元,车后续抵押借款用于还投资人的钱了。
19.被告人徐文涛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美环艺速公司2014年在海淀注册成立,股东有沈志强90%、我10%,经营投资管理及咨询等。后海淀的房租到期,沈志强告诉我在朝阳又新租赁了办公地址,我因为家里有事没有跟随沈志强到朝阳办公地点。公司管理层有沈志强、我,还有一个姓汪的经理,公司财务姓都,2018年3月离职,公司常在业务员有三四个男孩,两个姓刘,一个姓郭。2017年11月份,我的同村发小沈志强找到我说他在北京有一个公司,公司是做共享汽车的,并要走了我的身份证说让我到公司挂职,我来公司后得知我还是公司股东,沈志强承诺每个月可以给我开6000元工资。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由业务员在大街上随机散发传单,传单内容就是在我公司投资可以获取可观的利润,公司经营的项目是共享汽车,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将投资人招到公司,在公司内签合同,刷公司的POS机交钱,合同的投资期限是6个月,按月返息(年化率12%),然后沈志强指示公司姓都的财务通过手机银行向投资人的个人账户内支付返利,沈志强使用的账户应该是平安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卡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到我离开公司的时候大概有一百余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出现逾期,逾期总金额大概有300万元。
我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就是公司的经理,具体负责逾期客户的善后工作。当时公司与上述逾期投资人签订了延期半年的还款协议,这项工作由我负责,包括答复逾期客户的工作也是由我负责,平时沈志强都在他淄博的公司呆着,实际上北京的负责人就是我。截止目前逾期客户的资金没有支付,因为沈志强将募集来的资金在山东淄博投入了一个共享汽车的项目,但因为该项目回款周期太长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共享汽车项目据我了解项目是真实的,我曾经在沈志强的另一家名为博友汽车公司内见过其购买的大约四五十辆汽车,有电动的,也有烧油的,轿车上的拍照都是鲁A字开头的。我是2018年6月初离开公司的,当时都是业务员把投资客户叫到公司内签纸质合同,刷POS机交款,还没有手机APP,因此我对手机APP及服务器、三方支付的情况不了解。
今年中秋的时候在老家沈志强找到我对我说,2018年3月份他在北京怀柔又开了一家名称为博友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让我到怀柔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我过了中秋就到怀柔公司来了,经营项目与上述相同。怀柔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沈志强,我是管理,如果沈志强不在公司,他们有什么事就和我说。一个会计和两三个销售人员。由销售团队去做共享汽车的宣传,主要是在街上发放宣传单吸引客户进行投资。客户如果同意进行投资,就由公司的会计出具博友共享汽车的合同书,我不知道合同书的内容。客户来投资,就是刷公司提供的POS机,POS机关联的沈志强的银行卡。据我所知是每月1分的利息,到底是多少我不知道。客户签订合同后,我们就把合同邮寄给博友汽车公司了,这些都是会计邮寄的。会计是个女的,年纪30岁左右,姓王,不知道是哪里人。怀柔公司也出现逾期,涉及投资人二十人左右,涉及金额30万元人民币左右,今天有投资人报警,我就在公司等着,后我就被带至怀柔的泉河派出所,后又被朝阳分局民警带回。
截止目前我的工资收益共计2.1万元左右。沈志强都是微信转账给我发工资。美环艺速公司和博友汽车公司就是集资买车。博友汽车公司就是做共享汽车的。刚来20天就让北京朝阳警方给抓了。我就用我的工商银行卡给客户转过一万元钱。这张卡是我在山东老家办的,卡号记不住。
当庭供述:前罪盗窃刑满日期是2016年3月11日,是2015年2月份假释出来的。我的银行卡2018年2月至10月份一直有沈志强转账的钱,是我父亲生病了我回家了,他说我在家里没事帮我转转张,我就在家里打的钱,钱我没有留过,都是当天转给客户。
经辨认,徐文涛辨认出沈志强。
(五)其他材料
20.立案决定书:朝阳分局2018年10月19日决定对美环艺速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1.扣押清单及案款单证实:李某4退缴的人民币1.2万元2018年12月27日扣押在案。
2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2018年10月16日事主刘某3等人报警称,美环艺速公司通过APP平台骗取投资本金10万元。经调查徐文涛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后将徐文涛、沈志强列为一级临控人员。24日有人报警称投资被骗,民警在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一级临控人员徐文涛,2018年10月25日0时许对徐文涛进行拘传。徐文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罚金,后于2015年2月被假释,2016年3月11日假释期满。2018年11月2日民警接到预警平台预警,在丰台区某酒店宋家庄地铁站店将沈志强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互相印证一致证实上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且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徐文涛之辩护人所提“徐文涛参与金额应当以其在公司上班时间公司募集金额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工商资料显示徐文涛为美环艺速公司股东,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显示自2018年2月至10月徐文涛账户陆续收到沈志强账户转汇的集资款,证人李某1证言、同案犯沈志强供述一致证实徐文涛协助沈志强募集资金,徐文涛的供述亦能予以印证,综上,本院认定徐文涛参与全部资金的募集,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伙同他人,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文涛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沈志强为组织实施者、募集资金掌控者,为主犯;徐文涛为美环艺速公司小股东,协助沈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其银行账户为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等,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沈志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徐文涛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徐文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责令沈志强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徐文涛的违法所得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案之款一并处理。关于沈志强之辩护人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沈志强系在入住酒店时被查获归案的,其供述跟民警约好到北京自首,缺乏证据支持,综上,沈志强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沈志强、徐文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文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沈志强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徐文涛的违法所得,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在案之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祖国
人民陪审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丁亦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雨晴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