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裕**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爽,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委**组)。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飞、丁爽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飞系哈尔滨裕**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耀信息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丁爽与陈飞系夫妻关系,丁爽负责裕耀信息公司财务管理。2017年末,裕**信息公司在腾讯微信公众号注册商户,名称为裕**振龙商城(以下简称振龙商城)。2018年至2019年4月,陈飞虚构裕耀信息公司是裕**振龙集团子公司的事实,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宣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对振龙商城进行虚假宣传,拉拢会员投资,伙同丁爽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和谐路广电家园小区、松北区万宝大道3388号凯利园区4号楼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振龙商城是通过微信公众号链接的诈骗网站页面,可以通过扫码注册方式成为商城会员,被告人陈飞、丁爽具有商城管理权限。商城销售“三卡”:公交卡、地利生鲜卡、加油卡,购买公交卡半年返利50%,购买地利生鲜卡、加油卡1年返利购买额度的40%,返利以连续每天等额的方式转入会员微信账户。会员缴纳1000元或者5000元可以成为商城商户,商户可以销售自营商品,所销售商品商城按20%收取费用,同时商城给购买者按商品价格50%至80%返利,返利以连续每天等额的方式1年之内返完。陈飞通过会员推荐、发展区域代理、运营中心可以获得提成、优惠,发展下线、吸引加盟商的方式,向公众推广振龙商城。最初,会员购买“三卡”后能够正常使用,以此取得会员信任。2018年7、8月,陈飞在商城内推出振龙计划,会员可以用两种方式购买:第一种500元为一单,每周返利40元,连续返利20周,总计返利800元;第二种10万元为一单,一年后一次性返利14.6万元,购买振龙计划赠送价值几元钱的佛珠手串。2019年2月,陈飞不再给购买振龙计划的会员返利,借故欺骗会员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并把振龙计划余额打入会员商城个人账户,但会员无法提现。后陈飞在商城内推出余额商城,会员可以利用商城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品,但余额商城商品价格为正常价格十倍以上,陈飞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不给会员返利目的。2019年3月1日,陈飞在商城推出“挣呗”板块,会员通过商城来代还信用卡,向商城支付的还款金额会在72小时内由商城存入会员信用卡账户,同时会员334天内连续每天等额获得返利,总返利额度为信用卡还款金额20%。会员手机充值、交水电费等生活缴费也可通过相同方式返利,返利比例为缴费额度的40%。会员为获得返利不断通过商城进行信用卡还款,陈飞在不能盈利情况下,不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会员集资,并且通过设置会员等级的方式限制会员每天提现额度。2019年4月13日1时许,陈飞将商城微信内部账户余额80余万元全部提现,不再利用商城内部微信账户收、支会员资金,以商城支付端口升级为由欺骗会员,让会员通过芦某某兴业银行账户给商城转款。至同年4月16日,陈飞通过芦某某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资金1,459,200元,并于同日将商城关闭。次日,陈飞、丁爽逃匿。
经审计鉴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裕**信息公司微信账户收入金额828,123.37元,会员交易微信账号404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21日微信账户收入金额共计62,186,315.27元,会员交易微信账号3685个。支出金额中有33,947,591.60元被提现至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飞、丁爽不再使用对公账户提现。通过大量个人银行卡对商城资金进行提现后再分配,陈飞、丁爽通过其二人及杜某某多张银行卡进行提取现金、POS消费、微信消费支付等方式挥霍集资款300余万元。发现丁爽工行卡(尾号2866)隐匿资金148,339元,陈某某工行卡(尾号8481)在2019年4月12日、13日通过卡取、ATM取款方式转移资金100,000元,商城对公账户及微信内部账户余额共计44,906.76元。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邢某某、林某某等人来到裕**振龙集团办公楼,发现被告人陈飞、丁爽已经逃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骗会员发现信用卡还款没有到账、加油卡被挂失或没有收到加油卡、振龙计划遭受损失,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陈飞于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6月28日,陈飞、丁爽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已报案和提供书面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等84人向商城转入资金共计18,600,348.18元,损失金额合计4,397,760.24元。陈飞、丁爽隐匿裕耀信息公司账目,到案后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振龙商城会员电子数据、拒不交代集资款去向。
综上,被告人陈飞、丁爽利用振龙商城集资诈骗金额人民币4,397,760.2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飞、丁爽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车辆查询单、工商档案等;
2.证人芦某某、孙某某涛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邢某某、林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飞、丁爽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丁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飞系主犯,被告人丁爽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飞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丁爽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6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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