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邦元达“唐小僧” 2020.1.6……被告人孟凡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孟凡波作为资邦元达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唐小僧”线上平台业务。经审计,被告人孟凡波涉及金额291.1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3亿余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孟凡波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刑初2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XXX号楼1单元1号-300,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波及其辩护人陈海洲、李亚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6月间,邬再平(又名邬战,另案处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以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孟凡波作为资邦元达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唐小僧”线上平台业务。经审计,被告人孟凡波涉及金额291.1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3亿余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孟凡波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孟凡波,并宣读和出示了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凡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凡波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孟凡波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其从2017年5月份仅上班一天,其没有负责“唐小僧”的线上平台业务,对金额也有异议,其并非主犯的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的事实和定性有异议,提出:1.孟凡波作为资邦元达总经理,“唐小僧”系注册在资邦元达名下的互联网平台,不等于“资邦元达”;2.孟凡波在2017年5月已离开资邦元达公司,其在职期间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已被兑现,应查明未兑现金额确定其责任;3.孟凡波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孟凡波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不起主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孟凡波在案发前一年多已离职,主观恶性较低,希望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6月间,邬再平(另行处理)通过实际控制的以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资邦控股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率,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277万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93.57亿余元,入金总额人民币160.45亿余元,其中人民币116.04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截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50.4亿余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孟凡波作为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元达)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唐小僧”线上平台业务。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孟凡波涉及金额人民币291.1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23亿余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孟凡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集资参与人黄志浩、陈丽娟、胡志华等人的报案笔录和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分别证实资邦元达被告人孟凡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事实。
2.证人王1、卢某、陶某、康某、唐某某、王某2、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资邦元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和被告人孟凡波任职范围的事实。
3.上海申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孟凡波参与资邦元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孟凡波到案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孟凡波身份的情况。
6.被告人孟凡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波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凡波在单位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人孟凡波辩解其非主犯和辩护人提出孟凡波作为资邦元达总经理,不应对“唐小僧”全部负责;孟在职期间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已被兑现应予扣除;孟仅参与一部分共同犯罪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评析认为,被告人孟凡波身为资邦元达总经理,理应对其下属“唐小僧”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全部负责;其在职期间兑现的部分非吸资金,有最后未兑现资金包含重复投资的金额,无法单独审计核算,仅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其作为负责共同非法募集公众资金推广和宣传的责任人员,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较大,不符合从犯的构成条件;考虑到本案大部分投资人的巨额资金未兑现,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故此辩解和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凡波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后按照比例发还各投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敏
人民陪审员 陆丽萍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书 记 员 孙锦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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