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湘中茂房地产公司管理人 2021-08-07
转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2021年6月24日,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债务人名下仍有大量未售房产,受到意向投资人关注,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1年7月16 日,长沙中院召开听证会,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茂房地产公司、中茂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及部分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中茂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也基本认可中茂房地产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1年8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即日起对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继续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力求推动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成功,实现各利益相关方权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8-7
附: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破26-1号
申请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乐坪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邱月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娉婷,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西路102号。
诉讼代表人:尹正友,系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2020年9月1日,本院根据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6月24日,中茂房地产公司股东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中茂房地产公司名下仍有大量未售房产,受到意向投资人关注,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茂房地产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听证会,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茂房地产公司、中茂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及部分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中茂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法定代表人为邱杰浪,注册资本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场地租赁;自有房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中茂房地产公司持股30.003%的股东。
截至2021年2月1日即中茂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共计837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5,053,206,688.18元。后有部分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截至2021年7月31日,共计884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5,283,596,943.32元。经破产审计机构初步审计,截至2020年9月1日,中茂房地产公司账面资产为3,048,993,087.29元,账面负债为3,323,925,736.01元。另,中茂房地产公司名下仍有大量未售房产。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故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对中茂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中茂房地产公司名下仍有大量未售房产,转入重整程序能最大限度清偿债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民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且在听证过程中,中茂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也基本认可中茂房地产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1年8月5日起对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光辉
审 判 员 曹 彦
审 判 员 黄 琦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梁 盼
书 记 员 杨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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