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罕特罕啤酒厂深圳销售中心 2021.8.13……犯罪嫌疑人王蔚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景澜、李贵生、王蔚风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中老年人派发宣传其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单张,夸大介绍罕特罕啤酒厂的发展前景,并许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一年到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向中老年人借款

王蔚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程序告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8-13

犯罪嫌疑人王蔚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2009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景澜(已移送审查起诉)在本市罗湖区东晓路1005号东晓市场306房注册设立了“扎赉特旗罕特罕啤酒厂深圳销售中心”,实际办公地点在本市罗湖区深南中路5033号金山大厦19层1902室,2009年10月搬至本市福田区新华保险大厦1908室。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景澜安排李贵生(已移送审查起诉)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期间使用假名李有贵,负责业务员的工作管理)。犯罪嫌疑人王景澜、李贵生、王蔚风等人在未获取金融许可证许可的情况下,为了筹集资金以扩大再生产,预谋以夸大其经营的啤酒厂盈利前景的方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王景澜、李贵生、王蔚风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中老年人派发宣传其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单张,夸大介绍罕特罕啤酒厂的发展前景,并许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一年到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向中老年人借款。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

一、受害人填写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反映的孙某某等77人,2009年至2014年,向王景澜借出的款项合计为16,486,500.00元、收回款项合计为760,660.00元,借出款大于回收款项,差额(损失)为15,725,840.00元;

二、1、受害人提交的《收款收据》、《费用领取表》反映的孙某某等77人,2009年至2010年,向王景澜借出的款项合计为15,646,000.00元、收回款项合计为713,605.00元,借出款大于回收款项,差额(损失)为14,932,395.00元;

2、涉案银行账户反映孙某某等77人里面的罗某等43人,2009年至2010年支付王景澜使用的王蔚风工商银行等账户款项合计为11,037,147.00元,收回款项合计为706,173.00元,借出款大于回收款项,差额(损失)为10,330,974.00元;

3、王景澜收取孙某某等77人的款项,包括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因未取得现金收支明细资料,故无法对现金收款后的资金去向进行审计确认;

三、《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的86个受害人(其中77个为报案人里面的,另9人为2013年至2014年的《借据》33个人里面新增加的受害人)借出、收回款项金额,与孙某某等77个受害人的报案金额进行比较,2009年至 2014年的《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 86 个受害人总的借出金额合计 16,331,000.00 元,小于77 个报案受害人填报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的总报案金额16,486,500.00元,差额为155,500.00 元;对应的收回总金额713,605.00 元,小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的总收款金额760,660.00元,差额为47,055.00元;《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的总损失金额15,617,395.00 元,小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总损失金额15,725,840.00元,差额为 108,445.00元。将《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的受害人,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的77个受害人进行比较,两边同时存在的77个受害人,2009年至2014年的《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77个受害人的借出金额合计16,259,500.00元,小于77个报案受害人填报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的报案金额16,486,500.00元,差额227,000.00元;对应的收回金额713,605.00元,小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的收款金额760,660.00元,差额为47,055.00元;对应的《收款收据》、《借据》、《费用领取表》反映的损失金额 15,545,895.00元,小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损失金额 15,725,840.00元,差额为179,945.00元。

因本案投资人数众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诉讼程序,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陈助理

联系电话:2503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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