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卢玉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金贤,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81********,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文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发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寓**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园**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卢玉龙的辩护人孙芸、被告人孙丽云的辩护人朱洪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卢玉龙与被告人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等人共同计议后,由被告人卢玉龙负责投资、运营“蚂蚁短视频”APP、“火蚁”交易网站,由被告人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等人负责推广市场及销售蚂蚁币,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记账、资金结算等,以“区块链”“短视频”等概念为幌子,宣称可以0元看视频做任务赚钱,要求参加者缴纳2元钱认证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取更高的会员等级、购买“蚂蚁币”兑换更高等级的任务包等方式,赚取更高的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目前该项目已发展人员430万余人(实名认证290万余人),人员层级共计366层,涉案资金共计7400万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5400万余元,查封房产6套。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蚂蚁短视频”项目相关宣传资料、账目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勘验报告等;
5.“蚂蚁短视频”后台数据、微信聊天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雷涛、曹文彬、时发辉、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含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卢玉龙、马金贤、时发辉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曹文彬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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