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数字贸易联盟”传销 2018.9.10……“云数贸”被告人宋密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书……2009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密秋在深圳开餐馆时接触到一些传销人员,得知传销能够在短时间内骗得大量资金,就产生了自己设计传销制度组织开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想法,他通过在互联网上查找和学习传销的各种模式和运作方法,设计了一套双轨制的传销制度,并把其设计的传销模式取名为“云计算数字贸易联盟”(简称“云数贸”)……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宋密秋听说在马来西亚传销是合法的,为了逃避国内法律追究,将“云数贸”传销做大做强,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宋密秋就从云南偷渡出境到缅甸,再逃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宋密秋在马来西亚不但通过互联网继续遥控指挥国内的传销头目继续发展会员,还在马来西亚及其周边各国,大肆宣传和发展“云数贸”传销。因宋密秋的传销组织发展太快,引起了媒体的负面炒作和当地政府的关注。2014年3月,宋密秋担心被马来西亚警方抓捕,随即逃往泰国继续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10月,被告人宋密秋因持有非法证件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判刑……在组织、领导“云数贸”系列传销活动过程中,以宋密秋为首的传销组织谎称宋密秋从小就是“神童”,9岁大学毕业,12岁破译中国工商银行密码,被国家发现是个天才、网络精英,14岁被特招入伍,在北海舰队海军陆战队服役,退役后由国家安排运作“云数贸”。称宋密秋是未来的世界首富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

被告人宋密秋(曾用名“张健”),性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五常市**镇**街**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于2012年12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3年1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9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6月17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11月28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密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4月14日至5月11日、自2018年6月27日至7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4月1日至15日、自2018年6月12日至26日、自2018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09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密秋在深圳开餐馆时接触到一些传销人员,得知传销能够在短时间内骗得大量资金,就产生了自己设计传销制度组织开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想法,他通过在互联网上查找和学习传销的各种模式和运作方法,设计了一套双轨制的传销制度,并把其设计的传销模式取名为“云计算数字贸易联盟”(简称“云数贸”)。2012年3月份,宋密秋通过一个名叫“小波”(另案处理)的程序员设计注册了配套的传销网站,取名为“云数贸联盟网”,并化名张健开始发展下线会员。

(一)在国内发展“云数贸”传销的犯罪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宋密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2012年11月13日,宋密秋安排妹夫赵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赵某某),并继续运用“云数贸”传销模式依托“云数贸联盟网”发展下线会员。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宋密秋等人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为逃避打击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3年3月份,宋密秋将“云数贸联盟”网更名为“云数贸商业联盟”(简称“云商联盟”),并通过一个名叫“小何”(另案处理)的程序员变更网址为www.yslm.hk,传销模式仍然沿用“云数贸”。在网址设立管理员办公平台网站、云商联盟管理系统网站、云商联盟管理员登录网站、云商联盟会员登录网站,各网站有入会、返利、股票交易等版块。云数贸公司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授课、在云商联盟网站放置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云数贸公司是一家成功在国家工信产业部获得备案的国际经贸集团,是商业航母,是中国第一个国家提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张健为未来世界首富等虚假宣传内容,在不具备发行股票资质的情况下,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云数贸公司通过收取会员入会费、会员账号续费、提现手续费等方式非法获利。

马某某、杨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云数贸公司会员在被告人宋密秋的同意或默许下,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云南省昆明市和玉溪市等地成立兰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贸易有限公司、玉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给会员配送、销售印有未来世界首富张健的字样和张健头像的产品获利,并以此引诱他人加入“云数贸”传销和发展下线会员。2013年5月,宋密秋通过马某某的运作,以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赞助的名义,以“张健”的身份参加了中央电视台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第九届经济峰会论坛,并接受了专访,利用中央媒体宣传了“云数贸”,扩大了“云数贸”的影响力。

至2014年4月14日,云商联盟管理系统网站共注册会员账号数1270111个,会员有个人商户、企业认证商户、云商商户三个级别,位于会员关系网络顶点的会员为“company”,其发展下线会员账号数量共计1269851个,发展下线层级数达480层。

(二)在国外指挥控制“云数贸”传销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宋密秋听说在马来西亚传销是合法的,为了逃避国内法律追究,将“云数贸”传销做大做强,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宋密秋就从云南偷渡出境到缅甸,再逃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宋密秋在马来西亚不但通过互联网继续遥控指挥国内的传销头目继续发展会员,还在马来西亚及其周边各国,大肆宣传和发展“云数贸”传销。因宋密秋的传销组织发展太快,引起了媒体的负面炒作和当地政府的关注。2014年3月,宋密秋担心被马来西亚警方抓捕,随即逃往泰国继续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10月,被告人宋密秋因持有非法证件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判刑。在泰国普吉岛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宋密秋为了继续控制其传销组织,先后授权马来西亚人“史某某”、“赖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国内的崔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已判刑)、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云数贸”为基础,开设“云讯通”、“五化联盟”、“建业联盟”等多个“云数贸”下级传销盘,积极发展会员。经鉴定,“云讯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13241954.25元。

在组织、领导“云数贸”系列传销活动过程中,以宋密秋为首的传销组织谎称宋密秋从小就是“神童”,9岁大学毕业,12岁破译中国工商银行密码,被国家发现是个天才、网络精英,14岁被特招入伍,在北海舰队海军陆战队服役,退役后由国家安排运作“云数贸”。称宋密秋是未来的世界首富,鼓励会员注册、使用张健头像的商标,成立以“云数贸”冠名的公司。通过捐资助学、捐赠寺庙、扶助孤老残幼等手段,塑造张健“乐善好施”、“世界首富”等个人形象。并声称“云数贸”是中国第九大民生工程,建设全民消费网抵制美日帝国经济侵略,激发所有国人的爱国情结。

(三)发展“云数贸–五行币”(以下简称“五行币”)传销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至11月份左右,被告人宋密秋发展的传销骨干分子史某某和崔某某到泰国监狱探望宋密秋。宋密秋便提出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五行币”传销盘口。“五行币”传销设置“Y、S、M”三个级别,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主推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发展会员仍然采用双轨制模式。随着不断发展完善,“五行币”传销入会和发展会员主要有以下收益:一是现金和实物收益,规定成为M级别的会员会赠送一枚印有张健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10克),后期由于传销团伙高层不断落网,M级会员费开始提高,为掩盖传销事实加赠了金镶玉吊坠和其它实物;发展一名M级下线会员奖励10%的直推奖(500元);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奖励团队长现金1万元,给团队发放“宝马奖”15万元,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发给会员,达到发展会员层层返利的目的;发展5000名会员的团队长或者在推广“五行币”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上层管理、工作人员会给予“金砖奖”(奖励现金人民币约20万元)等奖励。二是虚拟货币收益:“五行币”传销承诺入会会员在“五行币网”开网后按照会员级别(会费数目)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随着会员发展总量增加,数字货币会增值,经过“五进五出”的复投增值后,数字货币就可以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会员会有对碰奖25%的数字货币,按照双轨制,层层对碰,无限替代,同时规定各个级别的会员每天对碰奖上限。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五行币”传销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开设网站,注册会员依靠以往的“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组织的各个传销团队,由推荐人手工记录会员个人信息并将会员推荐关系层层上报,按推荐关系排列会员之间的上下层级关系。2017年4月初,宋密秋通过女友汪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后台技术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了五行币传销网站,宣布五行币开网,由“小妹高某某”(马来西亚人,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会员注册费用每人100元,网址:http//www.wxblm.comwxbwxbwxb.com。

2017年4月,被告人宋密秋在“五行币网”开网后,就策划设计了“五行商城”制度,后安排张某甲作为五行商城的总负责人,负责五行商城的开发,并指定周某某作为五行商城技术人员,设计五行商城网站与张某甲进行对接。“五行商城”制度规定商城需要对接产品,所有的产品都要用“张健头像”做商标,商城建好后“五行币”会员可以用配置的数字货币在“五行商城”购买产品。在商城对接一个产品就可以成为总代理,总代理下设分省、市、县三级代理,对接产品成为总代理后可招收34个省代理,每个省级代理按照各个省的辖区市的数量去定市级代理数量;市级代理下面按照县的数量定县级代理数量,并根据不同代理级别收取代理费收入获得对应的提成收益。其中省代理需要交1万元代理费,总代理收够了34个省代理后可以获得5%的劳务费1.7万元,省代理可招收8个市代理,市代理需交5000元代理费。省代理每招收一个市代理可以获得推荐奖50%,也就是2500元。市代理可以招收14个县代理,县代理需交2500元代理费,市代理可以获得推荐奖50%,也就是1250元。其中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在“五行商城”开网后还能享受利润分配。

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中,为强化管理,被告人宋密秋对传销组织实行团队化管理,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宣传讲师团队等团队。且传销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宋密秋是传销组织的最高层领导者、创立者、决策者;杨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是金币生产团队的负责人,负责收取会员费用、制作和发放“五行纪念金币”及按照宋密秋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传销组织的非法获利;崔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是市场推广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国内“五行币”的市场推广,市场推广实行以大团队带小团队的方式进行层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成立了100多个团队;为了对“五行币”进行宣传,宋密秋成立宣传讲师团队,从“云数贸”会员中特意挑选口才较好的张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团长,负责宣传讲师团队的组建和对“五行币”的宣传,并将“五行商城”的建设也交于张某甲负责;宋密秋的女友郑某某(马来西亚人)、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是财务团队的负责人和骨干,负责与金币制作负责人杨某乙和李某甲及他们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对收到的会员费用和赠送的金币数量进行核账。

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继续以“爱国、慈善、扶贫”等为噱头,安排和煽动骨干分子组织了多次大型集会和聚会游行活动,以达到宣传“五行币”传销、扩大影响发展会员从而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目的。

截止2017年10月,宋密秋组织、领导的“五行币”传销活动遍及全国,参与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庞大。经审计,该传销涉案资金至少人民币174309103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财物清单及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起诉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密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会计、电子物证等司法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U盘一个。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3年10月份,因为听说在马来西亚开展传销活动是合法的,为了逃避国内法律追究,将“云数贸”传销做大做强,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宋密秋通过他人购买了一本假的缅甸护照(护照名:张健),在他人的帮助下从云南非法出境进入缅甸境内,并逃往马来西亚,在马来西亚境内及东南亚地区继续开展“云数贸”传销活动,发展国内下线会员。

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宋密秋在印度尼西亚被印尼警方抓获。后印尼警方将其移交中国警方,同月6日宋密秋被押解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回国证明、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密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密秋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云数贸”等系列传销活动,这些活动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承诺有高额回报,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密秋通过非法方法离开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密秋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密秋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