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雅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刑终8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雅琳,女,197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宁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2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樊雅琳于2019年12月4日至12月6日被临时羁押在河南省新乡市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文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雅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13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樊雅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樊雅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以陈德炉、史晓飞、陈德水、李磊、吴艳、张勇(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通过组织传销团队,制定传销模式,搭建“理想家园”网络传销平台(以下简称“理想家园”),设置传销奖金奖励制度,组织策划宣传活动,大肆发展下线会员,以“买卖红酒”为名,欺骗和引诱他人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要求会员必须购买排单币才能在平台上进行排单交易,设置了极具诱惑力的奖励制度,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理想家园”共计有会员账号522750个,会员层级30层,涉案金额400余亿元。其中李磊的“磊哥体系”下线会员账号56524个,发展下线会员21层。
被告人樊雅琳与李磊曾经一起加入过一个“互助盘”项目,2016年12月,李磊联系樊雅琳要其加入理想家园,要带樊雅琳赚钱,樊雅琳同意后成为了李磊的下线会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樊雅琳通过口口相传、建立微信群、开展旅游活动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樊雅琳共注册了4个账户,最高层级的账户在第4层,发展会员层数19层,下线会员账号24170个,从中获利4966753元。
2019年12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将樊雅琳抓获。到案后,樊雅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3日,娄底市公安局扣押樊雅琳所有的车牌为豫A3××××的奔驰车一辆;2019年12月25日,娄底市公安局查封樊雅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和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的房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樊雅琳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2)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证明,2019年12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洛阳市新区医院心血管科病房楼楼下将樊雅琳抓获。樊雅琳于2019年12月4日至6日被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3)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樊雅琳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6216××××1209、6226××××5928)从2016年9月以来的收支往来情况,还调取了6228270011227052074等41个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4)LX家园案件查询平台打印件证明,经樊雅琳阅看后确认其发展下线会员的详细情况,其控制的用户名×××@139.com盈利758990元,用户名×××@139.com盈利595267元,用户名×××@139.com盈利833733元。
(5)洛宁县特殊教育学校证明证明,2020年7月30日,洛宁县特殊教育学校出具证明,樊雅琳系洛宁县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在编教师。
(6)扣押决定书、查封通知书证明,2019年12月23日,娄底市公安局扣押樊雅琳所有的车牌为豫A3××××的奔驰车一辆;2019年12月25日,娄底市公安局查封樊雅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和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的房产。
2、光盘证明,包含理想家园平台的后台数据、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被告人樊雅琳利用传销平台进行违法活动,且存在经济来往。
3、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1)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理想家园后台数据分别提取的笔录。2019年10月20日,侦查人员对陈德炉使用的苹果手机微信信息进行提取。2019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对李磊使用的苹果手机号码为189××××1591内的短信进行提取,信息内容显示手机号码绑定了尾数是4079的农业银行卡。2019年12月31日,侦查人员对陈德飞华为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等。
(2)搜查笔录证明,2019年5月20日至9月4日,侦查人员分别搜查并扣押陈德炉、陈德水、史晓飞、万荧、王浩翔、卫国风等人记账本、手机、电脑、银行卡、现金等物品的笔录。
(3)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7月16日,史晓飞、李磊、张勇辨认出LX商城团队长樊雅琳。
4、湘铭鑫司鉴所[2019]电鉴字第87-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樊雅琳位于第四层,下线层级19层,下线会员账号数24170个,直接下线会员账号26个,盈利2778763元。
5、证人李某1、宋某1、毛某、王某1、仇某、朱某1、朱某2、李某2、罗某1、朱某3、周某1、宋某2、王某2、彭某1、王某3、赵某1、王某4、闫某1、张某、王某5、闫某2、程某、罗某2、黄某、李某3、龚某、周某2、王某6、李某4、胡某、欧某、彭某2、王某7、肖某、赵某2、彭某3、罗某3、陈某、王某8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详细讲述了LX商城的经营模式及上下线发展情况,且均系樊雅琳的直接或间接下线。
6、被告人樊雅琳的供述证明,2016年上半年左右,她在网上认识了李磊,然后跟着其做了一个互助盘的项目,当时亏了,在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李磊微信联系她说自己搞了个“理想家园”的项目,要她跟着其做,然后她就和李磊做了,一直到2019年她才在理想家园上赚钱,她为了赚钱发展了郭辉波、王某5、曲直、邱韶锋等人。他只注册了一个账号,用户名是×××@163.com,昵称叫淡雅,手机号139××××5880,绑定的银行卡是她自己的,卡号是6226××××5928,她的上面是李磊,另外她下线是郑改香、邱韶锋、曲直这三个账号,因开始没有赚到钱,后面就她在使用了,其次她还有一个账号是×××@139.com也是她接手的,LX商城有6大体系分别为:1、陈德炉领导的华哥体系;2、史晓飞领导的小飞体系;3、陈德水领导的恒明体系;4、吴艳领导的冰雪体系;5、李磊领导的磊哥体系;6、张勇领导的奋斗体系,LX商场平台上的会员分为两种:静态会员和动态会员。新会员注册之日起90天之内是动态会员,如果90天之内没有直推发展新会员,就会由动态会员变成了静态会员。如果90天之内直推了一名新会员,并且这名新会员排单3000元或者以上,就可以将动态会员时间延长60天;如果在这延长的60天之内,又直推了一名新会员,并且这名新会员排单3000元或者以上,就又可以延长60天;在第二次延长的60天之内,如果又直推了一名新会员,并且这名新会员排单3000元或者以上,就可以成为平台永久的动态会员。总之,就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推3名排单3000元或者以上金额的会员,就可以成为永久的动态会员。动态会员在排单资金冻结的15天就享受的1%的奖励并100%的可以提现到本利账号上;静态会员在排单资金冻结的15天也享受1%的奖励,但是在冻结期满之后就只能提现排单金额1%的奖励的60%到本利账号上,剩下的40%的奖励只能转入到积分账号上。积分只能用于激活新会员的账号,积分只能在会员之间买卖,100积分的价格是10元左右,积分相比本利账号上的数值就不值钱了。会员直推会员,还能够得到直推的会员每一次排单的金额5%的奖励,在直推会员每一次排单全部流程走完以后,就会在直接的上线会员的奖励账号上增加对应奖励数额。这种奖励,只管一代,就是说直推奖只有直推的一层。为了能获得永久动态会员,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一般的会员都会去直推3个或者以上并且能够排单3000元的下线会员。她们手续费分成就是将排单费打折让利给团队长,这个其实就是一种按团队会员人数分级对团队长的奖励。1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的9.5折;2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9折;3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8.5折;5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8折;10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7.5折;20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7折;50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6.5折;100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6折;3333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5.5折;10000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5折;33333人团队长享受手续费4.5折,她四个会员账号在理想家园总计获利了480多万元,她其中一个账号获利277多万元,她用这些钱在洛阳市西工区××多万的房子,还在洛阳西工还是老城区买了一套30多万的房子,这两套房子大概是在2018年左右购买的,另外她还用这些钱买了一辆奔驰车,她还在信用卡及私人债务用了60多万元,看病吃药花了20多万,招待下线会员及组织下线旅游一次共花费30万元左右,其他钱被她个人及女儿开支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雅琳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雅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雅琳系从犯,被告人樊雅琳的辩护人亦提出樊雅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樊雅琳通过李磊加入本案传销组织后,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理想家园”以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樊雅琳共发展下线会员19层,下线会员账号24170个,从中获利4966753元,对本案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及被告人樊雅琳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樊雅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樊雅琳协助公安机关追赃车辆一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樊雅琳的辩护人认为樊雅琳有坦白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追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樊雅琳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本院未采纳公诉机关认定樊雅琳为从犯的指控意见,故其量刑建议偏轻,本院适当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雅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樊雅琳违法所得人民币4966753元,除对娄底市公安局已查封被告人樊雅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幢××的房产及已扣押车辆一辆(车辆所有人:樊雅琳,车牌号码:豫A3××××)予以追缴外,对被告人樊雅琳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
原审宣判后,被告人樊雅琳上诉提出: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起诉书认定上诉人在组织、传销活动罪中系从犯,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无需对上诉人系从犯进行辩护。原审法院在庭审后,擅自变更上诉人的主从犯地位,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庭审过程中,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就樊雅琳获利金额进行了变更,由获利4997026元变更为2778763元,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依法进行变更,明显错误。2、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既是残疾人,又是伤病人员,原审法院不仅没有适用检察院的建设量刑,还加重了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雅琳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雅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樊雅琳上诉认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樊雅琳通过李磊加入本案传销组织后,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理想家园”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樊雅琳一个账户就发展下线会员19层,下线会员账号24170个,从中获利2778763元,对本案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原审判决认定樊雅琳为主犯并无不当,对樊雅琳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樊雅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樊雅琳有坦白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追赃,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樊雅琳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至于樊雅琳上诉提出只获利2778763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数额只是樊雅琳一个账户的获利情况,而樊雅琳签字认可的另外三个账户亦有共获利218799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樊雅琳共获利4966753元并无不妥。樊雅琳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正宇
审判员 刘黎平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岳 潜
代理书记员 易楚瑾
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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