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夏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志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9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镇**山**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亮、席志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夏亮投资成立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公司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网络宣传、老带新及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公司旗下的P2P金融理财平台,推荐周期为1个月至12个月,年化收益8%-14%不等的理财产品吸引公众投资。被告人席志斌明知公司上述经营模式,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担任****公司风控部经理,在审核借款方材料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后交由被告人夏亮确认,并在上述P2P平台发标吸引投资。经审计,****公司P2P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548552327.07元,涉及投资人共计1633人;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公司P2P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合计978607742.5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夏亮、席志斌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洪谋谋、陈某某;
3.被告人夏亮、席志斌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亮、席志斌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仍对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许以高额回报,对外吸纳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部分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夏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席志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云洁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夏亮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2号;
被告人席志斌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区4号;
2.案卷材料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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