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刑初8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枝,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出生地山东省高密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新廷,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枝及其辩护人庄新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枝伙同李某1等人于2012年至2015年间,以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朝阳区北三环×××等地,以投资养老助残事业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被告人赵金枝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崔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枝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金枝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赵金枝系从犯;2、赵金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愿意退赔;3、赵金枝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金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金枝伙同李某1(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轩辕阁华北证券集团(未进行工商登记)、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阁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养老助残事业及投资理财等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赵金枝与轩辕阁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1系同居关系,负责协助李某1核对公司账目、向集资参与人返款等事宜,参与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赵金枝自述李某1向其给付现金人民币600万元,其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他投资理财,现上述款项均已损失。后被告人赵金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金枝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 49 950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轩辕阁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明:(1)2008年12月,李某1成立北京轩辕阁文化交流中心,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2)2013年3月,李某1、王某1共同出资设立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准予该公司设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出资人李某1、(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李某1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3)2013年7月,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李某1占股90%,王某1占10%。(4)2013年9月,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集团公司成员包括北京轩辕阁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2014年1月,轩辕阁公司变更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轩辕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工商注册资料证明:2013年7月至8月,轩辕阁公司、李某1出资注册成立北京轩辕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轩辕阁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轩辕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李某1。
3.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2014年4月,轩辕阁公司设立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李某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不含餐饮、医疗服务)等,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北200米。
4.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工商注册资料证明:2014年12月,轩辕阁公司、李某1出资注册成立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月,变更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李某1占股6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李某1,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5.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及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证明:(1)李某1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轩辕阁华北证券集团(未进行工商登记)、轩辕阁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养老助残事业及投资理财等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约定高额返利,向集资参与人进行融资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的事实。(2)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北京轩辕阁华北证券集团、轩辕阁公司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我成立了轩辕阁公司,因为我是残疾人,所以成立这家公司想投资养老院项目和残疾人福利厂。轩辕阁公司以前没有叫过华北证券公司,轩辕阁公司成立后没有什么业务,到2013年3月轩辕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投资人才开始逐步进行投资。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层,注册资金5000万元,2013年办公地搬到了朝阳区麦子店一家艺术学校内。轩辕阁公司是我托付某找的办证公司的人注册成立的,花了110万元,这些钱都是融资融来的。我是这个公司股东、法人、董事长,负责公司法人需要画押的事情,还把握公司经营方向,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是我母亲,办照的人找我要身份证,我就拿了我母亲的身份证用来办照,我母亲在公司没有职务。轩辕阁公司由我和潘某、黄某负责,潘某和黄某都听我的。我平常让潘某写文件,就是下发通知,开年会、放假的通知什么的,但是我看不到。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是我和黄某两个人一起想的,我不方便他就帮我的忙。2012年公司刚成立黄某还有潘某就和我在一起了,黄某在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就是负责后勤,主要就是管理餐厅和给公司买物品,还有照顾我生活起居。他不是总经理,那时候没有总经理。我不在的时候就是黄某负责处理公司事务。2012年到2014年黄某一直都在公司,2014年,他的职位成了业务经理,2014年下半年黄某离开过公司,但离开后黄某也偶尔回过几次公司一直到案发,回来就走了,黄某回公司就是看公司行不行,好的话就干,不好就不干了。黄某在业务四部期间我没有给过他客户,他有没有发展新的客户我不清楚。公司有六个业务部门,都是负责向社会公众融资的,但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叫什么我不清楚。除了六个业务部,还有财务部,南某是2012年底来当会计的,干了半年,南某就去当业务经理了。李某2 2013年年中接了南某的财务工作,也就是会计,会计就是负责款项这一块,具体就是给投资人打款,包括计算投资人返利,进钱出钱都是她负责的。
轩辕阁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没有向银监部门等政府机构备案也没有取得审批。轩辕阁公司举办养老院项目仅有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公司的执照,没有在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或取得许可。轩辕阁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每月返给投资人本金10%的返利,到期返还本金,今后可以住养老院。10%的返利是潘某、黄某和我共同协商的,公司对外的融资模式也是我跟潘某、黄某一起商量决定的。投资人把钱打进公司或我的个人账户,然后再拿着合同去财务盖章。这些账户我自己控制,我账户进钱了就会有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此外我手机有短信通知,短信来了手机能自己读短信。
轩辕阁公司给投资人返利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来返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和返利,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滚动。轩辕阁公司除了向投资人融资之外,并没有其他个人款项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其他合法的业务。公安机关调取我的个人账户还有就是轩辕阁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账户汇入的个人款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轩辕阁公司由各业务部来负责招揽业务,总的来说就是像传销一样拉人头,靠口口相传来招揽业务,没有宣传资料,这样做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资金具体收支转账及给客户返利等都是李某2负责的财务部操作。潘某、王某3、宋某、苏某、南某、林某、赵某、史某、耿某、薛某、张某1都是业务部门的,都负责对外拉人头招揽业务。
轩辕阁公司吸收的资金一小部分投资了通州宋庄养老院,那个养老院的楼是一个叫崔某的人租给我的,当时我在宋庄养老院交了一年租金470多万元,里面包括房租大概400万元左右,物业费70多万元,此外,这个养老院装修大概花了500万元。还有朝阳区十里居养老院花了近2000万元,这个地方是租的毛坯房,房东是北京紫天鸿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时一共交了定金1500万元,后期装修又花了大概500万元,装了一半的时候没有钱了就停工了。还有投资山东威海五洲轩辕阁养老院,我总共在那个项目上投资了1.1亿元,当时是和那边威海五洲房地产公司一个姓丛的和一个姓赵的联系的,那个地方是通过田红锦介绍的。还有给我老家滨州北赵家村修路,花了大概120万元,当地的丁书记和镇长还有村委会王主任都知道这件事。还有每年过年的时候我给北赵家村的残疾人和老人每人发500元。还有就是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有个楼想卖,我们就想收了做养老院办公楼,2014年5、6月份,我们公司财务直接向高新区管委会的账户里汇了100万元定金,后来没签合同,对方找各种理由没给我们退钱。此外,我花了2300万元在昌平买了一个别墅,就是查封在案的那套别墅,这2300万元都是公司融来的投资人的钱,当时他们说要搞居家式养老,买这个别墅就是想弄成居家式养老院的样板间。刘某1是我买房子的房主。张某2是我表弟,我借用过他的农行账户返投资人的钱,我让财务把钱转到他的账户 后,我把这些钱再转给投资人。王某2是我在朝阳公司办公地点的房东,我给她转了800多万应该是房租。刘某2是我的司机,2013年刘某2在公司干了半年,2014年就走了,我给他账户转了200万,因为他当时走得不愉快,他说跟我一起创建的公司,不能白创立,他过来要200万我就给他了。杨某是济南分公司的经理,但是他没有融到资,我给他转账320万元,是在济南让他负责付房租和装修费。臧某是我表姐,因为她要买房子找我借过一百七八十万。李某3是我姐夫,因为要做水果生意所以向我借款60多万元。李某4是我亲哥哥,他因为做超市,可能向我借过53万元。其他大部分钱都用于给客户返还本金和利息了。
轩辕阁公司因为承诺给投资人返利太高,没有后续资金跟进,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欠款,所以我想成立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用轩辕阁公司同样的融资手段和返利模式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堵轩辕阁公司的资金窟窿,还轩辕阁公司投资人的钱。我让付某帮我找的一个办工商执照的中介,对方帮我注册了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注册资金是2亿元。2015年1月份,对方中介将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的工商营业执照交给了我,对我说注册资金2亿元已经抽出去了,注册资金实际为零。注册资金2个亿是为了让社会投资人相信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心甘情愿投资。我没有向投资人宣传过成立天正银行。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实际没有任何经营,更没有收入。天正银汇资本管理中心是北京的公司,但是我不想在北京干了,后来就搬到了大庆,这边公司还没有成立我就被抓了。
我有一个女朋友叫周某,已经分手了,她没去过公司,也从不参与公司经营,我不认识赵金枝。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9月经朋友介绍到北京轩辕阁公司应聘担任财务,同年11月被公司任命为财务经理,负责给投资人做合同。我们财务部门一共四个人,武某负责合同登记,何某负责统计到期的合同,赵某负责算投资人的红利,我就负责盖章。轩辕阁公司的具体投资流程是一个投资人决定投资并成功转款后,由其负责的业务经理拿着投资人填好的合同,交到公司财务武某手中,由武某进行登记,然后武某将投资合同和转款凭证交给我,我再根据投资人的银行转款凭证,打电话给公司法人、董事长李某1确认是否收到投资款,等李某1确认收到投资款后,我在投资合同上盖上轩辕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李某1的人名章。最后将以上投资合同、收据等材料再交给公司的两个财务,由她们进行核算投资人和业务经理红利,到月底的时候,李某1会到财务室将当月的投资人的投资合同,转款凭证等材料全部拿走,这就是全部财务工作流程,偶尔有投资人交现金的情况,我们几个财务人员会多次清点,由李某1定期拿走。一般是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账到李某1的个人账户和轩辕阁公司的浦发公户中,进了李某1和轩辕阁公司的账户后,资金流向和用途我不清楚,是何人在进行账户操作我也不清楚,但肯定不是我在控制和使用,除我以外的公司财务人员也不可能使用和控制,因为李某1从来就没有交给我们财务他自己和公司的账号。我们就是负责登记、做合同、核算红利。轩辕阁公司给投资人的红利每次都是找李某1,但如果红利没有及时返给投资人时,李某1就让我联系他媳妇赵金枝,赵金枝还有一个名字叫周某。赵金枝说帮着给查查,过一段时间,她就会说红利已经打过去了,但红利是否赵金枝操作我就不清楚了。
我负责审核合同金额是否正确,然后在合同上盖章,钱到账时李某1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或者让他女朋友周某告诉我。给投资人计算返利是李某1或者周某告诉我怎么算就怎么算,平时都是按照合同的返利比例算,有特殊的人时李某1会通知我,这些特定的客户返利比例就比原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高。李某1和公司的银行卡都是李某1自己拿着,我们财务不负责打款,只负责收客户合同和计算返利数额。我认为是周某给投资人返钱,因为投资人收不到钱就给我们财务打电话,我们就得问周某。轩辕阁公司进账的钱都是投资人的钱。客户的合同我们每月交接一次,李某1有时带一个姓刘的司机过来,有时带其他人过来,客户的合同都是李某1拿走了,周某偶尔也拿走过。
8.证人南某的证言证明:李某1的贴身司机叫易某,一开始他帮李某1打钱,他干了有五六个月,因为有笔错账,就开除了,后由他妻子周某替他转账。2013年2月至2014年初,这期间我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款,然后制作出账表,再由易某后来是周某按着出账表给公司员工、客户打钱,公司有账,我离开财务后就都交上去了。
9.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3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朝阳区大屯路某小区将被告人赵金枝抓获归案。
10.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1等九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11.被告人赵金枝的供述证明:我和李某1是同居关系,2011年左右我就和他在一起了。李某1眼睛不好,平时出门走路都需要人搀扶。我在轩辕阁公司叫周某,因为我父亲姓周,觉得赵金枝这个名字不好听,就改名叫周某了。轩辕阁公司是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业务人员让投资人到我们公司投资,我们给投资人一定收益,之后公司投资到养老院项目上。我一直觉得这个公司不靠谱,因为挣钱太快了。我帮助核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和返利等。有时候公司财务李某2问我公司打款的事情,我会和李某1身边的会计李某5核实,核实完后我再告诉李某2,李某5平时就跟着李某1。我和李某5一起在李某1昌平的别墅里核对给客户返息的表格后,由李某5具体负责转账。我平时在李某1昌平的别墅里,李某1有时出去应酬不方便带合同,就让我去公司拿合同,可能是拿回家给会计看,我记得去公司拿过两次合同。2014年11月左右,我和李某1闹别扭,李某1从保险柜里给了我600万元现金后我就带着孩子走了。李某1说有人找他闹事,让我不要问。我当时没有存自己账户,因为李某1说急用时还要拿回去不用存卡上,让我放好。后我将这600万元中的598万元借给了马某用于投资银行理财,利息都返到了马某的卡上了,马某把她的银行卡给我,结果没有多久她卡里的钱就取不出来了。后我向高密法院起诉马某,从马某那里拿回400多万元存到我邮储银行卡上了。后我知道李某1出事了,怕他家人找我,也怕这些钱是赃款,我就又将这400多万元取现交给了田某用于投资海润大厦项目了,投资了两年多,每月2万多元利息,后来海润大厦项目倒闭了,这笔钱也没有了,收到的利息我都花了。我没有听说过“一线金融”。2013年底,我怀孕后偶尔也会给公司的财务会计核对公司账目,2014年11月,我离开李某1后,就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就没有任何交集了,也没有再去公司拿过合同。
12.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赵金枝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对于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另,庭后被告人赵金枝的辩护人提交汇款凭证一份,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金枝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9 950元在案,经庭外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枝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以投资项目为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金枝的犯罪金额,本院依据赵金枝在轩辕阁公司期间该公司的非法集资数额认定为人民币1亿余元。
被告人赵金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被告人赵金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愿意接受处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赵金枝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金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金枝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之人民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元,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磊
人 民 陪 审 员 崔金娥
人 民 陪 审 员 孙丽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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