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广江、贺才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刑终581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广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高中文化,系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心主任,住宁陵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时寄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才文,男,汉族,1992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中专文化,系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心主任,住仙桃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广江、贺才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黑0103刑初730号刑事判决。姚广江、贺才文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黑龙江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易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100号2层203室A区,隶属于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集团)。正宇集团前身为企信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信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乾易通公司系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运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陶某,公司总裁华某。乾易通公司营销模式,是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有推荐人举荐后在公司投资一单货,一单以上产品每单500元。2018年5月1日起提高到每单1000元,新会员首次报单必须是三单,即可在该公司企信网上注册成会员。企信网上出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产品销售都按每单500元为基本单位。消费后,每周可得所购产品价值最低百分之十利润分成,连分20周,分红总额达购物款一倍后终止。会员每发展一人购买一单产品即可获得10元奖励,发展会员或者关联消费者达到50人,即可成立服务站,后期需要80人。服务站名下会员每投一单,站长可得30元奖励。关联服务站达到十个左右,即可成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下属的会员每投一单,服务中心主任可得5元奖励。2018年4月27日开始,该公司采取拖延策略,人为制造提现难度延缓提现返利时间,创建了凯撒网平台,要求会员兑换积分,转入凯撒网账户。2018年5月7日之后,该公司又要求会员通过凯撒网平台用OBB进行报单。
被告人姚广江于2017年1月注册成为企信易购会员,2018年3月升级为中心主任。姚广江的下级会员账号25303个,共19层,该账号充值记录81条,累计充值金额20908796元;后台充值记录26条,累计后台充值积分13798096;累计获得下单提成积分4232785。被告人贺才文于2017年1月注册成为企信易购会员,2018年3月升级为中心主任。贺才文的下级会员账号18236个,共14层,该账号充值记录54条,累计充值金额15633185元;后台充值记录12条,累计后台充值积分5099785;累计获得下单提成积分4121360。经侦查,被告人贺才文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广江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华某、逄某、孙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乾易通公司收益模式、工商档案、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贺才文、姚广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才文、姚广江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姚广江在其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贺才文、姚广江均系初犯、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姚广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贺才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姚广江以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贺才文以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信息构成立功,且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广江、贺才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二上诉人作为正宇集团中心主任,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非从犯。贺才文交代同案犯的相关信息,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不构成立功。姚广江、贺才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对姚广江、贺才文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对姚广江、贺才文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岳
审判员 冯 江
审判员 宗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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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新东
书记员李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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