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Z174号
被告人栗玉华,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5日被河南省息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玉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翟某某(已判刑)受王某甲之邀准备从事“卡多芭肽”产品推销,由于进货价格过高没有做成。2019年5月,翟某某通过杨某甲了解到马来西亚有一个类似“肽”的货源,能够让一个陈姓的香港人找人包装加工成小包并将产品入关带到国内,于是翟某某同王某甲、胡姓男子和“吉祥如意”四人商量,最后以100元每盒的价格购进该产品,后提高至140元每盒,同时将产品名称定为“康朵芭肽”,并找杨某甲进行了包装,翟某某同时找到陈某甲(QQ昵称为技术06)制作网站和网络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名称叫“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址域名为http://www.kdbhwsc.com。同时将销售制度嵌入到“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
2019年5月底,胡姓男子退出,翟某某邀请杨某乙(已判刑)加入,于是翟某某、杨某乙及王某甲和“吉祥如意”决定将销售制度再进行完善,吸引更多的下线会员进入以达到他们获利的最大化。
2019年7、8月份,翟某某、杨某乙及王某甲和“吉祥如意”制定了一个新的奖励制度:
1.购买一盒“康朵芭肽”就能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注册一个会员账户,一盒产品的价格是620元。成为会员之后,会员奖金封顶为1000元,需要升级成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才能有更高的奖金上限。市级代理的条件是花3100元购买5盒“康朵芭肽”(同时还送1盒“康朵芭肽”),市级代理的奖金封顶是5000元;省级代理的条件是花9300元购买15盒“康朵芭肽”(同时送2盒“康朵芭肽”),省级代理奖金上不封顶,并送报单中心,报单奖励10元每盒。
2.推荐奖:会员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购买“康朵芭肽”,每一盒奖励10元。
3.团队级差奖,团队级差奖里分为红钻、橙钻、黄钻和绿钻,等级是依次递增的。成为红钻需要直推达到3人,团队购买达到10盒“康朵芭肽”,成为红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00元的奖金;成为橙钻需要直推达到10人,下线产生2个红钻,团队共购买100盒“康朵芭肽”,成为橙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150元的奖金;成为黄钻需要直推达到20人,下线产生2个橙钻,团队共购买1000盒“康朵芭肽”,成为黄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00元的奖金;成为绿钻需要直推达到30人,下线产生2个黄钻,团队共购买5000盒“康朵芭肽”,成为绿钻之后直推新进会员能得到250元的奖金。
4.平级奖,会员发展的下线与该会员达到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该会员下面所有未达到与会员同一团队级差奖级别的下线每买进一盒产品,该会员就能得到30元的奖励,平级奖只在直推范围内。
5.复消奖,成为会员后,第二次购买“康朵芭肽”的价格为330元每盒,前提是该会员必须要直推2人之后才能享受复消价格,省级代理复消10盒送1盒。红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红钻能够得10元的奖金;橙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橙钻会员能够得15元的奖金;黄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黄钻能够得20元的奖金;绿钻会员底下的会员每复消1盒“康朵芭肽”,该绿钻会员能够得25元的奖金。1名会员这些底下会员的复消奖只能算到9层,9层以外底下的会员不计入复消奖。
会员奖励是通过“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直接发放报单币至每个会员的会员账户上,会员可用报单币直接在“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购买产品,或者对冲给下线,同时也可以提现,提现手续费为10%,比例为1:1。下线会员及网头获利基本上是将报单币给他们的下线对冲用于购买产品,下线会员再收取下线的现金,再将报单币拨给他们的下线会员账户以获取利益。
翟某某、杨某乙及王某甲、“吉祥如意”在完善了销售奖励制度后,由陈某乙将新的销售制度嵌入“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内,并对网站系统进行升级。2019年7月,王某甲、“吉祥如意”退出了“康朵芭肽”的销售及管理。从2019年8月开始,“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的管理就由翟某某、杨某乙两人负责,所得利润两人平分,同时将“康朵芭肽”对外销售价格提升至680元每盒。此后翟某某、杨某乙便开始大力宣传和发展下线会员,翟某某负责货源、统计会员收货地址并安排发货,杨某乙负责统计每天产品销售额、获利情况、回答下线会员的问题、网站的基础维护,同时发展出了王某乙、徐某某等一批会员网头。
2019年8月,被告人栗玉华经徐某某介绍以2400元的的价格购买了4盒“康朵芭肽”,成为“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为了发展会员,扩展自己的下线以获取更多利润,被告人栗玉华先后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被告人栗玉华以发展“康朵芭肽”下线会员为业,建立多个微信好友群以上课、发宣传资料的方式,推广并吸引大量人员购买“康朵芭肽”发展成为会员。被告人栗玉华以“栗秀明”、“栗老师”等称呼在微信好友群和下线会员中自称。其中被告人栗玉华的省级代理绿钻会员账户CN6767666下线第四级为桃江籍会员周金芝及桃江籍、益阳籍会员至少32人,层级达3层以上。根据“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网络系统显示,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康朵芭海外代购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内发展会员已达23616人,总业绩25028680元。犯罪嫌疑人栗玉华收取下线会员传销资金数额达65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桃江县公安局现已冻结被告人栗玉华农业银行62284800381********账户内资金644655.25元,邮政银行62179949101********账户内资金863254.33元。
案发后,被告人栗玉华2020年3月26日在河南省息县**乡**村**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会员层级结构图等书证;2.同案主犯翟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证人蓝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彭某某、肖某某、张某甲、殷某甲、曾某某、殷某乙、周某甲、郭某某、王某丙、孟某某、周某乙、陈某丙、吴某甲、陶某某、邓某某、蔡某某、帅某某、沈某某、吴某乙、杨某丙、李某甲、谌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冷某某、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卢某某、叶某某、舒某某、姚某某32名会员的证言;3.被告人栗玉华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搜查笔录;6.远程勘验笔录;7.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玉华伙同他人以推销“康朵芭肽”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会员资格,依照会员入会先后组成层级,让会员再推荐人员入会以得到奖励达到获利的目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层以上;被告人栗玉华在传销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5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栗玉华系推广“康朵芭肽”人数最多,获利最多的网头,其对于传销活动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案发后,被告人栗玉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玉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栗玉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于被告人栗玉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1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栗玉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3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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