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甲客世纪集团 2021.10.1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雄借鉴“云联惠”、“伊思多尔”经营理念,产生一种销售汽车的想法,并与被告人翟某协商。两人一致同意后于2018年4月18日以翟某个人的名义在铜仁市碧江区喻家坪成立了“铜仁市碧江区云联车房销售中心”,进行汽车销售。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甲客世纪集团要求购车客户支付所选购车型市场指导价二至五折的首付款,再以购车客户的名义经金融公司以该车的市场指导价或者高于市场指导价进行贷款用于公司支配,之后再以劳务协议的方式变相进行返款。截止2020年3月,被告甲客世纪集团和被告人周某雄、翟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在贵州、湖南、重庆等省、市、区、县发展加盟甲客世纪集团直营店,并以“甲客世纪集团”名义以此宣传方式和运营模式进行汽车销售,累计通过甲客世纪集团购车模式进行购车人数达1016人,涉案金额达1.6亿元。直至2020年3月份,甲客世纪集团资金链断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客户劳务费及投资者入股分红,造成客户月供、投资收益无法支付,大部分购车客户也拒绝支付其金融部门贷款按揭

两男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 涉案金额达1.6亿元
2021-10-13

近日,万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周某雄和翟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雄借鉴“云联惠”、“伊思多尔”经营理念,产生一种销售汽车的想法,并与被告人翟某协商。两人一致同意后于2018年4月18日以翟某个人的名义在铜仁市碧江区喻家坪成立了“铜仁市碧江区云联车房销售中心”,进行汽车销售。

公诉人:“云联惠”、“伊思多尔”于2018年5月28日被查封后,周某雄与翟某于2018年7月19日将“铜仁市碧江区云联车房销售中心”变更为“铜仁市碧江区韵联世纪车行销售中心”,同时以“甲客世纪集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通过散发传单、微信转发朋友圈、打车身广告推广、到各地举办车展销售、以二至五折购车、零月供,每月以客户帮助公司做劳务返客户劳务费的宣传方式吸引客户购车。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甲客世纪集团要求购车客户支付所选购车型市场指导价二至五折的首付款,再以购车客户的名义经金融公司以该车的市场指导价或者高于市场指导价进行贷款用于公司支配,之后再以劳务协议的方式变相进行返款。 

公诉人:前期甲客世纪集团每月以劳务费的名义将购车客户贷款分期还款金额转至客户个人账户里经银行直接划扣还款,实现客户不需交钱的零月供;后期采用由甲客世纪集团支付贷款金额月供的80%转至购车客户的个人账户,由客户自行支付月供金额的20%用于还银行月供,甲客世纪集团再将客户支付月供的20%以积分的方式返给客户用于在“甲客世纪集团 APP 商城”购物,让客户变相享受到零月供的待遇,同时让客户口口相传,吸引更多客户到甲客世纪集团通过此模式购车。

截止2020年3月,被告甲客世纪集团和被告人周某雄、翟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在贵州、湖南、重庆等省、市、区、县发展加盟甲客世纪集团直营店,并以“甲客世纪集团”名义以此宣传方式和运营模式进行汽车销售,累计通过甲客世纪集团购车模式进行购车人数达1016人,涉案金额达1.6亿元。 

公诉人:甲客世纪集团以购车人身份信息及其选购车型向全国多家金融公司申请个人要求购车客户按照其业务员提供的模板回答金融公司的回访问题,并强调所购车辆没有参加任何活动,以便每笔融资贷款能够顺利通过金融公司的审核,最后金融公司所放款项归甲客世纪集团使用,涉及变相吸收公众资金120079782.10元。被告人周某雄、翟某要求购车客户对所选购车型以市场指导价二至五折的方式支付首付款,甲客集团与客户签订《甲客世纪集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年置换协议书》,并要求每个购车客户交5000元置换押金,包含在首付款内,购车客户共计交首付人数达1016人,涉及变相吸收资金达42920529.42元。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雄和翟某以入股投资充电桩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入股资金,并承诺向投资者每月每股返固定收益2000元、1200元不等,共计吸收入股资金1025000元。

直至2020年3月份,甲客世纪集团资金链断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客户劳务费及投资者入股分红,造成客户月供、投资收益无法支付,大部分购车客户也拒绝支付其金融部门贷款按揭,造成金融部门贷款无法收回,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甲客世纪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雄、翟某无视国家法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通过散发传单、微信转发朋友圈、打车身广告推广、到各地举办车展销售、以二至五折购车、零月供,每月以客户帮助公司做劳务返劳务费的宣传方式吸引客户购车,并以客户的名义向金融公司贷款归公司使用,涉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64025311.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以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现场,公诉人与辩护人双方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自秩序。而且所针对的是公众的存款,所谓公众的存款是资金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并以支付利息的相关经济活动。就本案被告人周某雄以及甲客集团对外进行宣传以及销售汽车而且招雇相关的劳务人员的情况来看。不符合相应公众存款的定义。如果说是对国家的金融秩序产生了相应的如前所述的冲击有影响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不是用于从事金融业务,而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即便资金的用途有所改变也不应当构成本罪。

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庭审公诉人所出示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当庭质证经过,甲客世纪集团其被告人周某雄、翟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被告人周某雄和翟某的犯罪情节和庭审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雄有期徒刑8年至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7至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此,被告人周某雄和翟某均认为量刑过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金额有异议。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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