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路南仁泰里店 2021.11.3……警方通告。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均已抓捕归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路南区警方已按照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路南区人民法院的退查指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1、关于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总部的处理情况及时与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进行沟通,目前肖某某、张某某还未判决,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后续审判完成之后,会再进一步沟通具体追赃挽损情况。2、关于本案中涉及到的已提车的投资人,根据法律规定,提车或折现的资金全部来源本案非法集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代理人支付的奖金、代理费、排到提车的车(包含折现款)等费用,应当立即依法退缴

关于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路南仁泰里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
平安路南 2021-11-09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持续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路南仁泰里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进展通报:

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均已抓捕归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二、追赃挽损工作:

为切实维护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我大队已按照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路南区人民法院的退查指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1、关于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总部的处理情况及时与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进行沟通,目前肖某某、张某某还未判决,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后续审判完成之后,会再进一步沟通具体追赃挽损情况。

2、关于本案中涉及到的已提车的投资人,根据法律规定,提车或折现的资金全部来源本案非法集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代理人支付的奖金、代理费、排到提车的车(包含折现款)等费用,应当立即依法退缴。现公安机关正敦促相关涉案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将非法所得退缴至以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卡号:13050162500800001309(转账需注明:本人姓名、公司职务及身份证号码,退赃前联系路南分局经侦大队,电话0315-2534431)进行退赃。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退缴非法获利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拒不退缴或不配合退缴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广大张家口金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路南仁泰里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投资人积极配合警方开展工作,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反映情况和诉求。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并按照法律程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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