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法院
今天 08:16 来自 新版微博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区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万安县人民法院在助力平安稳县上加大打击犯罪分子力度。近日,该院审判四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黄某、包某等六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深圳前海三农金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农金服”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向全国各地招募代办点,并通过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三农金服”平台吸收公众资金。该网络平台的资金出借流程为,出借人注册账户登录,通过资金充值后可选择出借项目(年化利息6.8%-10.6%),并在出借期限届满后获得对应本息。
2016年11月,被告人包某、汤某成立万安县浩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义公司”,无吸收存款资质),与“深圳三农金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的代办点,专门为该公司的“三农金服”网络平台推广宣传,吸引本县公众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并先后雇请肖某和刘某担任业务员,按发展业务比例获取报酬。包某等人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店内讲解、上门介绍等手段公开宣传“三农金服”平台,并承诺平台靠得住、本息有保障,帮助“深圳三农金服”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5月,被告人肖某接受包某的请托,在浩义公司担任文员,帮助浩义公司向公众宣传推广“三农金服”平台和向公众吸收资金,除固定工资外,肖某向浩义公司获取其发展资金年化1%左右比例的返点利润。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在万安县窑头镇成立万安县奥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彩公司”),与深圳三农金服公司签订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窑头镇的代办点,专门为“三农金服”网络平台推广宣传,吸引当地公众通过该平台出借资金。出借人在“三农金服”网络平台注册账户登录后,通过资金充值后选择出借项目(年化利息6.8%-10.6%),便可在出借期限届满后获得对应本息。罗某和黄某多次采取招揽入店、上门宣讲、分发资料及赠品等形式在窑头圩镇公开宣传,并承诺平台靠得住、本息有保障。
2018年12月,被告人包某和肖某成立万安县铭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浩公司”,无吸收存款资质),与“深圳三农金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五丰镇的代办点,专门为该公司的“三农金服”平台推广宣传,吸引当地公众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并将浩义公司中多名集资参与人数据迁移,作为铭浩公司所发展的业务。被告人刘某兼任铭浩公司业务员,根据业务发展比例领取报酬。
2019年11月,“三农金服”平台关停,各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无法收回。奥彩公司累计为“深圳三农金服”公司向269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31116.54元,造成经济损失为21009216.1元,获得佣金901599.88元。浩义公司先后向205人吸收资金59547700元,获得佣金798031.77元,尚有153名集资参与人待收本金14871800元,最终受损资金12655099.88元。铭浩公司先后向106人吸收资金34011300元,获得佣金350230.23元,尚有88名集资参与人待收本金10704400元,最终受损金额9159052.11元,获得“深圳三农金服”公司佣金350230.2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包某、汤某、刘某、肖某、罗某在协助推广“深圳三农金服”公司集资平台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广大群众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莫要因为高额利息诱惑,将自己省吃俭用的存款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到时追悔莫及。
万安县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打造成社会风最好、矛盾纠纷最少、公众安全感最强的平安富地,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万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助力平安稳县贡献力量。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