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建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公告
2021-12-07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粤0304执5667号
(2019)粤0304刑初790号案件壹佰金融网络借贷P2P平台有本金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洪建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深圳市壹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壹佰金融网络借贷P2P平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1890号刑事裁定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冻结在案的涉案款项及洪建荣退赃款项724万元,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各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的具体数额详见联洲会专审字[2018]第019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中附件一);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现将分配方案和申报领款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的规定,集资参与人已收取的利息应折抵本金,余额按本金损失处理。上述生效裁判确认的联洲会专审字[2018]第019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中附件一为上海依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及担保的借款人发布标的对应的投资人明细表,显示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共计4869人,本金损失金额共计21513107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冻结在案的涉案款项及洪建荣退赃款项共计17887094.55元,其中划扣了冻结在案的浙江磐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分行121921657310404账户内资金4177720.17元。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来函称该账户是投之家平台及人人爱家平台借款人的还款归集账户,该4177720.17元不应由壹佰金融平台的集资参与人单独分配。对于上述有争议的4177720.17元,本院暂不分配,待杭州刑事诉讼案件结果确定后,由两地司法机关统一制定处置方案。剩余13709374.38元可按比例发还(2019)粤0304刑初790号案件壹佰金融网络借贷P2P平台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本案清偿比例为6.372%。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信息及可领取金额(可领取金额=本金损失×6.372%)详见本公告附件一。(下载附件一后,需在Excel表填写区内填写姓名及身份号码最后四位数。)
二、申报领款注意事项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申报领款采取线下邮寄材料和线上填写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公告通知附件一中各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通过邮政EMS向本院邮寄领款材料,同时扫描本公告附件三的二维码线上填报个人收款信息。线下邮寄及线上填报均需操作。申请领款过程中,请严格按照本公告提示操作,材料不齐或不符的将无法付款,请务必保留邮寄底单。
(一)线下邮寄领款材料
请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以下材料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A座26楼执行局(收件人:“壹佰金融”专案团队;联系电话:0755-21981325、21981027)
1.收款账户确认书(模板详见附件二,签字处需书写签名并捺印);
2.领款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3.领款人收款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4.领款人本人手持收款账户确认书拍照照片打印件。
(二)线上填报
微信扫描附件三的二维码,依次填写序号、领款人姓名、领款人身份证号、开户行、开户账号、领取金额及联系方式,最后提交即可。其中,序号即本执行公告附件一的序号、编号;领款人姓名即领款人银行账户户名,应与本执行公告附件一的投资人姓名一致;开户银行应具体至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若领款金额大于1万元,须提供一类银行卡账号;领取金额应与本执行公告附件一载明的可领取金额一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林永青、林炳佳
联系电话:0755-21981325、21981027
附件一:壹佰金融平台有本金损失集资参与人信息表.xls
附件二:收款账户确认书.pdf
附件三:线上填报信息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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