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社区”传销组织 2021.7.30……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张颖于2018年7月经曹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名为“九九社区”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在曹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或自行控制的“ARW”、“VAST”、“MARK”、“ROMANEX”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操纵平台内“虚拟币”价格、赚取散户资金为名,以交易“虚拟币”获取固定利润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通过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获取社员资格。该组织通过上述交易平台,组织社员统一按照设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每四天进行一轮虚假“炒币”活动,设置“炒币盈利”为静态收益、“理事奖”为动态收益,并设置“理事以上层级不允许参与炒币”、“长期不发展人员将被停止交易及劝退”、“炒币盈利满一定金额必须提现”等“群规”,以奖励资金增长量一定比例的分成为诱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层级晋升及计酬依据,引诱社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形成了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代币常务理事等层级。被告人张颖经曹某某发展加入该组织后,在曹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苏州市等地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春干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并进一步发展人员,逐步形成名为“厚德社区”的分支。后“厚德社区”又逐步拆分为“泽恩社区”、“道合社区”、“星辰社区”、“天涯社区”、“飞扬社区”等分支。至2020年9月9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0.6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28.6亿余元;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1〕Z275号

被告人张颖,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号**室。

被告人王春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号**幢**室。

被告人曹宇(曾用名曹雨夕),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号。

被告人谢潇潇,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小区**栋**号。

被告人钟莎婷,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小区**栋**室。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张颖、王春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于2020年9月11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移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当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5日、同年4月19日,分别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

被告人曹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移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当日由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谢潇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钟莎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曹宇、谢潇潇、钟莎婷均于2021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6日、同年4月27日,分别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

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由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年3月2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16日将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1年7月29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颖于2018年7月经曹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名为“九九社区”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在曹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或自行控制的“ARW”、“VAST”、“MARK”、“ROMANEX”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操纵平台内“虚拟币”价格、赚取散户资金为名,以交易“虚拟币”获取固定利润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通过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获取社员资格。该组织通过上述交易平台,组织社员统一按照设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每四天进行一轮虚假“炒币”活动,设置“炒币盈利”为静态收益、“理事奖”为动态收益,并设置“理事以上层级不允许参与炒币”、“长期不发展人员将被停止交易及劝退”、“炒币盈利满一定金额必须提现”等“群规”,以奖励资金增长量一定比例的分成为诱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层级晋升及计酬依据,引诱社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形成了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代币常务理事等层级。

被告人张颖经曹某某发展加入该组织后,在曹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苏州市等地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春干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并进一步发展人员,逐步形成名为“厚德社区”的分支。后“厚德社区”又逐步拆分为“泽恩社区”、“道合社区”、“星辰社区”、“天涯社区”、“飞扬社区”等分支。至2020年9月9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0.6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28.6亿余元;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被告人王春干于2019年经被告人张颖发展加入,后在被告人张颖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苏州市相城区等地组织人员参加并进一步发展人员,并于2020年5月任“代币常务理事”,作为“泽恩社区”负责人。2020年9月中下旬,“泽恩社区”更名为“泰莱社区”继续发展人员。至2020年9月9日,“泽恩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2.1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5.9亿余元;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两个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2.4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6.8亿余元。 

被告人曹宇于2019年加入,先后负责上述社区发展人员数量及资金的统计、制作虚假交易指令并安排人员与社员进行虚假交易、管理曹某某控制的用于上述社区“炒币”的“虚拟币”账户、管理曹某某控制的部分涉案资金、发放上述社区各层级的分成。至2020年9月9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0.6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28.6亿余元;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被告人谢潇潇于2018年加入,先后负责制作虚假交易指令并安排人员与社员进行虚假交易、搭建及管理上述虚假交易平台、管理平台账户、管理社员通过平台缴纳的部分资金。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被告人钟莎婷于2018年加入,先后负责该组织发展人员数量及资金的统计、该组织内资金兑换、管理社员通过平台缴纳的资金、计算并发放该组织内曹某某层级、被告人张颖层级的分成等。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加入,负责协助被告人谢潇潇管理上述部分虚假交易平台,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钟莎婷管理部分社员资金。至2020年10月14日,上述社区合计发展社员账号17万余个,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

被告人张颖、王春干、谢潇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处查获部分涉案款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区每日更新数据、部分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颖、王春干、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均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他人以“炒币盈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颖、王春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曹宇、谢潇潇、钟莎婷、汤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对被告人曹宇、谢潇潇、钟莎婷均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汤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颖、王春干、谢潇潇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雨佳

2021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颖、钟莎婷均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春干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潇潇、曹宇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51册、U盘、光盘、硬盘等物品;

3.《量刑建议书》、《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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