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同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刑初40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50657467945,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水务局宿舍楼1-102号。法定代表人:高同岭。
诉讼代表人李琳,女,1990年1月3日出生,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邮箱公司)股东之一。
辩护人张立辉,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同岭,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等专科毕业,建设银行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2019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华卫、杨坤,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同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琳及辩护人张立辉,被告人高同岭及其辩护人聂华卫、杨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面向公众,向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利息,以公司员工李安等人的名义与集资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三家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出借给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盾威运钞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被告人高同岭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同岭组织制作演讲稿、宣传彩页,指使公司员工给公众讲课、发放宣传彩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指使公司员工与集资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集资人数共计590人,集资金额为139595000元,返本金额为13535967元,返息金额为31737562元,实际损失金额为9432147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2、证人证言;3、集资户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同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高同岭系自首,当庭表示认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罚金3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同岭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李琳代表单位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与出借人之间系借贷关系,被告单位并未存在吸收存款又转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高同岭辩称,我认为审计损失的数额不准确,我对实际损失不认可,我认罪,公司的担保机构出了问题才出现了这个问题。
被告人高同岭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本案为单位犯罪,高同岭个人并为牟利,其自身也有损失。高同岭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本案涉案资金投资去向明确,大部分企业是有能力的,这些企业担保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本案损失数额是不确定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面向公众,向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利息,以公司员工李安等人的名义与集资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三家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出借给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盾威运钞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被告人高同岭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同岭组织制作演讲稿、宣传彩页,指使公司员工给公众讲课、发放宣传彩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指使公司员工与集资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集资人数共计590人,集资金额为139595000元,返本金额为13535967元,返息金额为31737562元,实际损失金额为9432147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李美珍供述,2013年,我听人说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会计,当时我在家无业,就到这里工作了。2013年公司成立之初叫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和实际经营人为高同岭,我是会计,出纳高会卿,公司业务员有李安、李会军、张蓓、郝丽娟、温浩、赵强。2013年办公地点在鹿泉区北斗路。我公司向社会公众聚集资金,由公司指定代理人把聚集的资金集体出借给借款公司,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公司都由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如河北融投担保公司)做担保。借款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相应利息。我在公司是会计,主要就是整理账目,也做代理人,公司使用着我两张银行卡(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一直由出纳高会卿管理。高同岭让我们办理着银行卡给公司财务使用。我办了两张,一张建设银行、一张民生银行,办卡时,是公司出纳高会卿带着我到银行,我提供本人证件,她具体办理,让签字我就签字,密码也是她设置的,办完她就一直拿着并使用。公司的业务就是有人到我公司出借资金时,我们公司工作人员会给客户一个代理人的银行卡号,客户将钱转入这个账号,再持银行小票到公司财务人员开具公司收据。代理人与借款人、担保公司签订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我公司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由财务给借款公司转款,转款后代理人与出借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借款人的年利率有18%、20%,,出借人的年利率都是14%,具体都以合同、协议为准,代办员还有年利率1%的代办费。代办员年利率1%代办费,代办员就是给公司介绍客户的代表,应该都是高同岭自己找的,1%代办费是代理员给公司介绍的资金总额的1%,当公司这笔业务做成后,根据合同期限、资金总额计算代办费,才会发放这笔代办费,我们作为代理人,也会享受这个政策,这是高同岭给员工开会时说过的。我记得开业之初有过几次早晨在公司门口,由高同岭等公司年轻员工给群众讲解,主要讲公司投资是由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做担保、而且利率高,公司有宣传彩页,都是按照上面的内容讲的。后来就不用宣传了,获得收益的人一般都是口口相传,就有很多客户主动到公司出金。
2、同案犯高会卿供述,公司总经理高同岭是我的亲伯伯,2013年我大专即将毕业,专业是会计电算化,高同岭就让我到这个公司做出纳。2013年公司成立之初叫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来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办公地点在鹿泉区北斗路水务局宿舍,公司法人和实际经营人为高同岭,我是出纳,会计李美珍,公司剩余员工有李安、李会军、张蓓、郝丽娟、温浩、赵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由公司这个平台将吸收的资金打包,再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作担保,将打包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企业,借款企业按照合同支付利息,我们公司再按照与出资人签订的联合理财协议支付他们利息。我在公司是出纳兼职代理人,主要记录现金日记账,给员工发放工资,给出资人发放利息,还有公司网上转账等工作,我还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出资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现在有一张银行卡在公司使用,之前公司还让办过4、5张,但是都因为手续费高,已经注销了。公司的业务模式是高同岭指定好每笔业务的代理人,出资人从公司前台领取代理人的银行账号向账号转账,再凭银行转账小票到公司会计处换收据,高同岭与代理人一起跟借款公司、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代理人和我一起到银行向借款企业放款,然后再与出资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借款企业按合同按月支付利息,借款企业先将利息转给代理人,我再分发给出资人。借款企业利率以借款合同为准,有月利率14‰、有年利率18%等,出资人利率以联合理财协议为准,应该都是年利率14%。我记得公司成立前期有过几次早晨在公司门口,由高同岭等公司年轻员工给群众讲解,我也讲过1次,主要讲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学习温州改革模式,公司合法,如果有闲散资金可以过来理财,利率高,公司有宣传彩页,都在公司桌子上放着,随意领取。后来公司有了客源之后就不再做宣传讲解了,都是亲朋好友相互宣传介绍来的。
3、同案犯李会军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我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代理人。2013年公司成立之初叫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和实际经营人为高同玲,会计李美珍,出纳高会卿,代理人有我、李安、张蓓、郝丽娟、温浩、李美珍、高会卿,司机赵强。公司股东有5个人,我从财务报表上见过,但是记不住名字了,平时只有高同玲管理公司。公司主要做什么业务是聚集客户的资金,将聚集的资金投给有借款需求的企业,企业支付给代理人较高的借款利率,代理人再按照合同或协议支付客户利息。高同岭让我们每个人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让公司财务使用。我办理这张卡时,是公司出纳高会卿带着我到鹿泉建设银行,我提供本人证件,她具体办理,让签字我就签字,密码也是她设置的,办完她就一直拿着并使用。我是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公司有业务的时候,我根据公司登记的客户名单打电话联系,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出借资金,如果愿意合作,就会让客户把钱交给某个代理人,如果是我做的业务,借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手续办完后,我再让客户过来签订联和理财协议。我到公司时桌子上都有宣传彩页,我们会给过来咨询的客户发放,高同岭、李安、张蓓、郝丽娟、温浩也会在公司给客户讲解宣传彩页等知识,公司自己制作了一个表格,有出资意向的客户登记个人信息。高同玲跟借款公司谈好业务后,会安排某一名代理人具体做这项业务,代理人是高同岭随机安排的,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好客户后,客户将资金打入相应代理人的账户,财务根据代理人与借款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手续后,将钱转账给借款公司,借款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利息到代理人账户,财务再根据代理人签订的联合理财协议,给客户发放利息,如果借款公司合同到期,高同岭会跟借款公司协商是否续约,之后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不续约,借款公司会如期退回相应资金,财务再退给客户。高同岭给我们培训过,我基本上就是按照培训的内容,给客户解释的。首先介绍我们公司是个借款咨询平台,如果客户有闲置的资金,我们公司能找到相应的借款企业,并且有国营性质的担保公司做担保,借款年利率为14%,然后客户会自愿选择出借资金。我们公司与借款公司签订的每笔业务,基本上就是1000万元,因为业务太小的话,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不给签担保合同,最大的业务1200万元,最小的1000万元,总计5000余万元。
4、同案犯李安供述,2013年公司成立之初叫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来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办公地点在鹿泉区北斗路水务局宿舍,公司法人和实际经营人为高同岭,高会卿是出纳,会计李美珍,公司员工还有李会军、张蓓、郝丽娟、温浩、赵强。公司主要是吸收社会公众集资户的资金,将吸收的资金打包,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作担保,将打包的资金出借给其他借款企业,借款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给公司利息,我们公司再按照与集资户签订的协议支付集资户利息。我是公司业务员。其中我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出借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我也给公司介绍出借客户,吸收客户的资金。公司使用着我两张银行卡,是我自己到银行办理的,都是高同岭让我办卡给公司使用,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都是由出纳高会卿保管和具体操作这些银行卡,我不知道密码。公司的业务模式是高同岭指定好每笔业务的代理人,我们代理人吸收集资户资金到一定金额,高同岭会让我们代理人跟借款公司、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我们代理人和出纳高会卿一起到银行向借款企业放款,然后再与集资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借款企业按合同按月支付利息(借款企业会将利息转给我们代理人),再由出纳高会卿分发给集资户。借款企业利率以借款合同为准,有月利率13‰、14‰的、有年利率17%、18%的,出资人利率以联合理财协议为准,年利率14%。我记得公司刚成立有过几次早晨在公司门口,摆桌子进行过宣传,公司有宣传彩页,都在公司桌子上放着,随意领取。高同岭我们员工培训过,主要讲的是民间借贷、担保法等的相关内容,说国家大力支持民间借贷,公司合法等等。
5、同案犯温浩供述: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具体成立的时间我不清楚,公司法人是高同岭,公司股东是谁不清楚,公司由高同岭经营。2014年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鹿泉区。我公司通过在公司门口给群众讲课、印制宣传页给来公司咨询的群众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聚集资金,再由代理人把聚集的资金,由担保公司做担保,出借给借款公司。公司赚取利息差和居间费。我主要是接待来访的群众,引领群众存钱,还有作为代理人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高同岭联系好借款单位和担保公司后,指定公司员工为代理人,后带着代理人到借款公司考察,考察好后,代理人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同时让集资户将款存到代理人的账户,凑够借款金额以后,通过代理人账户给借款公司转款。代理人与集资户在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公司成立初期,由高同岭准备讲课的稿,不定期在公司门口给群众讲课,宣传投资的理念、担保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承诺的投资回报。还有公司印制宣传彩页,有到公司咨询的群众,就给发一份。代理人都是公司的员工,高同岭让公司的出纳高会卿带着员工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卡的密码高会卿设置,员工不知道,办好银行卡以后,该卡由高会卿管理。给借款人转款也是代理人和高会卿一块去,由高会卿操作。
6、同案犯郝丽娟供述,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具体成立的时间我不清楚,公司法人是高同岭,公司股东是谁不清楚,公司由高同岭经营。2014年鹿泉划归市区时,更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鹿泉区。我是经别人介绍到公司工作的。我公司通过在公司门口给群众讲课、印制宣传页给来公司咨询的群众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聚集资金,再由代理人把聚集的资金,由担保公司做担保,出借给借款公司。公司赚取利息差和居间费。我主要是接待来访的群众,引领群众存钱,还有作为代理人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高同岭联系好借款单位和担保公司后,指定公司员工为代理人,代理人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同时让集资户将款存到代理人的账户,凑够借款金额以后,通过代理人账户给借款公司转款。代理人与集资户在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公司成立初期,由高同岭准备讲课的稿,不定期在公司门口给群众讲课,宣传投资的理念、担保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承诺的投资回报。还有公司印制宣传彩页,有到公司咨询的群众,就给发一份。我就没有看我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的年利率都是14%,具体都以合同、协议为准。
7、证人黄某证言,我不参与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担任公司的股东也是挂名,我和高同岭是夫妻关系,我没有分过红。向我出示的股东会决议现股东签字处的黄某签名是我亲自书写的,但是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我没看,我也没有参加股东会,就是高同岭叫我到公司,让我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我就签了。我担任股东期间没有出资,公司的事我就不清楚,我也不过问。
8、证人李某证言,我就是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担任的公司股东,高同岭说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担任公司的法人,高同岭和我商量的将王瑞英的股份转让给我,当时我也同意了,我不但任法人时我将公司的股份又转让给了王瑞英。公司没有给我分红。
9、证人李琳证言:公司股东有我、高同岭还有张秀玲、林钰璞、王瑞英。我们股东出资的比例一样都是1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我只知道公司的法人是高同岭,公司是高同岭在经营。公司的其他人员我不清楚。公司后来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的股金是实缴,我将股金10万元存到公司帐号。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分过一次红,大概是30万元,但是高同岭又将分红收回了。后来公司就没有分红了。我不知道高同岭是怎么经营公司的,我有固定的工作,我的家在长安区,平时不到鹿泉。
10、集资人冯印江陈述,我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5万元,到期后该公司不能归还全部本金。投资2次,时间分别是: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月14日,是在鹿泉区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的。我共投资了15万元。怎么返息我记不清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投资的利息直接转账到我建设银行卡上,卡号:62×××65。听我的邻居黄军秀介绍的,他是高同岭的小姨子。2次都是我把现金交给黄军秀,黄军秀帮我办理的。第一次,我给黄军秀5万元,黄军秀帮我办理拿回协议收据,收据更换过,原收据的收款人我记不清了,现在收据上的收款人是李美珍。第二次,我分三次共给了黄军秀10万元,黄军秀帮我办理拿回协议收据,收据上的收款人是郝丽娟。收据是都加盖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11月21日黄军秀代我与代理人李美珍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内容是我与其他86个人将借款1000万元集体打包委托李美珍出借给石家庄盛世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时间是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为期6个月。2016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公司就不向我支付利息了。后来公司打电话通知我让我到公司领过三次本金,每次我收到本金后,公司将旧的收据收回换新的收据。现在我的收据金额总金额是36800元。2015年1月14日黄军秀代我与代理人郝丽娟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展期版),内容是我与其他65个人组成新的投资组,各方同意对借款人河北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给予展期到2015年7月10日,展期后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为期12个月。借款合同展期后借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整。
11、集资参与人高爱梅等陈述,均证实集资情况。
12、被告人高同岭供述,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份成立,我是实际控制人,2013年6月份以后就开始吸收资金,共吸收资金约九千多万元,涉及人员约580多人。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公司将出借户聚集打包,整体向外出借,由我公司的员工,代表出借户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由担保公司担保,我公司员工作为出借户的代理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户与我公司员工签订联合理财协议,约定年息14%,按月结息,我公司作为见证人在联合理财协议上加盖公章。这种形式是我自己根据网上P2P线下模式琢磨出来的。公司管理着作为代理人员工的银行卡,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员工的银行卡号告诉出借人,出借人到银行将款转或存到员工(代理人)的银行卡,出借人拿着存款小票,代理人给出借户出具收据,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在通过员工(代理人)的银行卡转账给借款人。我公司将我琢磨的模式制成宣传彩页,我公司组织人员在公司的门口给路过的人讲理财的知识,公司员工给听课的人发放宣传彩页。慢慢的就有人到我公司咨询,我公司就将有意投资的人员进行登记,有一定的意向资金以后,我公司就找担保公司找项目,担保公司提供项目并且同意担保以后,我公司就联系有投资意向的人,让他们将款存到代理人的账户,代理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同意放款后,我公司的财务人员才将款转给借款人。利息是代理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年息18%,我公司留下4%,代理人与出借人签订的联合理财协议约定的利息是14%。借款人有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事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具体的借款人以代理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担保公司有五家,分别是: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与出借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而用公司的员工当代理人就是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出借人的资金不进公司账户,聚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够借款人要求的资金数量时(借款人要求的金额一般都是整数,聚集出借人的金额一般都会有差额),公司以代理人的名义出资补足差额。聚集出借人是公司行为,代理人实际上是代表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联合理财协议。代理人都是公司的员工,有李安、李会军、张蓓、高会卿、郝丽娟、李美珍、温浩。我公司和借款人、担保公司谈妥投资项目以后,公司指定上述员工中的一个作为该项目的代理人,代理出借人同借款人、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代理人在该项目中没有出资的,不享受利息,代理人出资的,是其个人行为,同其他出借人一样是14%的利息。鹿泉市玉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0日,股东有我,张秀玲、李琳、王瑞英、林钰璞,每人出资1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我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2014年下半年,鹿泉市改为鹿泉区的时候,更改企业名称,公司更名成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2013年下半年公司才开始实际经营,2015年年初,河北融投担保集团出现问题,不能再为借款人担保,因此借款人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出借人还本付息,我公司垫付了部分出借人到期的利息,所以没有分红。宣传彩页是公司成立之初制作的,制作了一千份,是十六开的三折宣传彩页,详细的内容我说不清了,只能说个大概,三折宣传彩页上有我公司的介绍、业务模式、担保公司的简单介绍,是否有业务流程图我记不清了。宣传彩页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经过工商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还有一些口号,例如客户至上。公司开业那两天,员工在我公司门口、路边发放过宣传彩页,我给公司员工做过培训,公司的业务模式是我研究出来的,员工就按我说的模式给客户介绍,主要是有国有担保公司作担保(比如河北融投担保集团)、年利率为14%,远高于银行理财利率,宗旨就是取得客户的认可,让更多的客户加入我们平台。
13、鉴定意见,证实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及集资人数共590人,集资金额为139595000元,返本金额为13535967元,返息金额为31737562元,实际损失金额为94321471元。
14、扣押物品清单、投资理财演讲稿、代办费明细、借款公司还款资金去向会计账簿。
15、银行出具的证明,证实高同岭党组织关系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党支部,证实高同岭系建行退休员工。
16、办案说明,证实卷宗中高同岭与高同玲系同一人。
17、调取各公司及各银行的证据清单(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说明等),证实公司与集资人签订合同情况。
18、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现状说明,证实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
19、代偿情况材料,证实河北奥星药业在保余额为7260万元,全部逾期,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该公司逾期项目未能代偿。
20、鼎力公司名称变更情况、企业档案、户籍信息、身份信息。
21、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019年7月2日投案自首)。
22、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同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同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审计报告证实实际损失金额,且三家担保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丧失偿还能力,集资人债权无法保证,实际损失金额确为审计报告鉴定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债权债务关系,经查,被告单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宣讲会、宣传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体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高同岭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友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同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集资款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比例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占军
审 判 员 李惠菊
人民陪审员 李 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核]
书 记 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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