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雁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723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雁群,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文良,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雁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雁群及其辩护人程文良到庭参加诉讼。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9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在担任浙江中城大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上级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以下简称中城银信),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吸收公众存款。
1、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通过中城银信设立的“争时金融”线上投资理财平台,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利用支付年化收益率5%-10%投资效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审计,共涉及投资人879人,武义籍贯投资人的实际投资金额247642676.46元,实际损失金额63239415.33元。到武义县公安局报案的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185734220.74元,实际损失金额59223071.47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中城银信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吸引公众购买KRBF原始股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审计,共涉及投资人65人,实际投资金额12445920元,到武义县公安局报案的投资人投资金额8565600元。
2020年5月27日,钟雁群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三区家中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雁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数据光盘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雁群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的,武义开设门店都是上海集团公司的要求,人员招募也是金华公司要招募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原始股部分有异议,上海集团公司通知原始股新闻发布会的时候,其身体不好没参加,是其他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回来后才知道的,其是咨询后才出资认购的。原始股认购是参加新闻发布会后回来的人员自己沟通的,公司没有宣传过,都是他们自己购买的。而且犯罪金额应扣除其向亲友吸收的资金。
其辩护人认为,一、关于被告人在“争时金融”的非法融资行为的事实及地位作用。1、本案属单位犯罪,追究责任对象是中城银信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经营范围看,中城银信不是单纯以违法犯罪活动目的而设立。浙江大可名义上是法人,但成立后只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故该公司不作为单位追诉对象。武义分公司是2018年成立的,分公司负责人钟雁群和员工虽表面上与浙江大可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是该公司发的,但实质上资金均来源于中城银信,构成事实的用人关系。2、如不认定单位犯罪,对钟雁群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受聘于浙江大可,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接受第一层级中城银信及张某、申某和第二层级吴某组织领导,本质上是员工的职务行为。根据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二、关于被告人在KRBF原始股融资行为中是否构罪。1、行为判断,根据吴某等人的供述,公司发行原始股的出资对象是限制的,集团公司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宣传,属于小范围融资,主要发行对象是内部员工和基金大户。上级公司没有大张旗鼓向社会公开宣传,被告人及武义分公司也没有向社会宣传。根据张某的供述,该原始股发行是上海中城银信方面委托吴某操作,内部员工和知情人获取投资信息主渠道是上海方面,直接向上海方面交款,金华和武义没有实际吸揽行为。被告人虽也有对个别投资人介绍产品、办理手续等行为,但属于友情帮助。2、利益推断,被告人没有在原始股融资行为中获得提成、奖金之类的利益。基于上述两点,不应认定被告人在此事实中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三、从宽处理情节。1、地位相对次要;2、具有坦白情节;3、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障碍;5、帮助集资户维权的努力。综上,请求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在担任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上级公司中城银信,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吸收公众存款。
1、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通过中城银信设立的“争时金融”线上投资理财平台,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利用支付年化收益率5%-10%投资效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审计,共涉及投资人879人,武义籍贯投资人的实际投资金额247642676.46元,实际损失金额63239415.33元。到武义县公安局报案的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185734220.74元,实际损失金额59223071.47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雁群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中城银信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吸引公众购买KRBF原始股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审计,共涉及投资人65人,实际投资金额12445920元,到武义县公安局报案的投资人投资金额8565600元。
2020年5月27日,钟雁群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三区家中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钟雁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共计收取工资等411454.73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雁群的身份信息;2020年5月27日14时许,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三区15幢1号将钟雁群传唤到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办案区对钟雁群进行人身检查,从其身上发现一部粉色苹果手机,遂对该手机进行扣押。
3、公告,证实武义县公安局在《武义公安》、《武义报》公告钟雁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请有关当事人、证人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9月20日到武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情况说明,证实上海市浦东分局经侦大队将“争时金融”武义籍贯的投资者名单提供给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公安局取证的投资人均在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投资,另有部分非在武义分公司投资的人来武义县公安局报案,已制作笔录的移交到相应的外地公安机关。
5、聘任通知,证实2009年1月7日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浙江保监局任职资格审查同意聘任钟雁群担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武义支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各类保险业务。
6、分公司登记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材料,证实(1)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是钟雁群,于2016年2月23日成立,2019年1月24日被注销,上级企业为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等,并明确载明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2)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是钟雁群,于2018年5月23日成立,上级企业为浙江大可;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并明确载明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3)浙江大可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成立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经营范围与武义分公司相同。
7、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查询结果单,证实武义县公安局向金华银保监分局调取中城银信、浙江大可是否具备吸储资格;经查询,以上两家公司非金华银保监分局批准成立,亦未向两家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钟雁群名下的不动产情况。
8、银行明细及光盘,证实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账户×××、浙江大可、钟雁群名下、吴某名下的银行明细情况。
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武义支公司的负责人,钟雁群原系负责人于2013年9月离职,吴某原系金华支公司经理于2013年8月离职。
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许某知道中城银信,通过中城银信武义分公司投资过“争时金融”、“原始股”等理财产品,并在之后进入武义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其没有替中城银信推销过产品,仅自己投资了92.1万元“争时金融”,收到返利15万元,损失了77.1万元,与李某1一起投资,以李某1的名义投资25万元“原始股”。“争时金融”是朱某自己在“争时金融”APP上充值投资的,因其担任客户经理,自己投资的钱款算在其名下,收到过1万元左右的工资和业绩提成。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是钟雁群,王某是内勤,客户经理有其和钟雁群的两个女儿、李某1、许某等。
1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李某1接触到中城银信,作为郑某名下客户,其投资中城银信的私募基金100万元,全部损失,“争时金融”投资159.1万元,返利66万元,损失93.1万元,原始股投资50万元,全部损失。其做过客户经理,推销过“争时金融”,并有其妹妹钟某1、小姨徐某、小姑子张某1、朋友陈某、徐某1等人在其名下购买过争时金融。其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若单月完成20万元推销额,即可收到30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另外可拿到完成额的0.1%作为业绩提成,若单月未完成,则无基本工资,只能拿到0.08%的业绩提成。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是钟雁群,王某是内勤,蒋某是团队经理,客户经理有其和郑某、高某、李某1等。
1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妻子许某1认识钟雁群,并在钟雁群介绍下投资了“争时金融”113.66万元,收回39.46万元,损失74.2万元,原始股投资110万元左右,全部损失。其在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担任了客户经理,在钟雁群手下推销“争时金融”理财产品,其名下客户有妻子许某1、哥哥许某2、姐姐许某3、姐夫廖某、隔壁邻居贺某、同学陈某1等。其每月保底工资1500元,如完成20万元的销售任务,有1000元的绩效工资、1%的佣金和600元补贴。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不是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5月其通过该公司业务员高某的推销下投资了“争时金融”5.6万元,全部损失。期间其去位于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公园处的门店听钟雁群讲课,当时至少有20多个人在听,其在高某的帮助下通过APP投资充值。后来高某还向其介绍过公司的原始股,不过其没买过。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其在钟雁群的推销下投资了中城银信的“争时金融”47.5万元,收回37.5万元,损失10万元,投资原始股27万元,已全部损失。2018年9月钟雁群介绍中城银信要在美国上市,有一个股权发布会在上海召开,其和钟雁群看过后觉得不错,就通过银行转账到中城银信的账户。其还做过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业务员,向其母亲廖某1、大姨廖某2、舅舅廖某3、表婶郑某1、表哥赖某、表婶李某4推销该产品。其是在钟雁群的指导下,下载“争时金融”APP,然后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再选择产品和投资期限。一开始是准时发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10月左右出现问题,本金无法退回。
15、证人施某的证言、浙江大可销售作业基本法,证实其经高某介绍,投资了中城银信的“争时金融”,投资20.15万元,收回9.35万元,损失10.8万元,投资原始股20万元左右。其是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的客户经理,介绍隔壁邻居周某1、母亲的朋友徐某2、何某、潘某等投资该产品。该产品是2018年10月20日左右出现问题。浙江大可销售作业基本法载明该公司人员分为客户经理、团队经理、区域总监的职级、薪酬任务标准以及对应的工资、提成比例和年终奖标准,上述金额均与业绩挂钩。
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做过客户经理,并投资过“争时金融”14.1万元,损失4.1万元,投资“原始股”27.52万元左右,并向家人推销过产品。2015年下半年,钟雁群、吴某至其位于武阳西路78号住处租中城银信武义分公司的店面,并称招员工,其即加入,之后该公司改名为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争时金融”不限人群,只要满18周岁即可投资,且吴某提倡去小区进行公开宣传。
1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期间,其经钟雁群介绍进入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后改名为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工作,其在“争时金融”投资41万元,已全部收回,投资原始股90多万元,钱款是直接转至中城银信的对公账户。其有推销过“争时金融”,是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但客户经理对客户都是一对一宣传的,任何人都可以来咨询。
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其系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的客户经理,又是高某名下的客户,其在“争时金融”投资193.56万元,损失49.36万元,投资“KRBF原始股”29万元左右,钱款是直接打入中城银信的对公账户。其有推销过“争时金融”,公司是公开宣传的,有开过客户联谊会。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其经钟雁群介绍,在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其算是蒋某名下的客户,其通过APP投资“争时金融”42.1万元,损失7.5万元,投资“原始股”50多万元,钱款是直接转入中城银信对公账户。其有推销过“争时金融”,针对不特定人群宣传,由客户经理推销的是一对一宣传。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城银信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2月24日,其当时是成立股东以及董事之一,当时法定代表人是申某,2019年5月变更为张某。该公司主要是从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资产投资业务。同时其也是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中城银信占股80%,洪某占股20%。该公司主营线上理财业务,并在成立之后运营“争时金融”理财平台。“争时金融”平台由公司CEO洪某负责运行,有公开的网址,在线上销售,通过平台网站宣传、介绍人推荐的方式进行宣传,投资门槛1000元起,对客户群体无要求,根据不同期限年化收益在5%-11%。洪某介绍该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后相关政策出台后,其发现“争时金融”平台的有些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因线上销售,业务员在协助投资人购买产品时会绑定业务员的推荐号,进而可以拿到提成,其中浙江业务员和投资者的总提成和利息是18%。投资者投入“争时金融”的钱款是直接进入中城银信总公司的账户,之后资金再转给借款人和借款公司;借款公司中有两家保理公司是中城银信实际控制的公司,其他公司也是中城银信公司的供应商或者其朋友开设的公司,以及公司不同地区负责人推荐的需要融资的公司;之后因运营成本太大,以及借款公司无法收回钱款的坏账,造成投资人投资款无法兑付。后公司为了缓解“争时金融”平台的兑付压力,还采用“KRBF”公司在美国上市认购股票的名义吸引人员认购股票,并将所获得的钱款先进入中城银信开设的账户,钱款部分去了保理公司账户用于“争时金融”平台的兑付,有些流入其和申某的账户用于投资到其他公司。“争时金融”平台在各地有分部,其中浙江有一家浙江大可,该公司外包给了吴某,吴某负责金华地区,钟雁群负责武义地区,武义的融资金额达到整个中城银信集团的六分之一。
21、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城银信的原法定代表人,代持股东之一,负责公司行政管理,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2019年5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15年8月14日,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中城银信占股80%,洪某占股20%,是中城银信的子公司,主要经营线上理财业务,经营“争时金融”线上理财平台。“争时金融”线上理财平台由CEO洪某负责运营,有公开的网址,通过线上对公众销售理财产品,1000元起投,无其他门槛;购买理财产品人员的钱款是先到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设在宝付支付和银联支付的账户,再转至借款的企业账户;借款的企业有很多是中城银信的合作公司,有项目合作。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开展“争时金融”业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当时洪某没说需要批准。平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浙江省有子公司,其中浙江大可是外包给吴某。2018年6、7月,张某开会时说要把中城银信的优质资产装到美国一家KRBF公司里,公司员工可以以每股0.8-1.2美元的价格认购KRBF公司的股票,获得KRBF股权证,KRBF公司在OTC板交易所,之后将会转到纳斯达克交易所,股票价格随之也会上涨,员工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18个月。可以认购KRBF股票的一部分是内部员工,一部分是公司的老客户和基金客户。公司内部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购买,外部的客户可以通过牛某、詹某和吴某外包团队购买。KRBF股票的投资人资金先打到中城银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城银信的公司账户里,之后部分认购股权资金转到其和张某的银行卡里,被用于“争时金融”平台的兑付。
2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CEO,主要负责技术,申某是监事,负责财务和平台上标团队,平台实际控制人则是张某。2016年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争时金融”平台,有公开网址,线上销售理财产品,年化收益在5-11%不等,也会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新浪、搜狐等互联网站发布产品信息进行推广;公众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内,通过线上APP购买标的投资,再由公司发出指令将钱款拨付给借款公司,有些借款公司系中城银信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2018年4月,其发现中城银信会输送一些疑似虚假标的,空壳公司的标的来“争时金融”平台上标融资,当时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意相关标的上标至平台,但申某曾在微信里胁迫称如果不上标,大家一起完蛋,后来这些标的也上到“争时金融”平台。公司应该是有资金池,如果不上标,“争时金融”平台资金链就会断掉。平台有线下的外包公司,其中浙江大可负责人是吴某,由当地业务员推荐客户下载“争时金融”APP来进行投资。直至2018年8月其离职时,该平台约有6亿资金未兑付,涉及4000-5000人左右的投资人。其通过中城银信的官方公告中了解到,中城银信的子公司还发布私募基金、KRBF股权认购,还有直接融资工具,这些事情其未参与。
2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原在中国人寿金华分公司、华泰人寿金华中心支公司工作,2015年进入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被任命为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后其注册了该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公司经营业务是投资信息咨询、股权投资管理,操作模式类似私募基金。一直到2016年5月,浙江公司通知其将公司停掉并将钱款兑付。2016年10月,其接到中城银信上海负责人通知,在浙江成立了浙江正旺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可,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同时其和钟雁群担任副总经理。2018年开始,其被上海总公司任命浙江大可的总经理,后让原来用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钟雁群注册了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并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钟雁群全权负责武义分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工资奖金的发放、工作人员的招募。2016年10月,“争时金融”保理产品开始出现,宣传称该产品比银行还要稳定,投资金额1000元起,该理财产品一直没有备案成功。武义、义乌、浦江三个分公司的工资和提成系浙江大可代发,由其尾号23376的农业银行账户代发。钟雁群由“争时金融”武义地区吸取的投资额年化收益率的0.1%作为提成。2018年8月份,上海中城银信集团发布通知称有两场发布会召开,内容系认购KRBF股票,公司准备借壳在美国纳斯达克板块上市,一场针对员工内部,另一场针对大客户。
24、证人李某3、杨某1、潘某1等人的证言、借款协议、银行明细、手机截图等,证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家都是经人介绍知道“争时金融”产品,中城银信武义分公司的钟雁群对外宣传该产品,并有线下门店讲课。投资是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在手机内下载“争时金融”APP并注册账号充值完成。2018年10月左右,平台未能正常兑付,造成经济损失。
25、证人祝某、杨某2、傅某等人的证言、投资申请表、认购条款说明、承诺函、股权认购证明书、收条等,证实大家从中城银信购买过原始股,购买原始股时公司工作人员、钟雁群介绍说投资海外股权项目,承诺KRBF股票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不能上市,公司会有兜底收购。
26、被告人钟雁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原是华泰人寿保险武义分公司负责人,后退休。2015年其受吴某的邀请,进入中城银信上班。中城银信是总公司,浙江大可是分公司,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其与该分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其是浙江中诚银信资产管理公司武义分公司(2015年下半年注册,2017年下半年注销)、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2018年5月注册)的负责人,两公司经营范围均无金融业务,但其不知道“争时金融”有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部门审批,其看到宣传册中展示中城银信曾获得的奖项以及公司系被晋商银行监管。其作为负责人的武义分公司包括其在内有十几人,内勤系王某,业务员有谢某、高某、李某1、蒋某、郑某、钟某、周某2、李某2、许某、施某、朱某等人,另有一些临时业务员,因业绩不达标而未继续做。其受吴某领导,其和吴某约定,武义分公司单月完成100万元“争时金融”推销额,即可获得7000元的保底工资,业务员单月完成20万元的推销额,即可领到2400元至2700元不等的保底月工资,若单月完成100万以上的推销额,钟雁群可以获得总推销额0.1%的提成,其他推销员则可以拿到各自推销额1%的提成。相应钱款是浙江中城大可金华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发放至个人账户的,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武义业务员的一部分提成是通过其农行账户(尾号7316)发放至业务员的银行账户。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左右,其通过在武义开设公开的门店,让工作人员分发过总公司制作的宣传册等公开宣传的手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并根据投资项目、期限不同承诺8%至10%左右的年息,等第一批投资者拿回本金并收到返利后,通过该第一批投资者建立口碑,向其他人宣传“争时金融”是保本返利的,口耳相传后致使越来越多人投资“争时金融”。“争时金融”除1000元起投外无门槛,该产品从总公司自上往下针对广大群众推出的产品,是投资人在手机APP上操作,钱款通过转账充值直接进入中城银信集团公司账户。2018年10月,平台资金断裂,致使武义300余名投资者的6800万元左右钱款无法追回。“KRBF”股票即原始股是上海总公司给了其所在公司一个银行账户,由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账户。对于该股票,中城银信上海总公司那边开了一次类似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活动,很多人都去听了,其因生病没有去,后来中城银信集团下发的KRBF股票宣传资料,于是其就资料上的内容向投资者介绍,投资的人有武义分公司的员工,还有一些投资过“争时金融”的大客户。
27、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证实(1)经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争时金融”平台吸收钱款首先进入中城银信金融宝付平台34.38亿余元,及中城银信金融银联平台14.53亿余元,之后该钱款大部分进入一些商业保理公司(即生成电子债权转让合同的债权出让方),小部分进入一些公司企业账户,后钱款会予以拆分会合,存在流入中城银信公司员工,汇总到个人、单个公司的情况。中城银信集团以认购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名义募集的投资人资金总额1.01亿余元,均未兑付,募集资金主要汇入中城银信集团公司和中城银信资产管理账户内。(2)上海公安机关对中城银信公司的后台数据进行了调取并刻录光盘,经对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后台数据进行调取查询,“争时金融”产品在武义户籍内集资金额为248305400元,未兑付金额为70946000元。(3)经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争时金融”武义地区累计吸收存款涉及投资人879人,总计实际投资金额为252567291.81元,实际损失金额为65348962.36元。武义籍贯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为247642676.46元,实际损失金额为63239415.33元。由武义县公安局制作笔录的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为185734220.74元,实际损失金额为59223071.47元。(4)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鉴定,KRBF股票项目吸收存款共涉及65人,实际投资金额12445920元,其中已制作笔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85656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钟雁群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作出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被告人钟雁群能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钟雁群在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浙江大可武义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期间,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完成武义地区的非法集资任务,并按地区总业绩获得相应提成,其对武义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起重要作用,且上述分公司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也不宜将被告人钟雁群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钟雁群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KRBF原始股部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经查,根据证人祝某、杨某2、傅某、卢某及张某、吴某等的证言可以印证证实KRBF原始股发售前中城银信曾以发布会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称KRBF股票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不能上市,公司会有兜底收购。后钟雁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武义地区吸引公众购买原始股。故被告人钟雁群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钟雁群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钟雁群提出的犯罪金额应扣除其向亲友吸收的资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钟雁群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及亲友等吸收资金,故其向亲友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钟雁群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钟雁群是否构成坦白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钟雁群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钟雁群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雁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集资参与人本金(实际投资金额)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返利可予折抵本金,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实际返利金额已超过本金,实际已无损失。被告人钟雁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提成等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惩治犯罪,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雁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钟雁群的违法所得,按损失比例返还给相关集资参与人(清单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忆
人民陪审员 罗畅
人民陪审员 卢红基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园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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