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1〕20057号
被告人吴大鹏,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浙江中城大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大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吴大鹏在担任浙江中城大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级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争时金融”线上投资理财平台,以公开宣传的形式,以年利率5%至10%不等的投资效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通过“争时金融”APP转移至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经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审计,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争时金融”平台金华市本级地区共涉及投资人174人,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5724325.47元,实际返利金额为人民币48196790.49元,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527534.98元。
2020 年8月18日, 被告人吴大鹏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西渼酒店8418房间内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朱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大鹏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争时金融”平台金华市本级地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争时金融”平台数据等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大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大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院印)
2021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大鹏现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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