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663号
被告人王勤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巷**弄**号。2015年11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勤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勤勋担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总经理期间,在明知上述两家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互联网设立的网站“诚意贷”“薪金融”两个平台对外发布投资借款项目信息,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的方式签订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截止案发,“薪金融”平台累计募集资金达人民币3.2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涉及7843人,未兑付金额达1.9亿余元。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勤勋刑满释放当天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金华市监狱押解回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甲、单某某、顾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薛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高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工商注册资料、《个人出借资金咨询与服务协议》和收款确认书等报立案材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王勤勋的供述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勤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勤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王勤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戈 亮
检察官助理 郎 平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勤勋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占健明,联系方式1352422****)
2.侦查卷宗五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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