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长宇,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7031970********,高中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街**组)。被告人刘长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石,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68********,大专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股东,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道**号)。被告人苏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志刚,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9********,中专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股东,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号)。被告人张志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平,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0********,初中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股东,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被告人陈德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辉明,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7********,大专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股东,住江西省南昌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被告人黄辉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阳,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2********,大专文化,南京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吴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燚,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81********,大专文化,西安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社区**排**号。被告人魏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庆旭,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9********,初中文化,深圳市某乙企业*甲社区市场总监,住山东省临朐县**镇**村。被告人王庆旭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荣华,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初中文化,深圳市某乙企业*乙社区市场总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区**村**组。被告人陈荣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7********,初中文化,深圳市某乙企业矿池平台*丙社区市场总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沟**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开发区**村**组)。被告人孙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维国,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021992********,初中文化,深圳市某乙企业技术总监,住山西省介休市**巷**号。被告人宋维国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卫越,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111988********,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深圳市某乙企业矿池平台*丁社区总监、商学院院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号)。被告人郭卫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伟,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中专文化,深圳市某乙企业矿池平台*丁社区市场总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号。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福春,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78********,高中文化,深圳市某甲企业商学院院长、深圳市某乙企业商学院名誉院长,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造“美国*甲投资理财”“新加坡某某企业”等空壳公司,先后在广东深圳、江西南昌、宜昌等地,注册成立深圳市某甲企业、深圳市某乙企业、江西某某企业。并通过被告人吴阳、魏燚先后开发建立*甲平台、*乙平台、*丙平台,由被告人吴阳、魏燚先后负责上述三个平台的后台管理和技术维护、升级。在上述三个平台设立后未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理财、销售可以挖公司内部发行的“HNW”“PTV”等虚拟币的星球矿机为名,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加入该平台,并要求会员在吴阳开发的币图交易所购买“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入金,兑换成“理财积分”或购买矿机、支付矿机押金的方式缴纳入门费,获取发展下线会员和挖“HNW”“PTV”虚拟币的资格。平台中新会员加入需经老会员推荐,在会员加入后通过制定理财收益、推广收益、团队收益、代理收益、节点收益等各种奖励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会员作为下线形成层级,会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获得奖金,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等人通过设立“商学院”“空中课堂”等培训平台骨干成员,以“币图交易所”为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广,通过会员投资积分和虚拟货币达到敛财目的。被告人吴阳明知刘长宇、苏石等人从事传销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长期为传销组织提供会员交易、平台维护、站台宣传等帮助,对传销活动的事实、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魏燚明知刘长宇、苏石等人从事传销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传销组织维护*甲理财基金平台、升级维护*乙平台、开发维护*丙平台,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经鉴定,*甲理财基金会的会员总数10929人、实际参与会员7364人、最大层级24层;*乙会员总数32150人、实际参与会员20707人、最大层级33层;*丙平台会员总数5620人、实际参与会员2800人、最大层级28层。经查,该传销组织自2018年5月建立以来,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等人共计收取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2.169亿余元。被告人刘长宇通过该传销组织非法获利401万余元(已退出20万元),被告人苏石非法获利362万余元(已退出25万余元),被告人陈德平非法获利1014万余元(已退出249万余元),被告人张志刚非法获利430万余元(已退出2.7万余元),被告人黄辉明非法获利351万余元(已退出36万余元),被告人吴阳通过刘长宇等人的传销组织非法获利3000万余元(已退出600万元),被告人魏燚通过刘长宇等人的传销组织非法获利136万余元(其中代租服务器费用40余万元)。
1.2018年9月,被告人王庆旭经刘炳逸介绍跟随张志刚参与*甲平台,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配合张志刚在山东地区发展会员。2019年10月,王庆旭注册成为深圳市某乙企业会员,并根据苏石等人安排,作为社区负责人在深圳市某乙企业山东分公司发展会员。2020年5月,王庆旭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并和孙玲、陈荣华共同使用孙玲的邮箱注册成为*丙平台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庆旭在*甲平台下线共16层2654个账号,在*乙平台下线共21层9217个账号,其中身份明确的账号共计8900个。经查证,被告人王庆旭通过传销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6164万余元,非法获利275713元。
2.2018年,被告人陈荣华经朋友江春雷介绍加入*甲平台,注册成为*甲会员,并作为云南市场总经理配合陈德平在云南发展会员。2019年10月,陈荣华出任深圳市某乙企业*乙社区市场总监,并注册成为深圳市某乙企业会员。2020年5月,陈荣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并和孙玲、王庆旭共同使用孙玲的邮箱注册成为*丙平台会员。经鉴定,陈荣华在*甲平台下线共12层800个账号,在*乙平台下线共18层2904个账号,身份明确账号共2836个,在*丙平台下线共21层1301个账号。经查证,被告人陈荣华通过传销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3794万余元,非法获利74万余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孙玲经朋友介绍参与*甲平台,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同年10月,成为南昌市场负责人。2019年10月份,孙玲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成为*乙会员,并由苏石等人任命成为深圳市某乙企业*丙市场(南昌)市场总监。2020年5月,孙玲和王庆旭、陈荣华共同使用孙玲的邮箱注册成为*丙平台会员,另用自己的其他邮箱注册6个会员。经鉴定,被告人孙玲在*甲平台下线共14层1187个账号,在*乙平台下线共20层3702个账号,其中身份明确的账号3535个。经查证,被告人孙玲通过传销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2328万余元,非法获利52万余元。
4.2019年年初,被告人宋维国经刘国华介绍认识张志刚,同年3月,宋维国经张志刚邀请到深圳市某甲企业山东分公司做讲师,并注册成为*甲平台会员。2019年6月,经被告人苏石等人安排,宋维国和郭卫越、张伟等人到深圳市某乙企业工作,宋维国担任首席技术官。同年10月,经苏石、刘长宇等人安排,由宋维国与郭卫越、张伟负责*丁社区发展,并注册成为*乙会员和深圳市某乙企业会员。2020年5月份,宋维国注册成为*丙会员。经鉴定,宋维国在*甲平台下线共3层32个账号,在*乙平台下线共25层7455个账号,其中身份明确账号7067个,在*丙平台下线共12层370个账号。经查证,被告人宋维国通过传销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非法获利48万余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郭卫越经宋维国介绍出任深圳市某乙企业首席执行官兼法人,同年10月,郭卫越注册成为*乙平台会员,后经张志刚安排,郭卫越出任*乙平台*丁社区总监。经鉴定,郭卫越在*乙平台下线共12层2461个账号,其中身份明确账号1967个。经查证,被告人郭卫越通过*乙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1554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张伟经张志刚邀请加入深圳市某乙企业,同年9月注册成为*乙平台会员。2019年10月,经张志刚安排,张伟出任*乙平台*丁社区市场总监。2020年5月份,张伟注册成为*丙平台会员。经鉴定,张伟在*乙平台下线共11层1680个账号,其中身份明确账号1357个,在*丙平台下线共11层361个账号。经查证,被告人张伟通过*乙平台和*丙平台共计吸收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1057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郑福春经刘长宇介绍加入到深圳市某甲企业,并根据刘长宇安排组建商学院,主要负责培训讲师上课方式、*甲平台的相关收益模式和组织、主持该传销组织的旅游集会和招商会。先后前后组织、参加旅游集会和骨干讲师等培训会议10余次。2019年9月份辞职后任商学院名誉院长,同年12月,郑福春注册成为*乙平台会员;2020年5月,注册成为*丙平台会员。经鉴定,郑福春在*丙平台下线共9层232个账号。经查证,被告人郑福春通过*丙平台共计吸收会员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363万余元,共计从传销组织中非法获利3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郭卫越、张伟、郑福春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张志刚、宋维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等人供述与辩解;
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宿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以投资理财、虚拟挖矿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宇、苏石、陈德平、黄辉明、张志刚、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卫越、张伟、郑福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刚、宋维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长宇、苏石、张志刚、陈德平、黄辉明、吴阳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魏燚、王庆旭、陈荣华、孙玲、宋维国、郭卫越、张伟、郑福春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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