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财理财 2020.10.10……被告人蔡惠东、余雄兵、周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蔡惠东、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余雄兵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蔡惠东已退赃85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分别退赃70万元、2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蔡惠东,曾用名蔡冬冬,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系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杭州市钱塘新区**路**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雄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2000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产品经理,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6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惠东、余雄兵、周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蔡惠东因自身经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更名为浙江**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等相关企业出现资金困难,遂欲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经与被告人余雄兵商议,蔡惠东出资在本市上城区**路**号**室设立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交由被告人余雄兵负责管理,并招募被告人周某某先后担任运营总监、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工作;招募被告人蒋某某担任产品经理,负责平台发标工作。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蔡惠东以**公司名义上线运营“**”平台,通过网站、广播、APP等推广方式公开宣传,以**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商户名义发布融资标的,通过高年化利率并以借款由**集团兜底担保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至该平台注册并入金理财。所融资金以委托支付形式,最终归集至**集团控制下账户形成资金池,由蔡惠东调配使用,主要用于相关公司经营、偿还借款利息等。

案发前,“**”平台通过上述方式从赵某某、鲁某某等3.9万余名出借人处吸收资金共计16.7亿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并造成4000余名出借人处待偿本金共计2.5亿余元。其中蒋某某任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3.1亿余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蔡惠东因资金周转需要,以**集团名义与位于本市西湖区**财富中心**幢**室的浙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集团向**科技公司提供221个借款需求项目和47个自然人为借款人,通过**科技公司运营的**网发布融资标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3.4亿余元。其中4724万元以借款形式归集至**集团控制下账户,于案发前已归还708.05万元。案发后,上述融资造成出借人处待偿本金共计5000余万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蔡惠东、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余雄兵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蔡惠东已退赃85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分别退赃70万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查封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APP截图、借款协议、借款项目清单、标的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工商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裘某某、阚某某、程某某、汪某某、赵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惠东、余雄兵、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后台数据光盘、银行流水数据光盘、第三方支付流水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惠东、余雄兵、周某某、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蔡惠东、余雄兵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余雄兵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网部分事实中,被告人蔡惠东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二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蔡惠东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余雄兵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七十四册、证人名单一份及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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