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新余公安 2021-12-29 16:09
为进一步查清国商系新余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事实,12月2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新余市公安局联合发出通告,敦促涉案人员于2022年2月29日之前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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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查清国商系新余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依法惩处相关涉案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涉案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涉案人员于2022年2月29日之前,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0790-6498022)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并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涉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严厉惩处;涉案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项之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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