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宏国际集团 2021.12.15……福田法院通知赵胜利、张劲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有本金损失集资参与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信息

关于(2019)粤0304执14675号案件债权申报执行公告
2021-12-17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9)粤0304执14675号

“赵胜利、张劲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

关于赵胜利、张劲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扣缴在案的款项依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生效裁判文书中未载明本案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投资金额、本金损失金额等基本信息,为明确上述执行事项,现发布此公告,通知赵胜利、张劲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有本金损失集资参与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信息:

一、 可申报对象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故本次可申报对象仅限于“赵胜利、张劲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受损本金金额以投入金额减去收回金额所剩余额计算。)

二、 申报时间、方式

(一) 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

(二) 申报方式

本院经摇珠选定了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审计机构,由其协助本院接收、整理各集资参与人的申报材料,并作出审计报告。相关信息以该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采取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方式申报,择一即可。申报材料的接收人均为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1、邮寄申报材料(请自行保留邮寄底单,申报日期以邮单载明的寄件日期为准)。

收件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2层2204/2205号(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件人:文园园

联系电话:0755-82324014

2、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仅限工作日)。

地址: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2层2204/2205号

联系人:张穆

联系电话:0755-26657330

三、 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 集资人损失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1,邮寄申报材料的可自行下载后填写,现场申报的可现场领取);

2. 投资合同及支付投资款银行流水(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

3. 支付投资款收款收据;

4. 收取返利或分红的银行流水(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

5. 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本公告附件2)、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必须为本人名下账户);

7.其他能证明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若邮寄申报,请邮寄复印件,自行保留好原件,以备核验;如现场申报,则携带原件现场查验,并提交复印件。

四、 注意事项

1.本次申报期限届满后申报的将不予受理,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分配权利。

2.各集资参与人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转账、验资或交费等。

4.因疫情防控需要,若前往现场申报,请务必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26楼执行局

附件1+集资人损失登记表.pdf

附件2+收款账户确认书.pdf


以下摘自一份民事判决书:
赵胜利系国宏国际集团董事长,张劲波系国宏国际中俄投资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总经理。其二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2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年,所涉赃款按比例发还各受害人。判决书中认定赵胜利的犯罪数额为10亿元,涉及全国各地的被害人6万人,张劲波的犯罪数额为5600万元,涉及受害人742人,查获的赃款共计900余万元。赵胜利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在2012年有报道
当时称为:“国宏国际赵胜利跨国投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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