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姣春、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21民初141号
原告:王姣春,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斌,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系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王姣春与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红岭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红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红岭公司不服,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1)湘04民辖终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姣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斌,被告红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姣春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12,967.3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官网(域名:mg089.com)上以“保本保息”进行宣传,表示“出借人出借的借款逾期后由网站进行垫付,VIP会员在垫付执行时享受本金金额垫付”,以吸引人投资,并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世平在接受CCTV等中央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示投资之前就承诺先行垫付制度,出了事情第一时间垫付。2018年3月,原告通过网络了解代被告的上述信息,处于对被告上述宣传及央视媒体的信任,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累计以“充值”的形式投入了资金338,915.91元,期间被告累计支付人民币共计40,000元左右。2019年4月17日,被告在其网站发布清盘兑付安排征求意见,内容为“出借人全部出借款分三年兑付,第一年(2019年)兑付20%(保底);第二年(2020年)兑付35%(保底);第三年(2021年)兑付45%”。随后被告在其网站对《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开展表决并于2019年4月22日获得通过。因此,被告所达成的上述清盘兑付协议对原、被告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被告在2019年度并未依约履行兑付,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只兑付38,960元,未达到约定的兑付原告20%的标准且2020年至今远远未达到兑付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红岭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不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成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VIP会员规则关于享受“本金承兑保障”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内容,且原告的VIP时间到2019年4月30日到期,原告现已无权要求被告垫付任何资金。3.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在官网上发布的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仅为计划性安排,且存在行政干预的因素,该意见稿是红岭公司依据《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及《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在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良性清退工作的必备内容要素及必备程序性稿件,非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民事主体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意文本,非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意思自治就能达成的新的合同的合意,不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及特征,并未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兑付合同或协议关系;被告执行兑付安排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规定,被告应归属于深圳金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处理,且目前深圳金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已在监管处理中。5.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全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清零,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出发,请求法院驳回答辩人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红岭公司设立红岭创投网站,该网站系红岭公司投资并运营的为民间借贷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电子平台。2016年12月29日,红岭公司在该网站上发布了《红岭创投服务规则》,载明了出借人成为红岭创投VIP会员后可享受网站全额垫付的权利等内容。原告王姣春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登录该网站注册“王姣春熙宝妈妈”的用户名,并取得了VIP服务资格,VIP会员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王姣春先后在该网站充值若干次,共充值338,915.91元。期间,王姣春收回又投出部分资金。2019年4月17日,红岭公司在红岭创投网站上发布《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盘兑付安排”),内容为:“一、兑付安排:1、出借人全部出借款分三年兑付,第一年(2019年)兑付20%(保底);第二年(2020年)兑付35%(保底);第三年(2021年)兑付45%;2、每季度(2019年4月9日起)保底兑付1次,兑付金额不低于应兑付总额的3%;……二、权益确认:1、本金确认:“兑付安排”实施时,出借人账户净资产;2、利息确认:第一年已兑付出借人的资金不计利息,从2020年1月1日0:00起按出借人资产收益权账户余额为计息起始日,当出借人全部本金归还后,再收回的资金按出借人资产收益权账户日均余额分配兑付利息;3、账户余额确认:2019年4月8日13:30的账户可用余额(含已审核未提款部分)。……四、操作流程:1、公布当日兑付2019年4月8日13:30前已审核提现;2、确定提现权。将出借人所有不同标的按不同期限给予出借人不同期限的资产收益权,按比例兑付时,将对应的资产权益权转入可提现账户,可提现账户的余额,出借人可随时提现;……5、当可分配资金满5000万元即兑付一次,第一次兑付预计在恢复提现次日;……”。2019年4月22日,红岭公司在上述网站发布《关于红岭创投兑付安排相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用户共计32,527人,涉及总净资产金额共计1,383,465万元,支持票数30,768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4.59%,占总净资产金额的94.59%;不支持票数1,759票,占总投票人数的5.41%,占总净资产金额的5.41%;投票表决结果显示,兑付安排正式通过,后续将严格按照该兑付安排执行并实施。清盘时,原告王姣春在红岭创投平台的账户资金总额为312967.39元。截至2021年6月26日,红岭公司共向王姣春兑付60004.94元,其中,2019年度兑付39960.42元,2020年度兑付13169.44元,2021年度兑付6875.08元。原告王姣春已提现58287.5元(含手续费40元),另有1717.44元(2021年6月10日、26日兑付进账)因王姣春起诉红岭公司暂无提现权限而无法提现。
对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一、关于本案系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红岭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投资运营的涉案网站是为网络借贷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电子平台,其在向该网站上注册用户提供订立网络借贷媒介服务并获取报酬时,其与相对方成立的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但,红岭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在其网站发布的“清盘兑付安排”,与之前订立的《红岭创投用户服务协议》虽存在一定牵连,却并非居间服务的延伸,而是向众平台用户(出借人)发出的新的要约,其在网络上公布的投票表决结果显示“兑付安排正式通过”,出借人投票表决的行为即为对红岭公司要约的承诺,因此,红岭公司在网络上通过公开表决的方式与众平台用户(出借人)达成的是新设立的以兑付各出借人借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较为适宜。虽然红岭公司辩称该“清盘兑付安排”系行业背景下国家宏观政策及地方政策的产物,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下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其所发布并经投票表决通过的“清盘兑付安排”系受到他人强迫,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红岭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2,967.39元应否支持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姣春作为出借人之一,基于“清盘兑付安排”享有要求红岭公司履行兑付义务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清盘兑付安排”在第一年(2019年)、第二年(2020年)、第三年(2021年)分别向各出借人兑付账户资金总额的20%、35%、45%。红岭公司清盘时王姣春的账户资金总额为312,967.39元,故红岭公司在2019年、2020年应分别向王姣春兑付62,593.478元(312,967.39元x20%)、109,538.5865元(312,967.39元x35%)。截至2021年6月26日,红岭公司共向王姣春兑付60,004.94元,原告王姣春已提现58,287.5元。红岭公司在2019年却仅向王姣春兑付39,960.42元,显然其在第一次履行兑付义务时就没有依约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红岭公司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继续违约,在2020年亦仅向王姣春兑付13,169.44元,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红岭公司对其于2021年6月10日、26日向王姣春兑付的1,717.44元,操纵后台致使王姣春暂无提现权限,亦违反了“出借人可随时提现”的约定,应视为红岭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红岭公司已用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王姣春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王姣春根据“清盘兑付安排”要求红岭公司支付兑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红岭公司应将其尚未兑付或交付的案涉资金254,679,89元(312,967.39元-58,287.5元),全部支付给王姣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发布的“清盘兑付安排”的要约已得到了平台出借人的承诺,双方之间应成立了兑付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依法有效。而截至本判决作出前,被告红岭公司实际仅向原告王姣春兑付并交付58,287.5元,尚有254,679.89元未向原告兑付或交付,己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为此,被告未依约完全履行兑付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2,967.39元的诉请,在减去原告已提现的58287.5元后,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清盘兑付安排”中并无关于逾期兑付或违约利息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清盘兑付安排”并非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合同等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红岭公司履行上述兑付义务后,王姣春通过其网站与案外人所发生的相应权益应依据公平原则转移给红岭公司,由红岭公司依法另行主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姣春兑付(支付)资金254679.89元;
二、驳回原告王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志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涛
书 记 员 宁雅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王姣春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民初3315号
原告:王姣春,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斌,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街道盖因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姣春诉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姣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王姣春负担。
审判员 魏宏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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