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瑞龙平遥分公司业务员处理意见的公告
平遥人都在看 平遥警事 2022-01-13 18:31
平遥县公安局
关于对金瑞龙平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
普通业务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金瑞龙平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赃款追缴工作,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现将对金瑞龙平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普通业务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普通业务人员的定义
普通业务人员主要指“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为单位或者个人揽储的客户经理、业务员等”。
二、普通业务人员涉嫌犯罪的认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30人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他人或单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普通业务人员违法所得的认定
为他人或单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均为违法所得。对于将上述违法所得又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行为,系个人的再投资行为,其投资的数额不能折抵违法所得的数额。
四、普通业务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金瑞龙平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普通业务人员能够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数据,并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也不退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退缴非法所得程序
1.普通业务员需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从入职金瑞龙平遥分公司开始起领取的工资、提成收入的转账明细;
(2)提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包含受损人员姓名、吸收金额等。
2.以上资料齐全,到平遥县公安局626室核实后进行退缴。
3.退缴银行信息:
账户名:平遥县公安局
开户银行:工行山西晋中分行平遥支行
银行账号:0508014429200052765
备注填写:金瑞龙平遥分公司案+退款人姓名
4.退缴后将银行转账手续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到平遥公安局626室。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3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