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可贷 2021.7.16……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经统计,现有报案者39人,但有银行流水、网络充值记录等客观资料的报案者15人。经审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乐融公司共向1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60299.00元,目前尚欠1029834.89元未归还。……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明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脱逃,2020年10月23日再次投案,前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将被告人江延芬抓获,江延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王明磊、江延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乐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被羁押前住济南市历下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凡,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延芬,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山东乐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月22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婧瑜,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林、检察官助理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磊及其辩护人高凡、被告人江延芬及其辩护人程婧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明磊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被告人江延芬的帮助下,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塑编有限公司D区10号注册成立山东乐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并创建“可投可贷”网络平台,王明磊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工作;江延芬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工作。公司通过“可投可贷”P2P网站,采用公开宣传发布高息借款信息,并承诺根据投资借款多少及周期不同有12%至24%年化收益率,保证投资和收益的安全性,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统计,现有报案者39人,但有银行流水、网络充值记录等客观资料的报案者15人。经审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乐融公司共向1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60299.00元,目前尚欠1029834.89元未归还。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明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脱逃,2020年10月23日再次投案,前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将被告人江延芬抓获,江延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江延芬将赔偿款一万元交至本院账户,并自愿将取保候审保证金转为赔偿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江延芬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明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明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明磊案发前向受害人归还了630464余元,归还额度超过吸收款(1660299元)数额的37%,该量刑情节请法院酌情处罚。被告人王明磊具有以上从宽法定情形,请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延芬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江延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其因财产被查封,基本无生活来源,请法院在罚金刑方面对其减免;江延芬现积极挽回集资人损失,积极退赃,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乐融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宣传资料、审计报告等、证人费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共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明磊构成自首;被告人江延芬构成坦白,系从犯,审理阶段交至本院部分赔偿款;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明磊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明磊系自首、案发前归还部分集资款,对王明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江延芬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延芬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对江延芬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明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延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江延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延芬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一万元,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表附后)。
三、责令被告人王明磊、江延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剩余损失(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表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陈文玲
人民陪审员  魏芳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于佳欣
书 记 员  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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