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兰英、喻菊芬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11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兰英,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裘蓉芳,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菊芬,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苏仙,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琳,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小钢,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柳霞,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前台,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晓军,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爱仙,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菊英,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宝红,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云华,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梦君,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开阳,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小芳,曾用名丁唯芳,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业务员,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柳英,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杭富检二部刑诉(202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梦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及辩护人裘蓉芳、蔡苏仙、董小钢、郎晓军、李菊英、徐云华、李开阳、朱柳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蔡瑞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华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公司”),运营“蜂窝贷”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年化12%-15%收益为诱,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车抵、房抵等投资理财项目,并以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经查,蔡瑞华用于车抵、房抵的行驶证、房产证系假证。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姜爱仙、蔡梦君、丁小芳任华灿公司理财部业务员,被告人俞柳霞任华灿公司前台,被告人张宝红任华灿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华灿金融投资理财项目,在从事客户理财投资过程可获得1.5‰-2.5‰的业务提成。同时,被告人俞柳霞、蔡梦君帮助蔡瑞华还以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息等为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所谓的“借款”。
2019年5月,华灿公司资金链断裂,截止目前,投资人为400余人(含已报案380余人),投资金额人民币1.74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损失金额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杨兰英发展77人,涉及投资金额2687.5万元,损失金额2416.7402万元;被告人喻菊芬发展26人,涉及投资金额1553.4万元,损失金额1378.6524万元;被告人张晓琳发展25人,涉及投资金额1146万元,损失金额1033.4357万元;被告人俞柳霞发展31人,涉及投资金额1174万元,损失金额966.9079万元;被告人姜爱仙发展15人,涉及投资金额738万元,损失金额665.9707万元;被告人张宝红发展19人,涉及投资金额506万元,损失金额453.8738万元;被告人蔡梦君发展14人,涉及投资金额475万元,损失金额388.705万元;被告人丁小芳发展17人,涉及投资金额382.3万元,损失金额291.67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蔡梦君、丁小芳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已退缴全部提成款,被告人张晓琳、丁小芳已退缴部分提成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兰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喻菊芬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晓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俞柳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姜爱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宝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蔡梦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丁小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兰英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兰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兰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杨兰英自愿认罪认罚且态度较好,其因自己法制意识薄弱而触犯法律,主观恶性不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兰英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到案发后深感愧疚,有悔罪表现,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喻菊芬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喻菊芬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喻菊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喻菊芬从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喻菊芬已退缴全部提成款,具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喻菊芬本案之前未受行政、刑事处罚,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其非常后悔,且其家中尚有九个月的孩子需要照顾,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晓琳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晓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晓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晓琳从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晓琳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法律观念不强造成,其和家人也是受害人,且已退缴绝大多数违法所得,当庭表示会退缴剩余违法所得,希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柳霞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俞柳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俞柳霞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3、被告人俞柳霞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俞柳霞已退缴其全部业务提成,对自己犯罪后果进行修补,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缓解了社会矛盾。5、被告人俞柳霞系初犯、偶犯,一直遵纪守法,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希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爱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姜爱仙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姜爱仙经人介绍至华灿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姜爱仙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各阶段均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姜爱仙从事华灿公司业务员之前已是该公司客户,其认为该公司具备营业资质,各部门机构齐全且利率丰厚,在这样诱惑下,其经公司员工介绍而成为业务员。其工作期间未从事平台线上交易,业务基本面对其亲戚朋友,范围不大。案发后其已退缴全部业务提成款,减少了损害。其被公司表象所欺骗,也是受害人,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宝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宝红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宝红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宝红仅赚取低额业务提成,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十分清楚,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本次犯罪。4、被告人张宝红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5、被告人张宝红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不参与公司的资金支配和业务发展,仅获取极小部分提成收益,对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希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梦君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蔡梦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蔡梦君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因相信蔡瑞华而参与本案,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蔡梦君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提成款,希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小芳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小芳系华灿公司理财部业务员,属于最低级别,从事辅助性或次要工作,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丁小芳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丁小芳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因自身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而对涉案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其本身也被骗,其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丁小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4、案发后被告人丁小芳已退缴部分提成款,其愿意退缴其余提成款,退赃态度积极,希予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蔡瑞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华灿公司,运营“蜂窝贷”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年化12%-15%收益为诱,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车抵、房抵等投资理财项目,并以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经查,蔡瑞华用于车抵、房抵的行驶证、房产证系假证。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姜爱仙、蔡梦君、丁小芳任华灿公司理财部业务员,被告人俞柳霞任华灿公司前台,被告人张宝红任华灿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华灿金融投资理财项目,在从事客户理财投资过程可获得1.5‰-2.5‰的业务提成。同时,被告人俞柳霞、蔡梦君帮助蔡瑞华还以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息等为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所谓的“借款”。
2019年5月,华灿公司资金链断裂,截止目前,投资人为400余人(含已报案380余人),投资金额1.74亿余元,损失金额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杨兰英发展77人,涉及投资金额2687.5万元,损失金额2416.7402万元;被告人喻菊芬发展26人,涉及投资金额1553.4万元,损失金额1378.6524万元;被告人张晓琳发展25人,涉及投资金额1146万元,损失金额1033.4357万元;被告人俞柳霞发展31人,涉及投资金额1174万元,损失金额966.9079万元;被告人姜爱仙发展15人,涉及投资金额738万元,损失金额665.9707万元;被告人张宝红发展19人,涉及投资金额506万元,损失金额453.8738万元;被告人蔡梦君发展14人,涉及投资金额475万元,损失金额388.705万元;被告人丁小芳发展17人,涉及投资金额382.3万元,损失金额291.67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蔡梦君、丁小芳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已退缴其全部提成款。
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曾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的供述和辩解,华灿金融投资情况表,接受证据清单、蜂窝贷资料、华灿公司证件资料、蜂窝贷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合同登记表,业务员提成明细表、退缴情况表,客户数据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产查扣明细表,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兰英、喻菊芬、张晓琳、俞柳霞、姜爱仙、张宝红、蔡梦君、丁小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其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兰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喻菊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晓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俞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姜爱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宝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蔡梦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丁小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涉案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潘蔚
人民陪审员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陶妙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骆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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