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维樵、宋丹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刑初第5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维樵,女,1989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广州欧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束公司)负责人,住淮安市淮阴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火根、蒋成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丹丹,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敏婷,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傅晔淮,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欢(系被告人赵敏婷姐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志国,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晓清,女,1994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沙县,汉族,高中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聪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思妗,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专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江苏省高邮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瑞雪,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新雨,女,1985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大成,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秀玲,曾用名哈斯叶,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回族,大学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丹,女,1995年9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市,汉族,高中文化,欧束公司微商团队“执行董事”,住山西省怀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王欢、汪思妗、陆晓清、姚新雨、马秀玲、李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因本案疑难复杂而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并于2021年1月28日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以清检二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作变更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建、检察官助理魏从金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宋维樵成立欧束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幸福里电子产业园A5栋7楼。公司以推销“欧束”品牌化妆品名义,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化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缴纳费用的方式成为各级代理获得“欧束”产品销售资格。各级代理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返利引诱各级代理不断发展新的代理,并以发展代理数量和业绩作为返利依据。
欧束公司代理商分五个级别:“小宇宙VIP”、“特约经销商”“大区总代”、“官方合作伙伴”、“战略合伙人”。加入者有三种获利方式:第一种是“零售利润”,即按套销售产品获取的收益;第二种是赚取“批发差价”,即下级代理商只能从发展其的高级别代理处拿货,代理级别越高,货物批发价越低,上一级代理就直接赚取批发化妆品的差价;第三种是公司制定的同级别返利政策:1、战略合伙人:招同级别可享受总货款8%的首次奖金及长期补货奖金。战略合伙人享受与自己同级别三层奖金激励,奖励金额分别是货款的8%、4%、2%。2、官方合作伙伴:招同级别首次享受4%的奖金激励,以后补货享受货款2%的补货奖金。官方合作伙伴最多可享受两层与自己同级别的首次及长期补货奖金。3、大区总代:招同级别代理享受总货款首次及补货4%的奖金激励,只享受一层奖励。4、特约经销商:招同级别代理享受总货款首次及补货5%的奖金激励,只享受一层奖励。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审计报告统计,欧束公司发展各级会员271229人,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1325人,会员层级结构最大深度为14层。欧束公司自2016年6月7日注册成立以来,共接受全国会员打款717456770.91元,扣除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计266984730.26元、三个网店收入2639994.77元、8名执行董事获得的团队奖励17229455.8元,欧束公司非法获利430602590.08元。
被告人宋丹丹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40226人,层级深度为12层,非法获利为7036898.8元。被告人赵敏婷、王欢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78005人,层级深度为14层,非法获利为6412655.1元。被告人陆晓清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52040人,层级深度为10层,非法获利为6025400元。被告人汪思妗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56791人,层级深度为11层,非法获利为3390814.1元。被告人姚新雨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25919人,层级深度为9层,非法获利为2397256.5元。被告人马秀玲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3906人,层级深度为9层,非法获利为1086224.44元。被告人李丹名下团队各级代理累计4619人,层级深度为8层,非法获利为256970.7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李丹等人在推销化妆品等经营活动过程中,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宋维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宋维樵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司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经销商赚取差价符合商业规则,同级别“8%、4%、2%”返利的比例不属于高额诱饵,高级别经销商也通过微商、直播带货等方式以正常价格进行销售。
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维樵的辩护人提出:一、宋维樵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1、欧束公司有真实、合法、合格的商品,所有的经营政策及模式均系以销售商品为目的。2、欧束公司系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而非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3、欧束公司及宋维樵都没有骗取财物,并非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维持经营模式。二、欧束公司收入7亿多元系战略合伙人打款,该部分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实体店、朋友圈、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给一线消费者,此部分金额应当从7亿多元中扣除;另外欧束公司天猫店,与其他三个网店性质一样,一千多万元销售金额也应从中扣减。
被告人宋丹丹的辩护人提出:1、“小宇宙VIP”代理商系购买产品自用的消费者,应从传销总人数中扣除。2、宋丹丹获取的返利中有执行董事的提成奖,该部分包含合法收入。3、宋丹丹案发后规劝宋某丙、宋某乙、江某等人投案,应认定为立功。因同时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敏婷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敏婷团队中有一部分人员系公司划转,不是其发展的,其对传销组织的扩大作用较小。2、被告人赵敏婷系从犯,年龄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欢提供线索,检举宋维樵隐藏赃款属于立功。2、被告人王欢协助其妹妹赵敏婷管理团队,未单独取得公司返利,相比属于从犯的赵敏婷来说作用更小。3、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陆晓清的辩护人提出:1、传销人数应认定为既发展下线且获取下线入门费返利的层级及人员。2、被告人陆晓清也有向宋维樵借款200万元,应从返利总额中扣除;3、被告人陆晓清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思妗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汪思妗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欧束公司的销售具有迷惑性,被告人汪思妗本身也是受害者,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新雨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姚新雨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姚新雨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未通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姚新雨等人与宋维樵之间无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姚新雨没有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3、如认定姚新雨构成犯罪,则其具有从犯、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秀玲的辩护人提出:1、传销层级应按“8%、4%、2%”比例返利的三层认定,其他层级属于以销售业绩为计算依据的团队计酬模式。2、被告人马秀玲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丹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丹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只是积极参与者。2、被告人李丹的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宋维樵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欧束公司,以委托第三方代工的方式生产化妆品,并从事“欧束”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活动,同时规定参加者须以购买产品、缴纳门槛费的方式成为各级代理商,并按照一定规则形成层级排列。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王欢、马秀玲、姚新雨、汪思妗、李丹缴纳门槛费成为代理商获得销售资格,再各自组建团队,不断发展各级下线代理商,后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上述被告人又先后成为“执行董事”、“平级执行董事”,积极发展传销团队,骗取他人钱财,扰乱市场秩序,形成了以欧束公司为平台,以发起者被告人宋维樵为塔尖,各传销团队负责人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王欢、马秀玲、姚新雨、汪思妗、李丹等人为上层骨干,五大级别代理商为主体、众多传销人员参与的金字塔形传销网络。具体传销模式为:
一、加盟资格。欧束公司的代理加盟制度,首先确定代理商从低到高共五个级别:“小宇宙VIP”、“特约经销商”、“大区总代”、“官方合作伙伴”、“战略合伙人”,门槛费用依次为800元、4000元、12000元、40000元、168000元(不同时期价格略有调整),加入者通过购买相应金额的化妆品而取得对应的代理商资格。其次要求后加入者都必须有一个原加入者介绍才可以加盟欧束公司,新加入者一次性缴纳相应门槛费购买化妆品后,原加入者向新加入者发送微信链接,新加入者打开链接在欧束公司系统注册后,系统自动将其挂靠在介绍人名下,成为介绍人的下线,并且这种上下层级关系固定不变。通过不断鼓动他人购买“欧束”产品,取得入门资格,参与产品销售,并继续发展代理商。
二、层级与级别。欧束公司的代理商从低到高共五个级别:“小宇宙VIP”、“特约经销商”、“大区总代”、“官方合作伙伴”、“战略合伙人”。公司规定,门槛费的不同,各级代理商享受的返利层级及比例均不同,以此鼓励低级别代理商通过缴纳更高门槛费,购进更高价格货品的方式,提升自己的级别。公司尤其注重、鼓励扩大“战略合伙人”的规模,并在“战略合伙人”中又根据团队代理人数以及购买产品的总金额,发展提升了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马秀玲、李丹及于梦倪(另案处理)9名“执行董事”、“平级执行董事”,享受更多的返利提成。
三、返利与奖金。代理商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一是“批发差价”,下级代理商只能从上线代理商处拿货,级别越高的代理商拿货价格越低,高级别代理商发展下线,向下级代理商铺货赚取差价;二是“同级别返利”,发展同级别代理商符合层级条件可获得返利提成奖。具体如下:1、“战略合伙人”发展同级别代理商满三层,即可享受所发展的同级别代理商首次门槛费的返利提成及后续补货金额的提成奖金,比例从线下第一层至第三层依次为8%、4%、2%。2、“官方合作伙伴”发展同级别代理商满两层,即可享受所发展的同级别代理商首次门槛费的返利提成及后续补货金额的提成奖金,比例从线下第一层至第二层依次为4%、2%。3、“大区总代”、“特约经销商”发展同级别代理商一层,即可享受所发展同级别代理的首次门槛费的返利提成及后续补货金额的提成奖金,提成比例分别为4%、5%。
另外,如提升为“执行董事”,每月可获取团队销售总业绩的3%作为返利;当名下出现新的“执行董事”,原执行董事就成为“平级执行董事”,每月除获取自身团队销售总业绩3%的返利以外,还可获得名下“执行董事”团队销售总业绩的2%作为返利。上述返利及奖金由欧束公司统一转账支付。
根据司法鉴定及审核报告统计,欧束公司发展各级代理共计271229人,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计1325人,层级结构最大深度为14层。
经专项审核,欧束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接受全国代理商打款704036756.3元,扣除支出,欧束公司从非法传销中获利389823162.08元。这其中向“战略合伙人”等代理商返利108027136.04元,余额281796026.04元为被告人宋维樵的违法所得。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一、宋维樵
被告人宋维樵创办欧束公司后,成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和负责人。其制定五层级代理商的传销模式,领导欧束公司积极从事传销活动,初期以传统方式寻找、发展销售能力强的人员加盟代理,以“同级别返利”政策笼络代理商,同时要求代理商不断发展下级代理,以获取奖金返利。随着互联网的流量优势深入传统产业,“网红”带货成为电商行业的新营销手段,被告人宋维樵有意识地发展“网红”加入代理商体系,通过“网红”附带的“粉丝”流量为欧束公司产品带货宣传,并继续以高额返利吸引、发展“粉丝”加入代理商体系。
被告人宋维樵要求代理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微博等社交媒介,夸大产品效果,展示销售的火爆场面,发布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及购买豪车、房产的图片视频,并不定期组织代理商出国旅游,邀请明星、“网红”举办晚会,现场赠车,大肆宣传扩大影响。同时要求代理商建立各种微信群,对下级代理宣传、洗脑,吸引他人加盟,成为“欧束”的产品代理,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考核,鼓励多拉人头、提升业绩。
被告人宋维樵在经营欧束公司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281796026.04元。
二、宋丹丹
被告人宋丹丹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7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40226人,层级深度为12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642人。宋丹丹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共96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24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宋丹丹向公司打款(含其控制的宋某甲账户)共计人民币17896838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656898.8元。
三、赵敏婷、王欢
被告人赵敏婷、王欢系姐妹,共同带领一个团队,共用一个“执行董事”账号,被告人赵敏婷负责销售,被告人王欢负责团队管理和对接公司。被告人赵敏婷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7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二人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78005人,层级深度为14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计346人。二人直接发展的各级代理商共计9961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69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赵敏婷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7565809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412655.1元。
四、陆晓清
被告人陆晓清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7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其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52040人,层级深度为10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165人。陆晓清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共5555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41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陆晓清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9684549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25400元。
五、汪思妗
被告人汪思妗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8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其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56791人,层级深度为11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225人。汪思妗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共426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27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汪思妗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6915247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390814.1元。
六、姚新雨
被告人姚新雨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8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其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25919人,层级深度为9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80人。姚新雨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共41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9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姚新雨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3901681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85256.5元。
七、马秀玲
被告人马秀玲2017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9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其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3906人,层级深度为9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88人。马秀玲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累计共69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23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马秀玲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1738947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16224.44元。
八、李丹
被告人李丹2016年成为“战略合伙人”,2018年经被告人宋维樵指定成为“执行董事”,其名下团队发展代理商共计4619人,层级深度为8层,其中“战略合伙人”级别共11人。李丹本人直接发展各级代理商共1007人,其中“战略合伙人”共9人。根据审核报告,被告人李丹向公司打款共计人民币1159195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6970.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部分是证明欧束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以及被告人宋维樵建立五层级加盟代理商运营结构,并负责指挥公司运营的相关证据。
一、各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宋维樵的供述,证明欧束公司由其创办,代理商体系、结构、发展下线的方式及返利制度是其参照同行制定。“战略合伙人”在2018年10月达到15万人。另有宋丹丹、赵敏婷、王欢、于梦倪、马秀玲、陆晓清、李丹、姚新雨、汪思妗9个“执行董事”,晋升主要是依据3个月内达到500万业绩和跟随品牌的时间来考量,由其指定。但王欢和赵敏婷姐妹俩是搭档,共同管理一个团队。广州鸿亿公司的郑某曾提醒其三层返利涉嫌传销,其也想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但直至案发,也没有想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还是以三层返利在运作。
2、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马秀玲、陆晓清、李丹、姚新雨、汪思妗的供述,证明其先后加入宋维樵创立的欧束公司,先成为“战略合伙人”,后来因为业绩突出被宋维樵任命为“执行董事”,各执行董事分别成立团队,如宋丹丹的“金鱼联盟”、赵敏婷、王欢的“造梦”、汪思妗的“五月联盟”、陆晓清的“MY”、姚新雨的“太阳国际”、马秀玲的“大欧国际”、李丹的“丹sir国际”,通过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宣传、在朋友圈发冲业绩拿豪车图片以及网红引流等方式,不断吸引和发展下线代理商,所属团队规模不断扩大,自身也获得公司巨额返利。宋维樵则通过下达任务,积分考核等方式,不断鼓励各“执行董事”及“战略合伙人”发展下线代理,并鼓励低级别代理商升级为高级别代理商。
二、另案处理的其他共同作案人员的供述
于梦倪、赵艳霞、李素红、宋某丙、韩京丽、于超、肖禄、余惠敏、邓冰雪、宋某乙、补雪莲、韩圆圆、官梦瑶等人的供述,证明其加入欧束公司,成为“战略合伙人”,积极发展下线代理商,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第一类:欧束公司管理人员
1、证人赖某(欧束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证言,证明了公司五级代理商的经营模式,其在宋维樵指示下负责“执行董事”和“战略合伙人”级别奖金的发放。公司财务管理不正规,代理商打进公司的钱和发放奖金的钱全部是从李某甲或宋维樵的个人账户进出,公司对公账户只是走采购发票、其他需要开票的钱以及电商收入。
2、证人许某(欧束公司运营主管)证言,证明公司五层级加盟代理制度,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费用来进货才具有对应层级的代理商资格。公司主要做“战略合伙人”级别的代理商,公司盈利的途径也是通过不断增加“战略合伙人”的数量,也就是下家的进货量,从而赚取更多的钱,为此公司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平台,平台由其日常负责管理。证明了“战略合伙人”层级的返利制度和返利比例。
3、证人李某甲(欧束公司行政主管)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11月入职,宋维樵让其办了两张银行卡后给她使用,其中建行的卡用来发员工工资和代理资金,招商银行的卡用来给代理商打款进来。义乌市诚熙贸易有限公司是宋维樵用李某甲的身份证注册的,实际控制人是宋维樵。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欧束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宋维樵,其于2019年成为公司挂名的法定代理人。
5、陈林彬、杨闯、蒋露霞、张文钢、王煦等普通员工的证言,证明公司代理商分五个层级,上面还有“执行董事”,不同层级进货价不同,返利幅度也不同。公司除了做微商,也通过天猫、京东等电商渠道销售产品。
第二类:执行董事组织的营销团队的工作人员
证人林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证明他们主要做客服和接单卖欧束产品,培训代理商如何拍视频发朋友圈,教他们话术,安排他们听课。公司通过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还通过电视广告宣传,组织年会,发一些代理领取巨额回报、冲业绩奖励豪车等图片视频,以吸引粉丝、亲朋好友成为代理。欧束公司的盈利方式就是通过网红引流,不断招募代理、发展人头,这样代理获利就越多。
第三类:为欧束公司建立数据管理系统的广东鸿亿防伪产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1、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7年10月,其所在广东鸿亿公司根据宋维樵要求,帮助欧束公司建立代理商管理返利系统,并负责每年的维护。欧束产品的购买记账、同级别发展代理商三层返利记账、代理商团队的分级与管理,都是宋维樵提出来的,后来其在微信里提醒过宋维樵不要搞三层及三层以上返利的奖金政策,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涉嫌传销。宋维樵也曾经提出过要将同级别代理商三层返利的模式改成两层,但后来听说好像怕代理商不愿意,就没有改。
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其系广东鸿亿公司老板,于2020年3月20日中午,接到一个姓吴的微信电话,自称是律师,问欧束公司是谁负责对接业务的,其就叫叶某接电话,这个姓吴的人说欧束公司要求把欧束代理管理系统后台里数据换一下,叶某就安排技术人员云操作的。案发后其公司已经把欧束代理后台数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了。
3、证人叶某证言,证明在郑某离职后,由其负责对接欧束公司业务,2020年3月20日,按照黄某甲安排,根据欧束公司要求,把20多万代理商的大的真实数据库替换成1000多代理商小的假的数据库。
第四类:欧束公司产品代工企业的人员
证人李某乙、吴某的证言,证明广州创植梦化妆品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是二人合伙开办的,主要经营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其公司为宋维樵的欧束公司代加工化妆品。
第五类:被欧束公司吸收加入传销的众多低级别人员
证人龚某、徐某甲、杨某、余某、王某甲、杨鹏、张某乙、张某丙、周某甲、张某丁、张某戊、朱某甲、周某乙、朱某乙等人证言,证明其看到做欧束产品的人宣传发大财,买豪车、房子,就加入进来,上级代理通过在微信群里上课、培训,教如何招代理,还用软件编辑假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进行虚假宣传,运用专门的话术编辑文案,营造欧束产品销售火爆,吸引他人做代理,并鼓励低级别代理多花钱进货提升级别,提升所谓格局,但最终结果是底层人货卖不出去,代理也不好招,最后只能亏钱不干,而钱都是被最上层的代理赚去了。
四、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1、郑某与宋维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郑某曾提醒三层以上返利涉及传销,而宋维樵则表示正在考虑变更做成两层返利。
2、宋维樵手机内容截图,证明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明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使用办案单位提供的阿里云服务器镜像,将涉案欧束公司网站重新搭建,并通过管理员账号、密码登录到网站后台,将网站涉及公司人员名单、层级架构、收支情况数据予以取证固定,并对涉案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王欢、马秀玲、姚新雨、汪思妗、李丹、于梦倪共计八名骨干成员的获利情况以及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最终形成文件,制成光盘。
五、书证
1、欧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实欧束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成立时间为2016年6月7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股东1人为宋维樵;实际控制的义乌市诚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成立时间2018年1月5日,个人独资,股东1人李某甲。
2、为欧束公司代工的相关企业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资料等证明代工企业具有合法正规的生产许可。
3、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明抽检欧束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4、欧束公司奖金政策宣传单证明该公司五级代理商模式,以及同级别奖励的详细内容。
六、鉴定意见
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丹、马秀玲、陆晓清、宋丹丹、汪思妗、赵敏等人订单明细、消费金币、返利明细等记录。提取会员总数为271229人,会员最大深度14层。
七、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欧束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成果、网站收支、现金流情况。
八、查封、冻结文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宋维樵及欧束公司涉案的银行卡及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情况。
第二部分是证明宋维樵以外其他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证据。
一、被告人宋丹丹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宋丹丹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宋丹丹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宋丹丹实际使用自己及姐姐宋某甲两个账户共计向欧束公司打款178968384元,欧束公司向宋丹丹两个账户返利累计11663801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4626302.2元、“冲车奖”380000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6656898.8元。
4、被告人宋丹丹团队下线代理商杨靓、张娜、谷林鸿、王霞、熊思城等人的证言,证明通过一次性缴纳进货费后加入宋丹丹团队,上级代理商会培训讲如何引流、如何拍视频吸引粉丝,讲必须发展自己的代理商铺开自己的销路。真正通过零售卖货的其实不多,能够赚钱的人都是公司上层和高层级的代理商,底层经销商手上囤了不少货卖不出去。而想要卖出去,只有不停地招代理商,把货卖给下级代理商。
5、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有一张银行卡是借给其妹妹宋丹丹使用的。其没有加入欧束公司。
6、被告人宋丹丹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另证实宋某甲是其姐姐,银行卡系借给宋丹丹使用,宋某甲未参与欧束公司。
二、被告人赵敏婷、王欢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赵敏婷、王欢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赵敏婷、王欢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赵敏婷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75658092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赵敏婷账户资金金额11431844.6万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5019189.5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6412655.1元。
4、被告人赵敏婷团队的下线代理商李佳奇、林海虹、王璐、李雪微、董波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赵敏婷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5、被告人赵敏婷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
6、被告人王欢的供述,证明其与赵敏婷系姐妹,共同拥有一个执行董事的账号,其帮助赵敏婷管理团队,团队销售产品的差价利润两人平分,而公司对赵敏婷作为“执行董事”及“战略合伙人”的返利部分由赵敏婷获得,但赵敏婷每次收益后会以予她一些物质上的补偿,比如送一些包、化妆品、衣服、首饰等奢侈品之类。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根据王欢交待,查到宋维樵使用其员工叶自亮的招行银行卡,冻结卡内2笔理财产品合计600余万元。
三、被告人陆晓清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陆晓清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陆晓清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陆晓清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96845491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陆晓清账户资金金额8794949.3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2769549.3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6025400元。
4、徐某乙、王某乙、肖某、刘某、蒋某、任某、周某丙、彦霞等系陆晓清团队工作人员,此8人的劳务合同,甲方均为陆晓清,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5、证人聂某、徐某乙、王某乙、肖某、刘某、李某丙、蒋某、常某、史某、黄某乙、任某、周某丙、彦霞、徐某丙等14人证言,证明他们都是陆晓清团队管理人员,协助宣传、发展下线代理的情况。
6、被告人陆晓清团队的下线代理商安洋洋、江媛、延雯静、胡金姝、宋红梅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陆晓清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7、被告人陆晓清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
四、被告人汪思妗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汪思妗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汪思妗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汪思妗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69152477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汪思妗账户资金金额5634970.5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2244156.4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3390814.1元。
4、被告人汪思妗团队的下线代理商沈泽洪旭、杨燕燕、符皓月、郭德祥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汪思妗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作为汪思妗团队的客服人员协助发展下线代理商的情况。
6、被告人汪思妗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
五、被告人姚新雨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姚新雨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姚新雨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姚新雨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39016816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姚新雨账户资金金额3577542.9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1180286.4元、冲车奖112000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2285256.5元。
4、被告人姚新雨团队的下线代理商张倩、王桂芬、潘德欣、孙晓彤、胡水、陈炎、李己妹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姚新雨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5、被告人姚新雨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
六、被告人马秀玲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马秀玲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马秀玲手机内容截图:宣传如何加入欧束公司以及加入后能赚大钱、去国外旅游、赢豪车等内容。
3、专项审核报告,证明马秀玲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17389476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马秀玲账户资金金额1644620.74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558396.3元,冲车奖70000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1016224.44元。
4、被告人马秀玲团队的下线代理商马伊涵、马琴、魏丽娜、杨萌萌、马晓萍、马园园、马晓兰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马秀玲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5、被告人马秀玲的供述,证明其作为欧束公司“执行董事”,组建团队,发展下线,向公司打款,并从公司获利的事实。
七、被告人李丹部分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李丹涉案财物、手机等予以冻结、扣押的情况。
2、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李丹团队打入欧束公司资金共计11591954元。欧束公司资金流入李丹账户资金金额646743元,其中属“执行董事”返利金额389772.3元、属“战略合伙人”的“8%、4%、2%”返利金额为256970.07元。
4、被告人李丹团队的下线代理商孔丽、张雪、刘阳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受欧束公司宣传吸引,为了赚钱而加入李丹团队,发展下线的事实。
5、被告人李丹的供述,证明其是欧束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返利情况及自己获利情况等内容。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将上述九名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宋丹丹在监视居住期间,劝说其下线另案处理的宋某乙、宋某丙、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宋丹丹的供述、证人宋某乙、宋某丙、江某的证言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内容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上述证据中的专项审核报告,被告人宋维樵的辩护人提出,该报告不属于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所包含的事实与外在呈现形式的有机统一,该报告只要符合证据条件,具备“证据载体”与“证明事实”的统一,便能够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本案中的专项审核报告,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作为适格主体,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对被审核对象相关信息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最终给出的书面意见。其所证明、反映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如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后台电子数据等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欧束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成果、网站收支、现金流,证明了欧束公司以及各被告人传销行为的非法获利,符合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求,故本院予以认可。
针对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评断如下:
一、本案的销售模式是否属于传销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宋维樵及其辩护人提出,欧束公司经营真实的、定价合理的产品,盈利途径中的“同级别返利”系基于销售额的奖励,属于销售业绩的奖金,而非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的返利。经查,欧束公司代理商在各社交媒介平台均以超出常人常态的奢侈生活形象示人,大量展示豪车、购房、旅游、奖励现金等以炫富为核心的照片、视频,营造加入欧束公司便能迅速致富的假象,目的在于吸引大众眼球,鼓动他人加入传销体系,并非单纯宣传推销产品。很多代理商都证实加入产品销售的目的,是受炫富宣传的引诱,希望能快速致富,成为代理商后却发现,上级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让代理商不断拉人头,发展新代理,卖货给新代理,并争取发展新的代理商而从中获得返利,只有这样才能快速赚钱。许多代理商受宣传引诱,筹借大量资金,购买较高级别代理商资格,囤积大量产品却难以销售,最后只能送给亲戚朋友,个人承担经济损失。这些证言能够真实地反映,欧束公司代理商体系中数量庞大的塔基人群的生存状态,也足以证明欧束公司大部分的代理商并不能通过销售产品获利,只有在塔尖的少部分人才能获取暴利。
本院认为,传销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物从下线到上线的非法转移和聚集,由于根本目的不是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而只是靠下一个“销售人员”交的人头费来当作上一个“销售人员”的利润,本身并不产生社会价值。不可否认的是,本案欧束公司确有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合法销售行为,比如开设网站进行销售,或者部分经销商,尤其是“网红”经销商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直接销售产品,但应当指出这只是欧束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才具有的一定范围的合法经营行为,而从一开始所建立的五层级代理商模式以及主要的经营活动看,欧束公司销售产品的模式是符合传销认定特征的:1、是否需要缴纳门槛费。根据欧束公司规定的五层级代理商模式,以购买商品为名而缴纳一定金额的门槛费是获取代理资格以及升级代理的唯一途径。只有缴纳门槛费才能获取代理资格,而不同的门槛费对应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低级别代理商要想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以及高额的返利,就必须缴纳更高费用,晋升更高级别的代理商,尤其是晋升至“战略合伙人”,进货价最低,所获返利最多,利益达到最大化。2、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即俗称的“拉人头”式传销。欧束公司让新加入者缴纳门槛费,取得资格后,不断鼓励其发展下线代理商,让下线代理商从上线代理商处进货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形成层级,而要想让欧束产品顺利销售,主要的渠道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是发展更多的代理商,将货批发给下线,从中赚取差价,高级别的代理商就是从不断后加入的代理商进货款中获取高额返利,如此一来所发展的下线越来越多。3、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欧束公司采用的计酬模式,核心是发展壮大代理商队伍,以一定数量的代理商人头计算门槛费的返利以及长期补货的提成。本案中欧束公司特别注重吸收、发展具有相当“粉丝”量的“网红”成为代理商,就是利用“网红”的引流功能,快速大量地发展下线代理商,这是欧束公司在短时期内代理队伍不断壮大、销售额突飞猛进的重要因素。而发展人员的数量与相关被告人的报酬显然具有必然联系。根据欧束公司制定的返利政策,发展下级代理商,上级代理既能享受门槛费提成,还能从下级代理再发展的新代理缴纳门槛费中获取返利,如果下级代理不能源源不断的为团队发展庞大的代理人数,则无法形成庞大的团队业绩,上级代理商也就无法获得收益,因此可以看出,欧束公司返利模式就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由于其不是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实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综上,欧束公司的销售模式,虽有部分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直接销售,与典型的传销存在表象上的差异,但并未改变其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上线从下线缴纳的门槛费获利,最终骗取后加入且无力发展下线者财物的非法传销的本质属性。因此,关于本案销售模式非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的返利,以及认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及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被告人姚新雨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虽以欧束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但欧束公司自设立以来直到案发,是以实施传销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故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维樵、姚新雨、李丹的辩护人提出各自的当事人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查,被告人宋维樵是本案传销组织欧束公司的设立者,是传销模式的建立者,并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作用,无疑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包括李丹、姚新雨在内的其他被告人,自加入欧束公司代理商行列成为“战略合伙人”后,因团队销售表现突出,相继升级为“执行董事”,组建、指挥各自名下团队,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发展的传销人员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扩大均起关键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述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由于其组织参与人员数量及层级均远远超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均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以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起诉指控的部分传销人数是否应当扣除。
被告人宋丹丹的辩护人提出,代理商体系中的“小宇宙VIP”属于购买产品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传销人员;被告人马秀玲、陆晓清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传销人数应认定既发展下线且获取下线返利的层级及人员。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宋维樵成立欧束公司初始,便要求所有加入者必须缴纳门槛费才能获取代理资格,并规定了不同级别代理商的“同级别返利”制度,形成了五级别代理商纵向排列,同级别代理商横向返利的传销模式。纵向排列不同级别的代理商,目的是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同的各类下线代理,将整个代理商体系壮大,有了充足的人数做基底,才能扩大影响,上线才有向下线铺货的对象,才有机会让门槛费及后续补货的返利源源不断的产生,让代理商体系处于金字塔上部的少数代理获得暴利。这一模式下,无论是同级别一层返利的“大区总代”及“特殊经销商”、两层返利的“官方合作伙伴”,还是最低层级的“小宇宙VIP”,他们都是被发展加入传销体系的人员,也是可以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有发展空间、有成长可能性的传销人员,许多代理商的证言也证明其一开始加入是“小宇宙VIP”级,后受炫富宣传诱惑而缴纳更多的门槛费进行升级,因此欧束公司五层级代理商,均属于本案传销体系中必要组成部分,随意扣除任一层级的人员,都会使得欧束公司整个传销体系残缺不全,进而无法完整展示案件事实的全貌,无法完整地作违法性评价。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出,所谓“小宇宙VIP”中也有部分购买产品是属于自用,并不再次销售的情形。诸多被告人也在辩解,各自团队销售中存在大量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零售,此部分零售获利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的违法所得。鉴于现有证据无法将该部分金额从总的犯罪金额中区分开,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原则,本院在认定欧束公司发展传销人员总数时,对纵向五个层级的代理商总人数作客观事实的表述,其中的“小宇宙VIP”人数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在确定本案非法获利时将“小宇宙VIP”缴纳的门槛费予以扣除。
四、关于各被告人非法获利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被告人宋维樵的非法获利金额
公诉机关依据审核报告,指控欧束公司共接受全国会员打款(银行卡及支付宝)717456770.91元,扣除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计266984730.26元(包含支付“战略合伙人”及“执行董事”的全部奖励108027136.04)、三个网店收入2639994.77元、8名执行董事获得的团队3%、2%奖励17229455.8元,欧束公司非法获利430602590.08元,此也是被告人宋维樵的获得金额。
而被告人宋维樵及其辩护人提出天猫网店的合法销售金额未从指控非法获利中扣除,经查,该辩解成立,此部分销售金额10780019.84元,不应认定为非法获利。
另外,在认定被告人宋维樵的非法获利时,如前所述扣除全案194070名“小宇宙VIP”所缴纳的共计155256000元的门槛费。
综上,应当以全国代理商打款704036756.3元(已不包括四个网店收入),扣除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153242447.22元、支付欧束公司员工工资4929413.59元、支付房租747606元及公司上缴税金38127.41元,再扣除“小宇宙VIP”门槛费155256000元,得款389823162.08元,认定为欧束公司非法获利金额。
上述欧束公司获利金额在支付“战略合伙人”及“执行董事”奖励108027136.04元后,得款281796026.04元,认定为被告人宋维樵的违法所得。
(二)其他各被告人非法获利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王欢、李丹非法获利金额,最初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间接发展同级别代理所获取的门槛费提成,即“8%、4%、2%”的三层奖金,以及该部分下线代理商后续补货给上级代理商产生的返利奖金,这部分均应认定为从事“拉人头”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第二部分是发放给“执行董事”及“平级执行董事”的团队业绩奖金。根据公司规定,“执行董事”可享受本人团队销售总金额3%的返利,“平级执行董事”除享受本人团队销售总金额的返利,还可同时享受名下“执行董事”团队销售总金额2%的返利。因为此项返利基数包含零售产品产生的合法利润,属于合法销售与违法传销共存,由于客观证据无法在庞大的销售体系中将合法销售与违法传销做出区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在认定各被告人实际获利时,将各自获得的“执行董事”、“平级执行董事”的返利全部予以扣除,该部分公诉机关在变更起诉时已确认扣除。第三部分则是“冲车奖”,是欧束公司规定某个促销活动期间内,代理商打给公司货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要求,便可以得到与业绩相应的车辆奖励。代理商可以选择拿车或者得到折现奖励款。本院认为“冲车奖”的基数是各代理商本人及团队的总销售金额,性质与第二部分的执行董事奖励一致,均属于合法销售与违法传销共存的情形,同理也不作为非法获利计入。根据各被告人的返利明细,本案九名被告人非法获利中,涉及“冲车奖”的是被告人宋丹丹的38万元、被告人姚新雨的11.2万元和被告人马秀玲的7万元,在认定该三名被告人个人非法获利时予以扣除。
另外,对于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与被告人宋维樵之间的借款是否从各人非法获利中扣除的问题。经查,证实上述借款的证据,只有借贷双方的口头供述,并无双方出具的借条、收据,也无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不符合一般借贷的行为特征,无法确定借贷的真实性。同时,经审查公司支付各被告人的返利明细,在公诉机关已变更起诉的金额中,已不包括涉嫌借款的对应项。故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宋丹丹、王欢是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宋丹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丹丹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宋某丙、宋某乙、江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立功。经查,被告人宋丹丹在监视居住在家期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劝说名下团队中的下级代理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其下线代理中的宋某丙、宋某乙、江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对相关人员已另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亦表示认可被告人宋丹丹具有立功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欢在侦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员藏匿的赃款,该款项后被依法冻结,属于立功。经查,上述情况有相关人员的供述、证言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共同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立功”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被告人王欢揭发同案人员隐匿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一是同案人员隐匿资金的行为并未超出共同犯罪的范畴,并不属于其他个人犯罪行为;二是被告人王欢检举揭发的内容,并未超出如实供述的范围。共同参与传销犯罪的人员隐匿传销资金,被告人知情的情况下,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虽不属于立功情节,但被告人王欢的揭发行为协助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明了案情且挽回了部分赃款,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王欢、李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宋维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王欢、李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维樵、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马秀玲、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李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马秀玲、陆晓清、姚新雨、汪思妗、李丹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丹丹归案后劝告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性质、各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王欢、李丹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王欢、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李丹的辩护人提出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经查,被告人宋丹丹、赵敏婷、陆晓清、汪思妗、姚新雨、马秀玲参与欧束产品传销的时间早,都是公司成立初期或不久即加入,并成为最高级别的代理商,也全部是各自团队的发起人,各人发起、带领的团队人数以千、万计,对欧束的推广影响大,也成为整个传销体系中收益最丰厚的少数人,站在传销体系的上层,不断从下层代理商的业绩中获取不当利益。根据此六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均不应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欢与赵敏婷共同管理一个团队,相比赵敏婷而言获利及作用均较小,且在归案后有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被告人李丹在“执行董事”行列中无论发展人员的规模还是获利金额均较小,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欢、李丹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予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维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丹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敏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陆晓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汪思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姚新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马秀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追缴被告人宋维樵违法所得281796026.04元,追缴被告人宋丹丹违法所得6656898.8元、被告人赵敏婷、王欢违法所得6412655.1元、被告人陆晓清违法所得6025400元、被告人汪思妗违法所得3390814.1元、被告人姚新雨违法所得2285256.5元、被告人马秀玲违法所得1016224.44元、被告人李丹违法所得25697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涉案财物予以执行本判决第十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祖超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人民陪审员 袁少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雪梅
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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