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陈后芝、于磊投资无限极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12.22……陈后芝、于磊、于海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后芝利用其经营无限极产品的便利条件,通过口口相传,以无限极报账的名义向群众宣传,并承诺每投资10万元,可每月领取5000元高额利息,由于磊、张伟芳(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开具收款收据,揽储多笔存款。经审计,累计参与投资1182人,共计吸收存款4.21896636亿元,截至案发尚有1.14992064亿元本金未兑付,陈后芝利用非法吸收的存款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共计52633348元……被告人陈后芝的供述,我来自首的,我知道自己犯罪了。我从山东跑出来的时候听家里人说了,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网追逃了。我怕山东公安局对待我不公正,所以就跑到上海投案自首了。我吸收存款的挥霍情况:购置房产蓝湖国际是分期的,还有于磊工作室,组织存款客户每个月到国内、国外旅游,国外旅游去过欧洲四国、泰国、台湾等,我还给高思刚买了个手表花了6万元。我平时给存款的人开会说我经营无限极产品赚了好多钱,买房子就像买鞋子一样,是吹牛的,不吹牛的话没有人跟我干,没有人存款,我是骗他们的。

陈后芝、于磊、于海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4刑初129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后芝,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文盲,个体经营,住兰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超,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兰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冀雪峰,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海艳(乳名晨晨),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2019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文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二部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于海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东、刘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后芝及其辩护人李新超、被告人于磊及其辩护人冀雪峰、被告人于海艳及其辩护人唐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后芝利用其经营无限极产品的便利条件,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以无限极报账的名义向群众宣传,并承诺每投资10万元,可每月领取5000元高额利息,由于磊、张伟芳(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开具收款收据,揽储多笔存款。经审计,参与投资1182人,共计吸收存款4.21896636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存款6235.8716万元。
被告人于磊系陈后芝丈夫,其明知陈后芝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主动为到陈后芝店里来存款的人员填写收据,帮助陈后芝对外吸收存款,并使用陈后芝吸收的存款组织投资人员外出旅游,并购买位于××小区××街楼××。
被告人于海艳系陈后芝继女,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其朋友王某2、程某、赵某1、赵某2、刘某2等人进行宣传,并鼓动上述人员到陈后芝处存款,并许诺高息,共计帮助吸收存款10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信息、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伟芳的供述;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于海艳的供述和辩解。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于海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后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李新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后芝具有自首情节;考察、学习、其他旅游支出的资金及购买房屋的资金不是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指控的未兑付存款中包含利息;有意愿退还资金,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于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辩护人冀雪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磊系从犯,应在实施的具体帮助行为范围内承担责任;投资人员外出旅游并非被告人于磊组织;购买房屋的首付资金并非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于海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辩护人唐文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海艳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已对被害人退赔,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后芝利用其经营无限极产品的便利条件,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以无限极报账的名义向群众宣传,并承诺每投资10万元,可每月领取5000元高额利息,由于磊、张伟芳(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开具收款收据,揽储多笔存款。经审计,累计参与投资1182人,共计吸收存款4.21896636亿元,截至案发尚有1.14992064亿元本金未兑付,陈后芝利用非法吸收的存款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共计52633348元。
被告人于磊系陈后芝丈夫,其明知陈后芝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为存款人员填写收据,帮助陈后芝在对外吸收存款过程中开具收款收据46张,共计821万元。使用吸收的存款组织投资人员外出旅游,与陈后芝共同购买位于××小区××街楼××。
被告人于海艳系陈后芝继女,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其朋友王某2、程某、赵某1、赵某2、刘某2等人进行宣传,并鼓动上述人员到陈后芝处存款,并许诺高息,共计帮助吸收存款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刘时海的陈述,我来报案的,我被陈后芝以投资无限极产品为名骗去30万元。我是通过张庆霞介绍认识的陈后芝。我是2018年1月份开始,一直到2018年11月份,分三次共投了30万元,然后每月10号左右,投资10万元分红5000元,我共得利息11.5万元。现在陈后芝跑了,所以我报案。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我被陈后芝以投资无限极产品为名骗去40万元。我是通过王广英介绍认识的陈后芝。我是2018年9月11日开始,第一次投了10万元;第二次是2018年10月10日,又投了10万元;第三次是2018年12月12日,又投了20万元,三次一共投了40万元,以刷卡的方式交易,在标榜理发店里用POS机刷卡,但是小票显示是陈后芝老乡鸡活水餐厅。每月12号之前投入,到次月10号发工资,我共收到4.5万元工资,其中第一次5000元是陈后芝转到我银行卡上的,另外三次是王广英转给我的,现在陈后芝跑了,所以我报案。介绍一个人,包括自己投入的,每投10万,公司奖励2000元,这2000元不包括在5000元工资内。
(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来报案的,我被陈后芝以投资无限极产品为名骗去40万元。我是通过刘明霞介绍认识的陈后芝。我是2018年8月份开始,投了6元;第二次是2018年11月份,我又投了34万元;一共投了40万元,然后每月10号左右,投资10万元分红5000元,是刘明霞用手机银行给我转账,开始6万的是利息3000元,后来40万,刘明霞就给我转2万元,我共得利息4.6万元。现在陈后芝跑了,所以我报案。
(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我和陈后芝以前是同事,一起在超市上班。一次陈后芝来找我玩,然后说起来她现在正在干无限极,说的无限极很好,说投资进货,不用我卖,她有专业的人员去卖,然后说有培养的销售团队,每个月给分红,分红投资的百分之五,最低投资10万元,可以分红5000元。然后我就投资了,第一次是在2018年5月4日投资,投了200万元,第二次2018年5月10日又投资了150万元,第三次2018年6月19日又投资了300万元,第四次2018年10月10日又投资了150万元,第五次2018年10月30日又投资了200万元。我一共得到利息2975000元,还亏本7025000元。陈后芝卖的都是无限极产品,增健口服液、化妆品、海豹油、牙膏日用品之类的。每10万每个月必须消费300元,可以多买,我都是在泉山商业街标榜理发店的买的。陈后芝的无限极产品在兰陵我知道三个店,泉山商业街有两个,标榜理发店和无限极,还有开元惠民广场有一个无限极。
(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我来报案的,关于在无限极陈后芝那存钱取不出来的事情,我被陈后芝以投资无限极产品为名骗去423万元。我很早就认识陈后芝,陈后芝说她卖无限极,无限极的产品可以治疗我婆婆的糖尿病,让我买,我买了产品之后她告诉我说在她这存钱可以领分红,10万元分红5000元,于是我就开始投资了。我一共存钱423万元,一共收到利息177.2万元,未兑付的钱245.8万元。
陈后芝的无限极产品在兰陵,光泉山街就有三个店面,一个是泉山商业街的路西一个标榜美容美发机构的无限极专卖店,一个是位于××街楼××室,一个是泉山街南段无限极专卖店,开元有两个,开元惠民广场一楼和三楼各一个店。
(6)被害人密家强的陈述,我来报案的,关于在无限极陈后芝那存钱取不出来的事情。我是通过任少春认识的陈后芝,她认识我的邻居胡安芹。
胡安芹给我说的产品怪好,然后我来到开几次会,然后觉得真的挺好。我就投了10万元,我老婆也投10万,然后我就去了趟大连,回来后觉得更好,然后我家亲戚都投了好几十万。一共投了1480万,获利大概在900万。现在陈后芝跑了,所以来报案。发展其他人投资有奖励,但是我都给本人了。开始的时候发展一个1800元,后来是2000元。
(7)被害人李丛丛等人的陈述,李丛丛称被诈骗400万元,分2次给的陈后芝,在陈后芝店里POS机上刷卡,两次分红共计40多万元。
张保红称被诈骗70万元,分5次给的陈后芝,在标榜理发店POS机上刷卡,按10万的利息标准,每月陈后芝按时手机转账。
另有张保惠20万元、曹传芹10万元、周丽娜10万元、王小燕10万元、李荣300万元、焦宏天40万元、王婷婷10万元、刘红40万元、徐建彩150万元、宋桂芳20万元、郝明月100万元、李萍20万元、刘建军10万元、王付娟40万元、宋红10万元、宋纯40万元、任可忠240万元、孟少勉30万元、吴培培90万元、张晓林160万元、周广梅280万元、黄凌云1xx万元、唐昕100万元、李燕110万元、李少艳200万元、朱爱彬20万元、张珍20万元、陈玉娟320万元、任蓉蓉150万元、李苏平300万元、石月云2xx万元、胡安芹300万元、齐全英100万元、刘英松20万元、陈玉芬130万元、陈玉华100万元、宋煜2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的证言,我2009年入职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至今,现为山东分公司服务主任。我的日常工作职责是对无限极经销商进行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推广服务支持、产品培训、营销活动和协助售后。
陈后芝之前是我们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一开始也是有专卖店的。她因为打着公司旗号吸收社会资金,当时公司就解除了和她的合作关系。后来陈后芝又以陈后承和于磊的名义作为我们公司的经销商,销售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不知道这件事,我只知道陈后承和于磊以经销商的身份在经营销售无限极产品,至于陈后芝在幕后销售人员的情况我不知情。
李青春是我们公司的经销商,他现在是我们公司的高级经理。李青春每次通知陈后芝去高密开会以及对陈后芝的人员培训不是公司的授权。李青春对陈后芝新招收的会员培训,不是我们无限极公司的人员到场莅临培训的,李青春在高密对陈后芝新招收的会员进行培训,是李青春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2)证人任某的证言,2017年3月份,我认识的陈后芝,知道她在搞无限极。2018年下半年,陈后芝让我开车给她店里拉货,偶尔店里忙的时候让我帮着开单子,单子内容主要是某某人交来无限极产品等等,我开的单子十万的有两三张,二十万的有一张,一百万的有一张,我填单子一般不领工资。店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是开单子、收货、拿货和销货。返利模式都是陈后芝自己规定的,10万元钱每个月返利5000元,20万每月返利1万元。陈后芝在开会的时候不让我们对外说是吸收公众存款对外返利,说是把返利对外说成分红。
(3)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在标榜理发店负责卖无限极产品时,还有李某1、任蓉蓉经常去帮忙,可能不拿工资。王某4在兰陵县后芝日用品经营部卖无限极产品,张伟芳在开元惠民广场柜台卖无限极产品。我分四次投资66万元,推荐人是陈后芝,投钱的时候陈后芝说支取自由。到目前,陈后芝把我的投资分红发到2018年12月份,我共得利息308000元。陈后芝没有给过我投资奖金,我参加过一次海南岛旅游。陈后芝的无限极是通过朋友办会员卡,但是必须购买500元的无限极产品才给免费办会员卡,加入会员后可以七折进无限极产品八折卖赚取利润,也可以投资赚五分的分红,支取自由。
(4)证人李某1的陈述,陈后芝给我说投资10万元,她有团队帮忙卖货,赚了钱就每月给我5000元的分红,但是需要每月消费300元来买产品,我考虑了一段时间就答应了。我一共投资了11次,总共是420万元,共分到112.7万元。
我没有工作,我没事的时候就会去她店里玩,偶尔她店里忙不开的时候我就给帮帮忙,给来买产品的人开单子,有时候有人来投资,单子的填票人也是我给填,我这是无偿帮忙的,没有任何报酬。
(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1月份,我去陈后芝的饭店吃饭认识的陈后芝,她向我宣传无限极团队运作很赚钱,让我投上点资,卖无限极产品给我分红。每投10万块钱一个月给我5千块钱的分红,实际上等于月息5分的存款。我现在手中是有7张投资单据,合计450万元,现在扣除132万的利息,我投资的本金应该是318万,这就是我实际投资款。
2019年1月24号晚上,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陈某那里有点钱,其中我带走了310万,王某3带走了174万,陈某说她投的钱还缺46万,所以我们就给她留了46万。我总共拿走了430万,多得了112万元。
(6)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从2017年3月8日第一次投放存款10万元,然后于次月开始领取分红5000元,截止到2019年1月份,累计投资540万元人民币,已领取分红212.5万元人民币。陈后芝说在陈某那里的钱就是留给我们的,在场的人有我、陈后芝、陈某、李某2、任某,然后我们回兰陵陈某家点的钱,共计人民币530万,陈某扣除了46万投资的钱,剩余的484万装在两个箱子里被我和李某2开车拉走了,我和李某2商量以后,算了算账,李某2要了310万,剩余的174万让我拿去了。
(7)证人邢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8月在兰陵县城碰到了陈后芝,她让我投资经营无限极产品,我考察了一段时间,于2016年中秋节前夕投入了20万元钱,每个月陈后芝返利给我1万元钱。到了2018年4月份我把20万本金抽回来了。从2018年8月我家属投了10万元,9月投了10万元,到2018年11月份、12月份我家属分别从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贷款各20万,分两次投资了40万,我的儿媳妇于2018年12月份投了10万元,我家里共计投了70万钱的款给陈后芝,都有条子。
(8)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在陈后芝店里主要给陈后芝看着店帮忙卖货,平时有去存钱的,陈后芝不会写字,我帮着开单据。一开始没有工资,卖货给提成,后来去后芝日用品专卖店以后一个月给2700元的工资。
陈后芝是什么时候开始高息存款的我不清楚,我去上班的时候就有了,我刚去上班的时候存钱的不多,到了2017年下半年开始存钱的人越来越多了。陈后芝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她自己为主,其余我们都是给打工的,于磊平时也不怎么参与,有时候给帮忙送个货,安装个无限极的水机,其余都是陈后芝主导,钱也都是在陈后芝那里。给客户反利息都是陈后芝给返的,陈后芝会用手机银行,会手机转账,也有给现金的,不过现金给的不多,大多数忘了给谁发放利息,别人去要,陈后芝给的现金。我有在陈后芝这里存的钱,一共还赔了3万元。
(9)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在陈后芝无限极那有投的钱,截至陈后芝案发时总计有120万元。今年4月底,我从陈后芝的女儿于海艳那儿要回来四十万元。于海艳说是借的钱给我的,没给我说是借了谁的钱,我当时没有把投资收据给她。
(10)证人赵某1的证言,我通过刘某2认识的于海艳,我同学刘某2和于海艳是同学,她上学时叫于晨晨。我在很早听社会上的人说过无限极,开始没敢投,后来于海艳给我们说过她妈妈经营无限极产品,无限极产品有人给代卖,每投10万元每月5000元的利息,每月拿300元的无限极产品,所以我认为是真实的。
我在2018年,我听说程某和王某2有投的无限极,所以于海艳联系我,我就问她怎么投,她给我说了她妈妈陈后芝的银行卡,具体哪个银行的记不清了,具体日期可能是10月或11月投的我记不清了,我投资了20万元,是分两次两个月投的,我收了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在今年4月份于海艳发微信通知我去她家拿钱,我到城市花园C区的她家,她点了20万元钱给我,她也没说别的。
(11)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认识于海艳。我朋友赵某1、刘某2和她是同学,很多年前他们介绍我认识的于海艳。于海艳让我投资无限极,她给我说她妈妈经营无限极产品,无限极产品有人给代卖,每投10万元每月5000元的利息。我在2018年,收了两个月的利息,每月5000元。
我是用支付宝转给于海艳的妈妈的,于海艳领我到兰陵标榜理发店转的钱。当时有不少人在场,我就认识她妈妈陈后芝,当时是她店里的人给开了收据。在今年我听说于海艳的妈妈出事,在今年4月份于海艳通知我去她家,我到城市花园C区的她家,她问我要投资款的收据,她点了10万元钱给我,他也没说别的。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于海艳让我投资无限极,她给我说她妈妈经营无限极产品,无限极产品有人给代卖,每投10万元,每月5000元的利息,每月拿300元的无限极产品。我在2018年投资了10万元钱,收了两个月的利息,每月5000元。
当时于海艳联系让我们去的,打电话时她在泉山街北头路西的饭店,当时于海艳去没去我忘了。我和程某一起去的,我把钱转给程某让程某一起转的,还是我直接转给于海艳的妈妈了我记不清了。我们是到兰陵标榜理发店转的钱,当时有不少人在场,于海艳的妈妈陈后芝我不认识,当时有好几个女的。在今年4月份于海艳通知我去她家,程某也接她通知,我们一起到城市花园C区她家,她点了10万元钱给我,她也没有说别的,当时也把程某投的钱返给他了。
(13)证人程某的证言,我认识于海艳,我们是同学,她上学的时候叫于晨晨。于海艳让我投资无限极,她给我说她妈妈经营无限极产品,无限极产品有人给代卖,每投10万元每月5000元的利息,每月拿300元的无限极产品。我也听社会上的人说过这事,所以我认为是真实的。我在2018年10月或者11月投的我记不清了。我投资了20万元,我收了两个月的利息,每月10000元,共计2万元。
当时于海艳联系让我们去泉山街北头路西的饭店,当时于海艳去没有去我忘了,我和王某2一起去的,我给于海艳的妈妈转的款,我用银行卡转账到陈后芝的银行卡上。我们到兰陵标榜理发店转的。当时有不少人在场,我认识于海艳的妈妈陈后芝,还有几个女的在店里,应该是在店里上班的。当时她店里的给我开了收据,给我其中一联。收据我给了于海艳,于海艳给我打电话要收据,说不能在放里边了。在今年4月份于海艳通知我去她家,王某2也接到通知。我们一起到城市花园C区她家,她点了20万元钱给我,她也没说别的,当时也把王某2的钱返还给王某2了。王某2也是于海艳的同学。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认识于海艳,我同学赵某1、赵某2、程某和于海艳是同学,她上学时叫于晨晨。于海艳给我提过她妈妈经营无限极产品,无限极产品有人给代卖,投无限极报团队有业绩,每投10万元每月5000元的利息,每月拿300元的无限极产品,所以我认为是真实的。她给我说了她妈妈陈后芝的银行卡,我投资了40万元,是分四次投的,每次10万元,我总共收了利息10万元左右。在今年三四月份,于海艳发微信通知我去她家拿钱,我到城市花园C区的她家,她点了40万元钱给我,她也没说别的。
(15)证人韩某的证言,我认识陈后芝,我和她是客户关系,在我这旅游多次。我是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陈后芝去过广东无限极,去过大连营口无限极,去过泰国,去过新疆,去过重庆,去过厦门,去过张家界,还有桂林旅游,暂时就能记得这些。每次都是三十人左右去旅游。陈后芝不经常去,都是让别人带队去,我认识的有于磊,李某2,其他的我不太清楚。
3、书证
(1)山东齐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一份,证实审计得出,总计人数1182人,投资金额421896636元(4.2亿),收回利息金额192191784元,奖金金额5344090元,收回本金金额150285260元,未兑付金额62358716元。
(2)收据复印件一宗,证实2017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陈后芝收取部分投资人资金的情况。
(3)无限极会员名单及收据一宗(附表1),证实公安机关按照各存款人存款的次数、金额、收据、领取利息等情况制作的信息表,由本人签名按捺指印并附有收据复印件。
(4)公安机关提取的陈后芝带回的笔记本复印件及收据一宗(附表2),证实陈后芝前往上海时,随身携带的部分已退还单据,经合计401人,8405.5万元。
(5)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无限极会员名单及收据复印件,证实相关人员的投资数额、领取利息情况。
(6)公安机关提取的陈后芝发展团队及会员交款投资情况表一宗,证实陈后芝通过张冬梅、陈玉娟等人以市场的名义吸收存款的姓名、日期、金额,单号等信息,部分合计金额1.3088亿。
(7)民生银行电子回单一宗,证实陈后芝通过民生银行向李某2等人的银行卡中转入资金的情况。
(8)陈后芝、张伟芳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一宗,证实陈后芝2015年至2019年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陈后芝通过民生银行向李某2等人的银行卡中转入资金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陈后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所填写的无限极会员名单,收取的材料系复印件,收据原件均在提供人手中保存。
(10)兰公(经)搜查字[2019]5号搜查证1份、搜查笔录8份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等一宗,
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涉案财物以及报账名单、账单的情况。
(11)关于兰陵县陈后芝女士的相关情况汇报及处分通知书各一份,证实无限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作出开除陈后芝的经销商资格、解除与陈后芝的合作关系、关闭陈后芝所开设的专卖店的决定,并对上述决定进行了公开通报。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山东分公司与兰陵地区52名经销商进行了面谈,再次通报上述公司决定。2018年10月2日,陈后芝申请成为公司优惠消费者,享受全国授权专卖店8折购货的权利。
(12)产品回购接受清单,证实张瑞雨、王晓燕、张步学将理发店、工作室内的无限极产品交予无限极公司回购。
(13)兰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相关人员收据、借条的情况。
(14)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5页,证实于磊指认该部分收款收据均系其本人开票收款,后交予陈后芝,人名、金额均无误。
(15)山东省商品房预售合同两份,证实陈后芝、于磊自苍山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兰陵县蓝湖国际A幢1-21(沿街楼)、蓝湖国际A幢6#1-1301(住房)两处。
(16)无限极会员旅游汇总表及旅游线路、参与人员、支付费用清单等,证实陈后芝通过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组织会员到迪拜、普吉岛等地旅游15次,共计花费1926423元。
4、同案人张伟芳的供述,2016年4月,我到陈后芝的无限极经营部上班,店址在泉山街中段路东,我是店员,主要的工作是有来买货的,我负责发货,我一直干到案发为止。店里的老板是陈后芝,发我的工资,一开始是每月2000块钱,2018年涨到每月3000元。我来干的时候,陈后芝就开始高息存款了,她说是从2005年就开始了。我参与陈后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具体有来存钱的,就让我给开单据,陈某、王某4、李可欣及任蓉蓉也都给开过单据,是陈后芝让开的。单据上的内容都是我们几个人给写的,上面陈后芝的签名都是她本人亲自签的,因为客户相信的是陈后芝。客户的钱有的是给陈后芝刷的POS机,有的是转账,还有的是给现金。
我有在里面存的款,共有50万。2017年4月份的时候,陈后芝给我说,如果有闲钱,就放在我这里进货用,也不用你卖货,赚了钱给你分红,10万块钱一个月给5千元,实际上就是存款的,10万元每月给5000元即5%的月息,我总计投了50万元,总计付了大约22万元利息。本金没有付给我。
陈后芝给我的是一个黑色背包,是22号在王某3家里给我的,让我给保存着的,当时包里有8万多元的现金,有一二十张银行卡,卡上边有几个写名的,还有几张借条。其中有8万块钱让我还我对象王潇的透支卡了,其他东西都还在。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后芝的供述,我来自首的,我知道自己犯罪了。我从山东跑出来的时候听家里人说了,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网追逃了。我怕山东公安局对待我不公正,所以就跑到上海投案自首了。
我2005年开始卖的无限极产品,由于无限极公司规定了相关的进货奖金制度,进货一万元提成一千元,进货越多返现越多。然后那我就借钱进货,一开始借了张庆霞两万元,月利息是10%,越借越多,然后就想办法多进货。我从2010年一般会员干至2015年升为高级业务经理,同年因为囤货太多,打折卖无限极产品,被公司发现,另外我吸收会员的存款给会员返利,每吸收10万元返利5000元也被公司发现,公司不允许,于是我被公司开除了。被开除以后,我就用我哥陈后承无限极的卡继续做无限极,做到了高级业务经理,同时我也用我对象于磊的无限极的卡做无限极业务,升至业务经理。
我吸收存款给他们返还利息的情况:最初2010年以前的时候,是投资两万元、五万元,都是月利息一毛的,两万元一个月返利两千元,五万元返利息五千。2010年之后,从朱学芳一次投资30万元开始,最低投资都是10万元起,给他们返利是10万元每个月返利5000元,后来有投资100万的,于是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每100万元每月返利7万元。我下面那些团队长提意见,要求推荐人投资之后,团队长想索要好处费,于是我就制定了,每10万元提成2000元,都是在开会的时候,在会场上发现金,该项制度执行了有一年多。
每个月的收入来源于吸收公众存款和用陈后承、于磊的无限极业务卡卖产品返利的钱,其中陈后承和于磊的返利钱每个月有十几万左右;支出就是给被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发放利息和进货购买无限极产品,其中进货购买无限极产品的比例占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比例的20%。
李青春通知、组织无限极各团队成员到高密学习的情况:一般学习期限来回是3天时间,在高密住2宿,每个人需要交200元钱的费用;讲课都是李青春邀请的讲师去给讲课,主要内容是介绍宣传无限极产品和团队成员提高业绩,上职级这些内容,开完会回来以后这些团队成员情绪都很高涨,像打了鸡血一样,卖货很快。每年组织团队成员出去旅游的情况:都是根据业绩上单情况来组织到不同的地点去旅游,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去不同的地点,有国内的,有国外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协助日常工作的有张伟芳、任荣荣、陈某、李可欣,她们四个人是我的雇员,平时我发工资给她们,都是微信转工资,有时忙的时候,于磊、任某、卜祥兰也开过单子。张伟芳知道我的经营模式,一开始就是帮忙在店里干活,后来张伟芳看别人都放钱投资,她也放钱,她知道10万元每月给5000元利息。于磊是我的丈夫,他平时不参与经营,平时和他关系不太好,也不和他说太多。
我吸收存款的挥霍情况:购置房产蓝湖国际是分期的,还有于磊工作室,组织存款客户每个月到国内、国外旅游,国外旅游去过欧洲四国、泰国、台湾等,我还给高思刚买了个手表花了6万元。我平时给存款的人开会说我经营无限极产品赚了好多钱,买房子就像买鞋子一样,是吹牛的,不吹牛的话没有人跟我干,没有人存款,我是骗他们的。
我每个月都存款会员发放1000多万的利息钱,我给投资的会员说给他们发的钱都是卖无限极产品的获利分红,实际上这些钱都是后期加入会员投入的钱,我是骗他们的。我每年都是根据业绩上单情况组织到不同的地点去旅游,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去不同的地点,有国内的,有国外的。我每个月返利超过1000万元的情况超过3年了。
(2)被告人于磊的供述,我家属陈后芝是2010年开始干无限极,那时候开始借别人的钱,给多少利息都是我家属定的,我不清楚,后来我知道一般都是10万元每月给5000元的利息。
我给无限极的会员搞服务,给无限极的会员安装吸水机和送无限极的产品,有时候有人来交钱,店里没人开单子了,我给帮忙开个单子,然后家属陈后芝收钱。收钱有时候是收现金,有时候是银行卡转账。银行卡转账都是转到陈后芝的卡上,现金都也是陈后芝保管。
陈后芝集资的款项大部分都给前面存钱的人付利息了,还有进无限极产品了,还有组织会员去旅游消费了近五百万,我带队去过巴马一次,跟团旅游两次,去了迪拜和柬埔寨,我在迪拜买了两幅画,一幅十万元,在柬埔寨买了一个桌子,花了十万元。我和我家属陈后芝买了蓝湖国际的一套住房、一套沿街,花了三百五十万元。我的于磊工作室一共两层,二百来平方,先交了60万元的定金,后来房子建成之后,又把剩余的钱结清,一共花了298万元,这些钱都是家属陈后芝直接去蓝湖国际售楼处交的钱,这个房子就成了我的于磊工作室,装修一共花了有15万元左右。
(3)被告人于海艳的供述,我知道陈后芝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她弄的无限极对外宣传存10万就不用卖货了,每月还能返5000元。我没有主动帮助陈后芝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主动对外宣传过。由于陈后芝的无限极在苍山做的很大,很多人都知道,我朋友也知道我和陈后芝的关系,就找过我问怎么加入,我就给简单说了下如何加入,然后我都是介绍他们去我爸爸于磊开的标榜理发店具体咨询情况,他们去到之后,就说和我是朋友,然后投资开票就写成是我介绍的,于海艳或者于晨晨市场了。
市场就是介绍人的意思。每有一个投资10万元的,介绍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钱。我虽然介绍了很多人,但是返的这2000元钱我都没要,我都还给投资的同学了。我想着有赵某1、刘某2、赵某2、程某、王某2这些都是我的朋友。都是他们主动找的我,我给他们简单介绍了一下,然后就让他们去理发店咨询。通过我介绍,我朋友向陈后芝无限极进行投资的总金额差不多在2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后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磊、于海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于海艳帮助吸收的存款100万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6181730.68元、奔驰轿车一辆、电动轿车一辆、梅花手表一块、欧米伽手表一块、天梭手表一块、劳力士手表一块、纪念币一枚、68000元收据一份,以及家具、家电等用品一宗;扣押涉案货物一宗,经回购变价6991534元;以上涉案财物均未随案移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陈后芝到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8月23日,在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于磊、于海艳。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陈后芝、于磊、于海艳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户籍信息,证实陈后芝、于磊、于海艳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兰陵县公安局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一宗,证实兰陵县公安局接受群众来访的情况,自2019年1月起,众多人员到公安机关反映陈后芝通过无限极吸收资金。
(5)举报材料一份,证实曹传芹等257人签名(按手印)向兰陵县公安局举报陈后芝、于磊夫妻二人涉嫌集资诈骗高达5亿元,涉案人员千人以上,现陈后芝携款潜逃,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刘时海向兰陵县公安局递交陈后芝失踪被劫持经过、控告信各一份,证实刘时海恳请警方将劫持陈后芝的犯罪分子及资金去向追查到底;控告李青春系陈后芝一系列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主谋。
(7)陈后芝的账本复印件共计16页,证实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21日,陈后芝记录的各存款人在支取利息的详细情况,另有部分人员存款的情况。
(8)张瑞雨书写的反映信一份,证实张瑞雨反映陈后芝案发后逃匿、藏匿物品的情况。
(9)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出具的陈后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表一份,证实自陈后芝、李某2、王某3、高思刚等人处扣押涉案款15879767.8元,冻结陈后芝、于海艳、于磊银行卡余额301962.88元;高思刚上交奔驰车辆一辆、手表一块;陈后芝上交电动轿车一辆。
(10)谅解书,证实刘某2、王某2、赵某2、程某、赵某1对于海艳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陈后芝的辩护人“考察、学习、其他旅游支出的资金及购买房屋的资金不是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辩护意见和于磊的辩护人“购买房屋的首付资金并非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人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各种开支,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遂不予采纳。
关于陈后芝的辩护人“指控的未兑付存款中包含利息”的辩护意见和于磊的辩护人“投资人员外出旅游并非被告人于磊组织”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尚未兑付的本金数额为1.14992064亿元;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于磊组织旅游一次、参与旅游二次;遂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三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于海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后芝、于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以吸收的资金支付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予以追缴。陈后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于磊、于海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应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于磊、于海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从犯情节。于海艳帮助吸收的存款已于案发后退还集资参与人。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于海艳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陈后芝、于磊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海艳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后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于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于海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后芝、于磊违法所得62358716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财物等涉案财产,以及被告人以吸收的资金支付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分红等回报52633348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廉
审判员 潘国栋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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