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舜等3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2.1.25……资金首次清退发还。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自2022年1月25日开始。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具备清退发还资格,在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期限内进行登记并确认发还金额,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未在信息登记核实期限内完成登记,以及未完成代理、继承资格审核、未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或经多次电话联系和公安查询仍联系不到的户籍地为迪庆州外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关于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舜等3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资金首次清退发还公告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2022-01-25 13:34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关于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舜等3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资金首次清退发还公告

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舜等3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在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各工作组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自2022年1月25日开始。

二、清退发还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具备清退发还资格,在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期限内进行登记并确认发还金额,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未在信息登记核实期限内完成登记,以及未完成代理、继承资格审核、未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或经多次电话联系和公安查询仍联系不到的户籍地为迪庆州外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清退发还金额
清退发还金额由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归集资金返还组办公室依法核定,在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中已由清退发还对象确认。

四、清退发还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市和平路支行协助完成。到账时间以接收案款账户开户银行入账时间为准。

五、特别提示
1.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司法拍卖、处置变现,经权属甄别后应纳入清退发还范围的,全部纳入清退发还的资金,依照确定的统一发还比例进行发还。迪庆州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继续对其他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权属甄别、处置变现,并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适时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发还。
2.因清退发还对象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非I类账户收款金额受限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案款发还失败。各登记点将根据银行反馈信息及时联系清退发还对象修改.上述出现错误的信息。
3.清退发还对象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发还工作、损害清退发还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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