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敏、张兆阳集资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刑初357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智敏,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兆阳,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阳,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锦勋,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0〕Z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2日以深宝检刑变诉〔2O21〕Z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于2021年6月13日以深宝检刑追诉〔2O21〕Z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辩护人李福兴、徐阳、谢锦勋、被害人代表高某、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于2014年合伙成立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P2P贷款业务,经营地址位于宝安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智敏,王智敏占61%股份,张兆阳占39%股份。2018年,王智敏和张兆阳决定成立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线下贷款业务。2018年年底公司运营情况出现问题,为了偿还之前的坏账,王智敏、张兆阳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隐瞒出借方的资金去向,并谎称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提供担保,将出借方的资金用于偿还公司之前的坏账和日常的经营。经审计,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骗投资人467名,应还本金为29638858.76元,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骗投资人376名,应还本金为53166362.86元。报案的被害人有541名,其中投资亏损的526名,亏损总金额79174987.24元。经补充审计,未报案人员转入融誉融资公司相关账户的资金共83777330.5元,融誉融资公司转入未报案人员的资金共29384065.08元,差额54393265.57元,上述人员转入资金比回收资金多的共1147名,转入金额共79819539.65元,回收金额共15685272.27元,差额64134267.38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判处王智敏十一年有期徒刑,判处张兆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智敏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部分未报案人员不是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客户,其资金损失不能作为集资诈骗数额,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数额不成立。2、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仅是对资金流水进行统计,未核实投资人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投资人存在损失。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始时间是2018年底,应当从该时间开始计算集资诈骗犯罪数额。4、被害人报案金额低于审计亏损金额的,应按照报案金额确定犯罪数额。5、王智敏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5、李宏龙已被汕头警方拘留,其主张受骗的金额应从本案中剔除。6、汇凌公司投资规模较小,受害人数量不多,社会影响不大。7、王智敏在案发前曾致电金融办和派出所,准备投案,其归案后已认罪悔罪。请求对王智敏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兆阳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兆阳应认定为本案从犯。2、本案集资诈骗行为始于2018年年底,应当从该时间开始进行司法审计。3、应当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张兆阳刑期调整为七年有期徒刑。4、张兆阳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张兆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共同成立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凌公司),公司经营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主要从事P2P贷款业务。王智敏占汇凌公司61%股份,并担任汇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兆阳占汇凌公司39%股份,担任汇凌公司副总经理,二人均参与汇凌公司实际经营管理。2018年,王智敏和张兆阳决定成立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誉公司),从事线下贷款业务。汇凌公司和融誉公司办公地点和人员架构均混同。2018年,汇凌公司开始出现大量坏账,导致投资人的出借款项难以按时归还,王智敏、张兆阳便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向被害人隐瞒资金去向,将被害人出借的资金用于偿还公司之前的坏账及公司日常经营。为逃避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王智敏、张兆阳以汇凌公司的名义与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创盈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但双方并未约定合生创盈公司为汇凌公司提供资金担保。王智敏、张兆阳向被害人谎称合生创盈公司可以为项目提供担保,欺骗被害人继续投资。2020年5月8日,民警依法将王智敏、张兆阳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计,汇凌公司被骗投资人共467名,应还本金合计29638858.76元,融誉公司被骗投资人共376名,应还本金合计53166362.86元,上述被害人合计727人(部分被害人在两公司均有投资),应还本金合计82805221.62元。其中,已报案被害人共541名,经审计投资亏损的共526人,应还本金合计79174987.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梁某:2019年5月,我通过梁婷介绍与深圳市汇凌金融公司(肇庆营业点)签订借款协议,先后在南粤银行存入532685元,2020年3月以后就不能正常到账,还有约35万元无法到账。2020年1月,我通过梁婷介绍在融誉公司投资,总投资额128万元,还有约120万元无法提现。我投资汇凌公司是通过广东南粤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在融誉公司投资是用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冉茂松:2018年,我在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肇庆营业点业务总监梁秀敏介绍下投资。2020年3月,我发现项目兑现不及时,5月6日,我收到融誉公司通知暂停所有业务,我还有3个项目共65万元无法兑现。融誉公司称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融誉公司的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我们购买融誉公司的项目没有风险,后来其他投资者到合生创盈公司询问,该公司没有与融誉公司有任何合作关系,我们才发现融誉公司有欺诈行为。
(3)周代琴:2020年1月8日,我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肇庆营业点的业务总监梁秀敏,在其介绍下进行投资。2020年3月,我发现项目无法及时返利,5月6日,我收到公司通知暂停所有业务,我还有1个项目共10万元无法兑现。我不认识融誉公司的负责人,梁秀敏曾经告诉我深圳汇凌金融服务公司和融誉公司是同一个公司,负责人都是王智敏。
(4)程明:2018年5月我朋友高某劝我投资深圳市汇凌金融公司,他说该公司有合生创盈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当时汇凌公司还给我们看了该公司和合生创盈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我比较放心就一直在该公司投资。2020年2月初我一直收不到回款,到3月中旬我们觉得有问题就到合生创盈公司了解情况,才知道合生创盈公司和汇凌公司的合作协议是一个框架协议,没有实际担保职责,我们就报警了。
(5)李清柳:2017年10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工作,职务是业务员,我自己也在公司投资。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我共投资72万元,2020年1月公司就兑付不了,2020年4月27日,同事说公司有问题,后面就报警了。
(6)高某:2016年底我从网上看到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招人,我进去培训了几天,了解到该公司是做网贷业务的,我就进入该公司工作,并叫了亲戚朋友来投资,我自己也有投资。2018年3月,公司给我们看了与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我们就更加放心。2019年4月,陈泽鑫说他们又做了融资租赁产品,这个产品的借款人是一些有实业的人,都有抵押物,资金回款更有保障,我也投资了这个融资租赁产品。2020年4月初,我们的回款还没有到账,就有点警惕了,我们去调查了一下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情况,发现合生创盈公司和汇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本没有实际上的担保职责。我们还去南粤银行查询存管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说我们无权查询,我们平常收到的短信不是银行存管账户交易信息,只是子账户交易信息,我们都被骗了。
(7)林籽言:2017年9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工作就是找一些人来我们公司投资。2020年1月公司把我们的资金转到融誉融资租赁公司平台上去。2020年4月,我们发现平台不能提现就报警了。
(8)李宏龙:我是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责人。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和汇凌金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这两家公司是同一班人马。2018年汇凌金融公司汕头分公司的业绩不好,王智敏将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给我,并教我投资流程,后来我就开始试投,之前汇凌金融公司的客户看到我投资也跟着投资。2020年5月6日,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兑现出现异常。我和吴舒琼为部分投资人垫了钱。我自己共投资300万元左右。
(9)林玉云:20xx年11月到2020年2月,我向荣誉融资公司投资15万元,没有收回本金,也没有收益。
(10)赵小芬: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我向汇凌金融公司投资12万元,损失情况不详。
(11)杨泽琼:20xx年至2019年,我购买荣誉融资公司的理财产品6万元,损失3万元。
(12)黄燕玲: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我向荣誉融资公司投资20万元,共损失14万元。
(13)陈佳佳:2019年10月我向汇凌金融公司投资5万元,投资本金全部损失。
(14)李廷珊:2018年开始,我投资汇凌金融公司的理财产品,共损失约30万元。
2、证人证言:
(1)陈昊:我于2017年11月入职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主要负责找投资人来我们公司进行投资。当时公司说与南粤银行有合作,投资人在南粤银行存款后公司网站会自动生成第三方借款协议,公司还声称每份投资合同都与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一开始客户投资的资金会按月回款,2019年4月我们接到通知,说公司老板开拓了融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平台,融誉公司和我们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代表,我觉得新公司有问题,2019年10月我就从公司离职了,并通知我的客户不要再投资了。2020年2月深圳汇凌公司不再通过南粤银行回款,客户提现都要通过融誉融资租赁的平台提交申请。2020年4月底,我的客户发现在平台上提现不能到账。
(2)陈泽鑫:我工作的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P2P平台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都是王智敏,他占公司60%多股份,另外一个股东张兆阳占公司30%多股份。王智敏负责公司经营,张兆阳负责后勤和客服。我于2020年5月调到公司总部负责后勤,之前我一直担任汇凌金融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是我们公司的兄弟公司。
(3)王文龙:我工作的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P2P平台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智敏,实际经营人是王智敏和张兆阳,王智敏占公司股份60%左右,张兆阳占公司股份40%左右。公司下设财务、技术、客服、运营维护等部门,我负责财务部。我们公司从2018年年中开始出现问题,至今漏洞越来越大。我们公司的投资人在南粤银行开通电子账户并充值,然后根据我们公司放出来的标的进行投资,出借方的钱到南粤银行的中间账户(资金专用账户)后,我们公司通过指令将中间账户的钱划到借款人账户。融誉公司和汇凌公司实际上是一起的,一个负责线上业务,一个负责线下业务,负责人都是王智敏和张兆阳,员工都是一样的,办公地点也是一样的。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就开始用投资人的钱去兑付之前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4)徐卫东(合生创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和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对方是一个叫张兆阳的副总过来谈的,但后来因为细节问题没谈好,我们公司没有为汇凌公司提供担保,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融誉公司和我们公司没有经济往来。
3、被告人供述:
(1)王智敏:我是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实际经营人,我占公司约60%股份,担任公司总经理,张兆阳占公司约40%股份,担任副总经理。我们公司主要从事P2P借贷业务,以汇凌金融的网站进行线上业务,线下以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平台。2018年之后,公司坏账越来越多,我们就把新融资回来的钱用来填补之前亏损的漏洞和公司的开支。我们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写明借款已由广州合生创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但我们实际上没有和该公司签订任何借款的担保协议,只是签了一个合作框架协议。我们写在合同里,就是为了吸引投资人,因为那时候平台已经亏损了,需要有资金进来才能偿还之前的坏账,但投资人对此并不知情。汇凌金融公司、荣誉融资租赁公司和出借人都有签订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些合同中有部分不是真实的,2018年6月开始,我们冒用出借人信息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款项会打到我们控制的第三方账户,我们可以支配这些借款。这些虚假合同由我和张兆阳负责。
(2)张兆阳:我和王智敏于2014年合伙开设汇凌金融公司,我占39%的股份,公司成立时是我找担保公司注资的。公司启动资金我按照39%实际出资,一共投入了3到4万元。汇凌公司主要从事P2P业务,从2014年12月开始,公司使用汇凌金融的这个网站进行线上业务。我主要负责后台技术管理,包括网站维护、升级,还有就是管理客服人员。汇凌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智敏,股东是王智敏和我,融誉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智敏,股东是他一个人,两家公司的总经理都是王智敏,副经理是我,财务是王文龙,融誉公司负责线下贷款业务,是在2018年成立的。汇凌公司2014到2018年有盈利,2018年之后平台运营坏账越来越多,我们就开始用其他投资人的钱偿还之前的坏账。2018年开始,我们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文说明,该借款已经由广州合生创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但我们公司没有和合生创盈公司签订任何借款担保协议,只是签订了一个合作框架协议,实际上他们无法提供任何资金担保。这样做首先是为了应付金融办的检查,还有就是为了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不知道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也不知道我们将他们的出借款项用于偿还公司之前的坏账。汇凌公司、荣誉公司和出借人都有签订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些合同中部分不是真实的,是我们冒用借款人信息去签订的,这些借款的款项汇入我们控制的第三方账户,我们可以支配这些借款。虚假的合同都是王智敏负责,其中部分合同是由我签字审批的。
4、书证:
(1)合生创盈公司出具的声明:该公司未曾为荣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担保。该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与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未同意为汇凌公司提供担保。
(2)高某提供的借款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转账记录、汇凌公司网站页面截图。
(3)陈昊提供的汇凌公司和合生创盈公司的合作协议、伍桂梅、陈伟雄、唐泳仪的账户明细及借款协议。
(4)李宏龙提供的投资合同、投资记录、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
(5)唐玉萍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网站账户充值记录、提现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
(6)文有兴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协议。
(7)冉茂松提供的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
(8)梁某提供的合同、提现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协议。
(9)邓玉坤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网站账户投资记录、提现记录。
(10)刘宝连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协议、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网站充值记录、提现记录。
(11)邓志伟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充值记录、提现记录。
(12)梁瑞群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
(13)周代琴提供的委托扣款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
(14)程明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借款协议。
(15)李清柳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
(16)林籽言提供的转账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充值记录。
(17)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
(18)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警情记录:2020年5月7日,王智敏拨打报警电话称因经济问题与他人有纠纷,现有20多人在其公司,已影响公司运营。
(1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0)传唤经过、王智敏、张兆阳户籍登记信息。
(21)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22)王瑞莲、周启城、蔡燕桃、张显英、蔡燕芳、黄月珍、何文君、梁佰能、何镜波、郑启珍、金松好、何镜成、张丽芳、李丽芳、张美兰、陈树群、谢秀棠、米宁、蔡学麟、梁婷、张达本、王柏康、李肇文、廖仲坤、康红梅、李刚、缪肇亭、缪嘉欣、李玉兰、傅晓梅、李娟、李艳霞、梁丽、黄秀梅、曾明波、陈东标等400名被害人提交的自述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等资料。
5、鉴定意见:
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深圳市汇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骗投资人467名,应还本金为29638858.76元,融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骗投资人376名,应还本金为53166362.86元,上述亏损人员合计727人(部分被害人上述两公司均有投资),应还本金合计82805221.62元。报案被害人共541名,其中经审计投资亏损的共526人,亏损金额合计79174987.24元。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问题,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一、王智敏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仅是对资金流水进行统计,未核实投资人身份信息。本案部分未报案人员不是融誉公司客户,其资金损失不能作为集资诈骗数额。经查,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出的融誉公司未报案人员亏损情况,缺乏其他相关材料佐证,认定其为本案集资诈骗数额依据不足,应当以实际报案被害人被骗金额认定。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汇凌公司未报案人员亏损情况,有相关材料佐证,应予认定。王智敏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合理之处,予以采纳。
二、王智敏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报案金额低于审计亏损金额的,应按照报案金额确定犯罪数额。经查,本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是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调取到的汇凌公司、融誉公司资金流水进行审计后作出的,审计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可信,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王智敏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张兆阳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集资诈骗行为始于2018年年底,应当从该时间开始进行司法审计。经查,集资诈骗犯罪的本质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不能将诈骗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完全割裂开,因此应当就全案进行资金审计。此外,王智敏、张兆阳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且持续了将近两年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被害人投资亏损显然是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导致的。张兆阳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王智敏的辩护人提出,李宏龙已被汕头警方拘留,其主张受骗的金额应扣除。经查,李宏龙并非王智敏、张兆阳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共犯,其被骗数额应当计入本案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王智敏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张兆阳的辩护人提出,张兆阳应认定为本案从犯。经查,张兆阳和王智敏同为汇凌公司的发起人,占汇凌公司近百分之四十股份,而且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与王智敏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从犯,但其犯罪情节较王智敏为轻,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体现。张兆阳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张兆阳的辩护人提出,应当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张兆阳刑期调整为七年有期徒刑。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的刑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但仍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情节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张兆阳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七、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八、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兆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智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32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一、被告人张兆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王智敏、张兆阳继续退赔被害人(详见另附清单)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徐 景 美
人民陪审员 汪 小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欢
书 记 员 肖鑫(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