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 2020.11.16……被告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吉24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人袁杨、刘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刑终184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杨,女,1983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83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捕前住长春市二道区恒大帝景小区1期2栋2门1208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大团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捕前住安图县万宝镇共荣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河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君、南太洙,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崇园,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2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大团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洋浦大街临4200号嘉惠红树湾6栋1单元1802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逄增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8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域名筑小区xx,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6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剑,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90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吉林省乐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二,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怡景家园小区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6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吉24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人袁杨、刘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磊
审判员 金尚杰
审判员 朴龙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翔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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