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刘卓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2022.2.11……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红梅(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红梅、齐英(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柔柔团队”、“若琳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店长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红梅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施丽君等人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关于拟对罪犯刘卓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2-02-11 15:50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刘卓,女,1996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60903264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孙沟村刘家。

犯罪事实: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红梅(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红梅、齐英(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柔柔团队”、“若琳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店长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红梅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施丽君等人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徐希凤(代号柔柔,另案处理)系“柔柔团队”店长,组织该团队成员在苏州市吴中区盛世佳人会所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00万余元。被告人刘卓(代号卓卓)系“柔柔团队”模特、前销,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45万余元,其作为前销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其作为模特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该案生效后,罪犯刘卓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刘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刘卓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2021年12月14日,罪犯刘卓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卓2022年1月21日早孕诊断成立。本院已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刘卓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处于妊娠期,系怀孕的妇女,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刘卓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规定第三条还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而执行。”

公示期间: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07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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