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叹星球”运营方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2.1.29……当事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作为宣传互动渠道,将自行编辑录制的《短视频运用、玩转抖音技巧》相关系列课程存储至“百度网盘及抖商直通车、鲸叹星球等APP”网络后台,借助互联网渠道设置销售模式分享贩卖课程。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等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从而在代收新学员微信转账缴交至公司的课程全款中,即时扣留获得课程总额50%的计酬奖励。以直接发展的新学员数量所购买课程为依据计算即时兑现报酬,剩余50%由推荐人微信个人转账至当事人账户。运营模式符合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

(信用中国网)
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3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29
处罚内容1.没收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零柒元贰角肆分(¥32207.24元)、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零玖元陆角柒分(¥69209.67元),共计没收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101416.91元); 2.对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801416.91元),全额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3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22072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共同组织策划利用“百度网盘及抖商直通车、鲸叹星球等APP”网络存储“短视频运用相关课程”,借助互联网渠道并设置销售模式分享贩卖课程从事传销活动。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6日起组织策划“鲸叹号”运营模式,制定设计提成分配方案、宣传版面、招商渠道等,在“鲸叹号”中承担发起、策划、操纵及管理、协调、统筹宣传、培训等职能。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6日起,与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共同负责销售“鲸叹号”短视频推广培训课程,负责课程签约贩卖、市场推广维护及项目招商咨询、报名、售后,为学员提供抖商直通车独家定制分身APP等相关平台内容。当事人编辑录制了具有一般商品特性及指导性的《短视频运用、玩转抖音技巧》等相关系列课程,借助网络“抖音”“微信”等平台作为宣传交易互动渠道。充分利用“MCN”(多频道网络,网红经济运作) 模式,以“知识付费、流量变现、视频培训、暴富机票”等作为“噱头”,引导顾客群体购买“鲸叹号”相关课程成为新发展学员,合伙人学员与发展新学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联关系和团队关系。新学员缴费后授权取得账户密码,即可通过“百度网盘、抖商直通车及鲸叹星球等APP”网络存储渠道观看对应课程。售卖课程分类为:短视频引流课、闲鱼无货源课、抖音必火、创作达人课、七天短视频孵化等课程。购买课程后获取身份分类为:298元抖米赚任务达人(享任务包佣金100+);4998元抖米赚团长变现课程(享上述达人招商50%分润、任务分佣35%等);6800元合伙人课程(合伙人,享99元抖音课程利润100%、899元闲鱼合伙人招商560元分成、6800合伙人招商50%分成,具有招商资格等);12980元鲸叹号短视频七天课程(合伙人,享上述达人招商50%分润、任务分佣35%、推荐4980抖米赚团长月奖金、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12980元鲸叹号短视频七天课程50%复购权益,具有招商资格等);19800元鲸叹号全能线下陪跑私教课程(执行12980元收费政策,合伙人,享上述达人招商50%分润、任务分佣35%、推荐4980抖米赚团长月奖金、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12980元鲸叹号短视频七天课程50%复购权益,具有招商资格等)。 新学员购买课程后,即被拉入相应的“群聊”,培训老师指导学员撰编相应的短视频文案,灌输积极创业、财务自由等理念,以贩卖焦虑、炫富吸引下线(贩卖课程)。当事人强化对已购买课程(享有合伙人、招商权限)的学员层级管理,以新发展人员(合伙人)的数量为计算依据即时地给予推荐人高额奖励。利润分配模式为:设有合伙人、核心合伙人、团队长等多个级别,通过缴纳购买培训课程费12980元(原6800元)以后的学员即可成为合伙人,而后根据直接、间接的学员人员数量计酬。奖励机制有:合伙人享销售提成、直接发展人员奖励(例如:A发展了合伙人B,B发展了C,A只能从B这一级获得复购收益,而不能从C获得复购收益,但都是A的团队,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享受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合伙人网体10人,等级核心合伙人,团队管理奖300元/个;合伙人网体50人,等级团队长,团队管理奖600元/个,闲鱼奖金30元/个)。 当事人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等奖金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从而在代收新学员微信转账缴交至公司的课程全款中,即时扣留获得该课程售卖标价全额50%的计酬奖励。以直接发展的新学员购买课程数量为依据计算并即时兑现报酬,剩余50%由推荐人微信个人转账至当事人账户。当事人设置必须购买6800元合伙人课程、12980元鲸叹号短视频七天课程、19800元鲸叹号全能线下陪跑私教课程才能具备“合伙人招商资格及享受即时获得课程总额50%的计酬奖励”等运营模式,通过网络媒介渠道贩卖课程作为敛财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存储数据、辖区税务局协查《复函》《合同》《学员名单》《审计报告》等渠道方式查实:共认定违法所得为101416.91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作为宣传互动渠道,将自行编辑录制的《短视频运用、玩转抖音技巧》相关系列课程存储至“百度网盘及抖商直通车、鲸叹星球等APP”网络后台,借助互联网渠道设置销售模式分享贩卖课程。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等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从而在代收新学员微信转账缴交至公司的课程全款中,即时扣留获得课程总额50%的计酬奖励。以直接发展的新学员数量所购买课程为依据计算即时兑现报酬,剩余50%由推荐人微信个人转账至当事人账户。运营模式符合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与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加入后,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即发展下线,下线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必须全款6800元、12980元、19800元购买课程后,才能成为合伙人,并获取招商资格)。二是计酬要件。对参加者以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合伙人复购课程即享50%权益;享受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合伙人网体10人为等级核心合伙人,团队管理奖300元/个;合伙人网体50人为等级团队长,团队管理奖600元/个,闲鱼奖金30元/个)。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鲸叹号”运营过程相互分工配合,共同组织策划了传销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零柒元贰角肆分(¥32207.24元)、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零玖元陆角柒分(¥69209.67元),共计没收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101416.91元); 2.对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801416.91元),全额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02092373321X
数据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0209237332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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