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公销社APP”涉嫌其他传销行为案 2022.3.2……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公销社APP”销售日用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入驻开店。消费者通过购买398元商品大礼包(含商品)成为平台会员后,即可在“公销社APP”平台内开店,成为社长。成为社长后,即可获得推荐会员并获得返佣的资格,具体情况如下:1.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可以获得直推佣金100元不等(根据大礼包的进价不同由公销社工作人员设置);直邀20个社长成为销售社长,销售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180元不等;直推20位社长,其中有3位社长直推做到20人,即可成为服务社长。服务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220元不等。2.如果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有销售社长、服务社长,那么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可以拿80元不等的返现,服务社长可以拿4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为220元不等;如果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只有销售社长,那么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拿8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是180元不等。另服务社长、销售社长可根据下属社长开设网店的销售业绩,获得不同额度的返现奖励。当事人通过“公销社APP”平台销售“398元大礼包”及普通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5268081.12元,其中采购商品支出共计130532467.39元,缴纳税款共计25855690.31元,销售折扣共计211620568.92元,服务费支出2283380.83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4975973.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75973.67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3-02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传销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监稽处罚〔2021〕00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岳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监稽处罚〔2021〕0053号;
      案件名称:***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传销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岳;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原***梦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公销社APP”销售日用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入驻开店。消费者通过购买398元商品大礼包(含商品)成为平台会员后,即可在“公销社APP”平台内开店,成为社长。成为社长后,即可获得推荐会员并获得返佣的资格,具体情况如下:1.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可以获得直推佣金100元不等(根据大礼包的进价不同由公销社工作人员设置);直邀20个社长成为销售社长,销售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180元不等;直推20位社长,其中有3位社长直推做到20人,即可成为服务社长。服务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220元不等。2.如果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有销售社长、服务社长,那么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可以拿80元不等的返现,服务社长可以拿4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为220元不等;如果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只有销售社长,那么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拿8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是180元不等。另服务社长、销售社长可根据下属社长开设网店的销售业绩,获得不同额度的返现奖励。
当事人通过“公销社APP”平台销售“398元大礼包”及普通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5268081.12元,其中采购商品支出共计130532467.39元,缴纳税款共计25855690.31元,销售折扣共计211620568.92元,服务费支出2283380.83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4975973.67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传销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75973.67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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