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受到去年引起玖富出借人关注的湖南省津市市的熊丙军先生起诉佛山人保案子的影响,玖富出借人纷纷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佛山人保,在2022年2月16日这一天,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裁定了一批该类民事纠纷案,公开渠道就能检索到16日这一天有12份玖富出借人诉佛山人保的民事裁定书放出来,如下所示,裁定书内容显示这批集中裁定的案子禅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时间是从2021年11月初至2022年1月初。
黄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401号
宋艳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341号
曹晓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粤0604民初584号
曹晓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粤0604民初583号
陆天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400号
叶秀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342号
徐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398号
李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粤0604民初1950号
邱杰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粤0604民初582号
朱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40131号
徐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39402号
张毓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40130号
以上案子原告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相同的、法院的裁定结果也是一致的,以金额最大的上海张女士案裁定书为例,全文如下:
张毓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604民初40130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0130号
原告:张毓秋,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崔华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煜伦,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雨薇,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果,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毓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第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均申请延期举证及开庭,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付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2612298.63元(其中本金2451000元、利息183825元);2.被告向原告赔付损失195922元(从保险应赔付之日2020年8-10月起到实际赔付日止,按照原约定收益率7.5%,暂计至起诉日);3.第三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原告通过玖富钱包APP购买理财产品,本金合计2451000元,年利率7.5%,期限一年。被告对此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仅向原告回款22526.37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由被告承保,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
经审查,上述保单为第三人运营的玖富普惠P2P平台上理财产品的借款人所投保,被保险人为“本借款协议对应的相关出借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并非涉案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保单对应的具体被保险人,故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原告可待玖富普惠P2P平台清理并确定具体保单对应的被保险人身份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毓秋的起诉。
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毓秋已预缴的受理费1463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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