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5号
1、被告人黄晓晖,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74********,汉族,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袁野,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7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园**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3、被告人黄雄,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7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4、被告人覃强,男,壮族,197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01051975********,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5、被告人谭祖康,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6、被告人莫新梅,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黄夕珏,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8、被告人黄伟,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21963********,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田阳县**镇**街**号,现住广西田阳县**站**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9、被告人谢炎芳,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72********,壮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和**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10、被告人何永忠,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11、被告人邓超发,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 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12、被告人刘学军,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院**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13、被告人徐健,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14、被告人叶仁年,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5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15、被告人丁洪军,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16、被告人余超明,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晖、袁野、黄雄、覃强、谭祖康、莫新梅、黄伟、谢炎芳、黄夕珏、何永忠、邓超发、刘学军、徐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丁洪军、余超明、叶仁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晓晖注册成立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被告人袁野建议黄晓晖依托互联网建设以充油、话费、水费、电费、衣食住行为主的网络营销平台,黄晓晖同意后由袁野开发网络平台并取名“某某甲**天下某某甲”。后被告人袁野租用网络服务器,设立**公司主网站为www.******.****,并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黄晓晖的身份证在网上申请办理了“某某甲平台”,该平台内共有某某甲、某某甲—微端、某某甲商家、**平台四个平台。2016年初该平台正式运行,随后为加快该平台的使用推广速度,被告人袁野、黄晓晖、黄雄商议后,在“某某甲”网络平台中植入会员 直推下线会员和会员签约商家的各项奖励制度。以购买团购包、发展下线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照加入平台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各层级的数量呈现头小底大的金字塔结构。某某甲平台的参加者需扫描上线渠道会员提供的推荐二维码后购买团购包,以及激活包注册激活成为渠道商用户。渠道商用户分为上下四个等级。成为渠道商用户后,若要提升等级,需先引领新渠道商用户加入并每周购买1个团购包以上,其次还需发展外部商家签约加入某某甲平台的渠道,平台即语序其本身账号再次购买团购包用以向上提升用户等级。某某甲平台为渠道商用户参与者设置了上下级层级排列方式及各种收益获得及奖励机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下线发展得越多,账户等级越高得到的团购点提成就越多,即可参与某某甲平台的分红的次数及奖励额度就越高。渠道商用户可通过将团购点兑换为团购金,然后提现至捆绑的银行账户获利。
2018年6月份开始**公司分批次在全国多个地方建立地推中心,负责在各地宣传**公司的销售模式,大力发展下线会员。至2018年11月,某某甲平台数据显示其最大会员层级为42层,会员总数为510174个,其中渠道用户会员为312895个。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晓晖于2014年12月份用其本人名字注册成立广西******有限公司,2016年其与被告人黄雄、袁野商议后,在公司的网络平台“某某甲”中植入会员制度和奖励制度从事传销活动。以消费优惠、购买团购包返还团购点等为诱饵,引诱他人在某某甲注册成为会员,不断发展会员骗取钱财,实施传销活动。网络平台发展的会员层级为42层,会员总数为510174个,其中渠道用户会员为312895个。2018年黄晓晖为藏匿违法所得赃款,共从银行提现人民币2.19亿余元,后交给黄雄、袁野等人藏匿。黄晓晖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
2、被告人袁野于2016年受黄某甲委托开发“某某甲”网络平台业务,后租用网络服务器建立 “某某甲”网络平台并自行开发搭建了“某某甲”网络平台系统,并负责该平台的日常维护。后与黄晓晖、黄雄等人商议后,由袁野在“某某甲”网络平台中植入会员直推下线会员和会员签约商家的各项奖励制度,并由袁野具体负责系统管理维护运行,处理客户、会员在平台上的投诉等工作。2018年5月份开始黄晓晖为藏匿其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所得赃款,将部分赃款藏匿于袁野住处。2018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栋**号袁野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4713万余元。袁野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
3、被告人黄雄与黄晓晖、袁野商议在“某某甲”网络平台中植入会员直推下线会员和会员签约商家的各项奖励制度。随后黄雄利用其本人及亲友的名义在某某甲渠道平台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其中昵称为:**的账号系管理员账号,其余为渠道商会员账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10万余个,层级27层。2018年5月开始黄雄将黄晓晖陆续交给其保管的大量现金分别藏匿于其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栋**号的租房,及其前妻丁洪军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栋**单元**号的住处。2018年11月19日案发后,黄雄电话通知其丁洪军及其姐姐黄某、姐夫叶仁年帮忙转移藏匿于丁洪军住房内的现金。2018年11月28日黄雄被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栋**号的租房查获现金3847万元。黄雄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
4、被告人覃强于2016年4月经黄晓晖面试招入到广西******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市场营销业务,负责管理**公司行政部、市场部,代表**公司验收各地**城市地推中心。2016年4月,覃强使用潘某某的名义在某某甲注册成为会员,用户等级为“事务员”,以及使用其本人名义注册1个渠道商会员账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约100个,层级6层,非法获利97733.17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覃强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5、被告人谭祖康2017年2月经黄晓晖招聘进入**公司工作,负责帮黄晓晖等人开车等工作。其使用本人名义在某某甲注册4个渠道商会员账户,其中名称为**的会员用户等级为“高级操作员”。通过发展下线渠道商会员138个,层级4层,非法获利703095.49元。
6、被告人莫新梅于2016年4月经陆某某推荐,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使用本人名义注册4个渠道商会员账户,并直接推荐下线会员黄夕珏等人,下线会员总数20万余个,层级40层。莫新梅还投资用于入股竞购**公司的百色市地推中心、贵港市地推中心、柳州市地推中心及海口市地推中心,非法获利14838070.12元。
7、被告人黄夕珏于2016年5月经扫描莫新梅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名义注册了1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4000余个,层级26层,非法获利352403.47元。
8、被告人黄伟于2016年7月经李某推荐,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使用本人及其妻子农某某的名义注册5个渠道商会员账户,并直接推荐下线会员黄某庚等人,下线会员总数约1万个,层级19层。黄伟还投资用于入股竞购**公司的百色地推中心。非法获利1747516.71元。
9、被告人谢炎芳于2017年5月经扫描苏某某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名义注册了6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4000余个,层级17层,非法获利519738.85元。
10、被告人何永忠于2016年4月扫描杨某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及其妻子杨某乙的名义注册7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4000余个,层级15层,非法获利3316302.78元。
11、被告人邓超发于2018年3月扫描何某乙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名义注册4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2000余个,层级14层,名下账户涉案资金12733640.94元。
12、被告人徐健于2017年8月扫描周某某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名义注册1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约3000个,层级10层,非法获利504679.3元。
13、被告人刘学军于2016年7月扫描刘某的二维码注册成为某某甲平台会员,其以本人名义注册1个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总数300余个,层级8层,非法获利92503.13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被告人黄晓晖与黄雄经协商决定,将从某某甲平台犯罪所得赃款提现后进行转移藏匿。2018年11月左右,黄晓晖将从银行取出大量现金交给黄雄保管,黄雄将部分现金藏匿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栋**单元**号住房内。2018年11月19日,黄雄得知**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叶仁年,让其帮忙转移现金。同时电话联系其前妻被告人丁洪军帮转移部分现金。
被告人叶仁年去到**小区*栋*单元*号住房内,将上述大部分现金转移至其女婿魏某家中,剩余620万元由叶仁年装入3个行李箱后,驾车运回到老家玉林市**,收藏于其个叶某乙床铺下面。
被告人丁洪军于2018年11月20日到魏某家取走黄雄要求其帮转移的现金共计2030万元,然后联系被告人余超明帮忙一起转移赃款,余超明表示同意帮忙。然后余超明与丁洪军一起驾车将部分现金1090万元运至南宁市**区**驾校旁的一个小铁皮房内进行藏匿,另外余超明将其中的200万元藏匿于其姐姐家中。余超明还提议将部分现金借给吕某某(另案处理),并将740万元转借给吕某某。案发后,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74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直推关系图、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微信聊天记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晖、袁野、黄雄、覃强、谭祖康、莫新梅、黄夕珏、黄伟、谢炎芳、何永忠、邓超发、刘学军、徐健等13人以某某甲平台为依托,发展下线以缴纳资金购买团购包的方式成为会员,并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仁年、丁洪军、余超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晓晖、袁野、黄雄、覃强、谭祖康、黄伟、邓超发、刘学军、徐健、叶仁年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永忠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新梅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531****、1397846****;谢炎芳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669****;黄夕珏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789****;丁洪军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781****;余超明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888****。
2、卷宗118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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