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鲁志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 号 (2021)桂0108刑初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8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超,行业名紫轩,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志干,行业名龙腾,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余礼根,行业名宁浩,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林小莲,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本强,行业名天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婷,行业名天婷,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2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1年5月24日、同年7月16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7月17日、同年8月19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及辩护人韦明、林小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等人自2016年起陆续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商务商会”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杨超于2016年3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行业名紫轩,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有鲁鸿飞、鲁志干、周本强等人,在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鲁志干于2016年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行业名龙腾,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人员有余礼根、林新贵等人,在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余礼根于2017年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行业名宁浩,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有林新贵、吴通等人,在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周本强于2018年6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行业名天成,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有段婷、何紫军、何礼顺等人,在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段婷于2019年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行业名天婷,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伞下人员有陶邦芬、段远平等人,在该“商务商会”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段某、张某、苏某、龚某、邱某1、袁某、陈某1、曹某1、刘某1、王某1、李某1、孔某、朱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同案人何礼顺的供述;4.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超、余礼根、周本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超及辩护人韦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杨超提出其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杨超是初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发展下线较少,实际获利与其他老总级别有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杨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志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提出虽然他们说其是老总级别,但没有收到实际上的老总工资待遇,发展的下线都是亲属,初犯。综上,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礼根及辩护人林小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余礼根提出其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余礼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不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也不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虽然达到老总级别,但与一般老总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如实供述。综上,建议法庭对余礼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周本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段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等人陆续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商务商会”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五被告人加入传销后,积极参与发展下线,随着伞下人员的增加,很快晋升为老总级别人员,其所在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在传销活动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鲁志干、余礼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2日,被告人杨超、周本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3日,被告人段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杨超、周本强、段婷、鲁志干、余礼根的身份信息。
3.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1月8日鲁志干、余礼根被抓获;同月12日杨超、周本强被抓获;同月13日段婷被抓获。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超处扣押OPPO和苹果手机各一部;从周本强处扣押vivo和小米手机各一部;从段婷处扣押华为和vivo手机各一部。
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段某被赵兆欢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运作行业,后发展段景胜、段玉婷。余礼根负责召开会议,平时在行业主要负责邀约新人。行业的老总有余礼根(宁浩)、鲁志干(龙腾)等人。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张某被陈兰花发展到南宁市从事商务商会运作行业,后发展陈礼园、江成。行业的老总有余礼根、鲁志干、紫轩等人,主要负责给下面的人进行洗脑、安排工作、打配合。
7.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苏某被苏开文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苏书和夏远真,上线是苏开文、苏开雨、张长红、陈功罗、黄盛峰、张续良、林新贵、余礼根(宁浩)、鲁志干、鲁鸿飞、紫轩等人。行业的老总有余礼根、鲁志干、紫轩等人,负责跟新人讲工作、洗脑。
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份,龚某被陈功罗、黄盛峰,黄盛峰发展加入行业,上线是陈功罗、黄盛峰、张续良、林新贵、余礼根、鲁志干等人。行业的老总有余礼根、鲁志干等人,负责安排行业老人接待新人工作。
9.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邱某1被邱某4等人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后发展邱生强,上线是邱某4、王某1、王某3、陶邦芬、何礼顺、段远平、段婷(天婷)、周本强(天成)。行业的工资是周本强拿现金到出租房给其发放。行业的老总有何紫军、段婷、周本强等人,主要负责给新人讲解工作、配合饭局、收取申购款和发工资。
10.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袁某被王xx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上线是王xx、佳欣、常乐、陶邦芬、何礼顺、天奇、段远平、段婷(天婷)、周本强(天成)。周本强负责以现金发工资,行业的老总有周本强、段婷、段远平、何礼顺等人,段婷是段远平的女儿,周本强给袁某发过工资、讲过课,段婷、段远平给袁某上过课。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8日,陈某1被王某1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段婷给起行业名叫必成,后发展黄香平、沈某、费燕,上线是王某1、王某3、陶邦芬、何礼顺、何紫军、段婷(行业名:天婷)、周本强。老总有段婷、周本强、何紫军、段远平等人,团队工资发放由周本强、段婷负责,老总负责讲解工作、配合饭局等工作。
12.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份,曹某1被何礼顺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是何礼顺带其去交申购款,其中老总段婷在场,后发展王铭,上线是何礼顺、何紫军、段婷、周本强、吴攀、相洪、相悦、龙飞、杨超(紫轩)。行业的老总有段婷、周本强、杨超等人,团队发工资由周本强、相韵负责,老总主要负责给新人讲解、配合饭局等工作。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刘某1被杨某2、罗徐龙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后发展杨某1、胡光明,上次是罗戈、何紫军、段婷、周本强。老总有周本强、段婷等人,负责开会讲课等工作。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底,王某1被王某3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传销行业,后发展邱某4、陈某1等人,上线是王某3、陶邦芬、何礼顺、何紫军、段婷、周本强、吴攀、龙飞、杨超等人。老总有段婷、周本强、杨超等人,主要负责给新人讲工作、配合饭局等工作。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李某1被夏志敏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运作行业,上线是夏志敏、周新建、吴某、王某2、吴寨保、林美凤、吴通、林新强、林新贵、余礼根、鲁志干、鲁鸿飞、紫轩。紫轩、鲁志干、余礼根是老总级别。
16.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份,孔某被陈某2等人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资本运作行业,行业的老总龙腾、余礼根等人给其讲行业,后发展徐伟华等人,上线是陈某2、王某2、宁宝、吴通、林新贵、余礼根、鲁志干等人。行业的老总有紫轩、龙腾、余礼根等人。
17.证人吴某、刘某2、胡某1、曹某2、毕某、段某、祝某、熊某1、李某2、黄某1、黄某2、熊某2、梅某的证言,证实余礼根、鲁志干是老总级别。
18.证人陈某2、郑某、赵某、夏某、朱某、王某2、汤某、黄某3、胡某2的证言,证实鲁志干、余礼根是老总级别。
19.证人杨某1、李某3、邱某2、杨某2、沈某、王某3、邱某3、邱某4的证言,证实周本强、段婷是老总级别。
20.同案人何礼顺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4月份被侄子何紫军发展加入资本运作组织,何紫军是被段婷以谈男女朋友关系叫到南宁市,其上线是何紫军、段婷、天红(周本强岳母)、天乐(周本强老婆)。
21.被告人杨超的供述及辩解,供认2016年3月,其加入消费投资传销行业,行业名子轩,后发展鲁鸿飞,上线是王鉴,下线是鲁鸿飞、鲁志干、宁浩、宁贵,并于2018年3月份晋升到老总级别,主要负责接待新人去参加招商宴会,行业的老总有周本强、段婷、鲁志干、宁浩等人。
22.被告人鲁志干的供述,供认2016年9月份,鲁志干被鲁鸿飞发展到南宁市加入“商务商会运作”项目,后发展余礼根,余礼根发展林新贵,林新贵又发展张续良、林新强,林新强发展吴寨保,并于2018年5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主要负责给新人讲课,做新人思想工作等。
23.被告人余礼根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份,余礼根被余文静、鲁志干和鲁鸿飞发展到南宁加入传销,后发展林新贵,并花11万元购买下线,上到老总级别。行业的老总有杨超、鲁志干、鲁鸿飞等人。
24.被告人周本强的供述,供认2018年其被朋友骗来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行业名天成,后发展段婷、蒋永玲,段婷发展何紫军,何紫军发展何礼顺。上线依次是英子、吴攀、鲁鸿飞、杨超等人。其伞下两条下线:一条是蒋永玲、另一条是段婷和段远平。段婷和段远平下面有两条下线:一条是何紫军,另一条是沈力,何紫军线下是何礼顺。其于2019年4月份晋升老总级别,主要负责安排团队人员开会、聚会,行业的老总有杨超、段婷、鲁志干、宁浩等人。
25.辨认笔录,证实吴某辨认出鲁志干、紫轩(杨超)、天成(周本强);夏依丰辨认出吴寨保、吴通;朱某辨认出鲁志干;陈某2能辨认出鲁志干、余礼根;郑某能辨认出余礼根;王某2能辨认出鲁志干、余礼根;王某3能辨认出周本强、杨超;沈某能辨认出杨超(子轩)、周本强(天成);苏某能辨认出鲁志干、余礼根;邱某4能辨认出周本强、杨超(紫轩)、段婷;李某3辨认出周本强、段婷;王某1辨认出杨超(紫轩)、周本强(天成)、段婷(天婷)。同案人吴寨保能辨认出余礼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段婷以参加“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的程度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杨超、鲁志干、余礼根、周本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杨超、余礼根、周本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余礼根的辩护人提出余礼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不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杨超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杨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的手机,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手机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使用违法所得购买,故将扣押的手机依法处理冲抵其被判处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鲁志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余礼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周本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段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杨超的OPPO和苹果手机各一部;周本强的vivo和小米手机各一部;段婷的华为和vivo手机各一部。若被告人逾期不缴纳罚金,本院将扣押的手机依法处理冲抵对其被判处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冠毅
人民陪审员 玉庆菊
人民陪审员 陈柳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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