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戴志峰,男性,1976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612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XXXX公司XXX分公司XX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XXXX城小区XXX栋XXX单元XXX室。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瑞香,女性,197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809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秀谷镇XXX路XXX苑XXX栋XXX单元XXX室。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志峰、付瑞香涉嫌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付瑞香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了解“纳芈汇”相关产品信息。付瑞香就向被告人戴志峰介绍了“纳芈汇”相关情况,后二人于2020年9月27日赶赴杭州参加纳芈汇招商启动会。二人在参加会议后共同商议加入推广活动纳芈汇。当天付瑞香扫了许秋香的邀请码注册了纳芈汇小程序,戴志峰扫付瑞香的邀请码注册纳芈汇小程序,戴志峰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付瑞香,付瑞香在纳芈汇小程序上下了10单,戴志峰在小程序上下了1单,二人成为纳芈汇会员并取得推荐发展新会员的资格。
戴志峰和付瑞香回到金溪县后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金溪县推广介经杭州纳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纳芈汇”(后“纳芈汇风膜全球”)上的1980元套餐(套餐内有一个芯片和三盒膜,膜可以是胸膜、肩膜、臀膜三种任选一)。戴志峰负责介绍宣传纳芈汇模式及产品,付瑞香负责做产品体验服务。两人在金溪县通过产品体验、赠送礼品等方式以及通过推荐奖励、分红奖励等模式吸引人员下单(规则是每单1980元,但一般要求被推荐人员每单转入2000元),下单成功成为会员(一代会员)后,每成功推荐一单(二代会员)就有600元余额的直推奖,二代会员再推荐人(三代会员)购买下单,二代会员就获得600元余额直推奖,同时一代会员获得300元余额直推奖,依此类推。同时每下一单的会员在平台”会员福利“里有2376元的分红指标,该余额每天在平台以几十元不等的数额返还至平台余额账户。以上奖励均是以积分形式返到会员账户上,会员每日可以申请提现,提现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平台每次提现要扣除8%的手续费;会员之间余额可以进行转让且平台要扣除3%的手续费。大概2020年十一月份纳芈汇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以杭州纳芈汇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丁某某、陈某某等人已经被杭州市滨江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戴志峰和付瑞香两人通过线下产品体验服务和介绍宣传“1980套餐的优势配置”等方式在纳芈汇小程序上邀请了熊某某、封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程某甲、饶某某、戴某某、何某某等13人注册成为会员并下单;熊某某邀请了钟某某、周某某注册成为会员并下单;封某某邀请了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注册成为会员并下单;程某甲邀请了程某乙、江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程某乙邀请了何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江某某邀请了曾某某、戴某某、谢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曾某某邀请了徐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曾某甲、桂某某、何某甲成为会员并下单;徐某某邀请了艾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许某某邀请了许某甲成为会员并下单;何某某邀请了饶某某、程某丙、邱某某、洪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邱某某邀请了朱某某成为会员并下单。金溪纳芈汇传销活动已经形成以戴志峰、付瑞香为领导者,参与传销活动总计人员42人共8个层级,导致传销活动参与人员损失约7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金溪纳芈汇传销人员层级分布图、杭州纳芈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卷材料、传销参与人微信账单、纳芈汇小程序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志峰、付瑞香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志峰、付瑞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志峰、付瑞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志峰、付瑞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两名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 詹琦
2021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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