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钱帮 2021.12.15……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春欢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间,任职人事行政部主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任职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232881.4元,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466814.78元。被告人蔡立华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间,先后任职客服部经理、客服部总监,负责客户服务等工作,任职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159784.35元,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320015.82元。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分别于2021年6月6日、同年8月2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涉案部分赃款已冻结在案。

蔡立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1)京0101刑初91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9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欢,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鹏,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立华,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瑞娜、吴威,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1]Z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欢及其辩护人宋鹏、被告人蔡立华及其辩护人吴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以来,王吉涛(另案处理)伙同谭晙晖(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南新仓商务大厦B座15层等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宣传“爱钱帮”投资平台,以高额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8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51亿余元人民币,截止2018年7月21日案发时未还款金额共计15亿余元人民币。其中:
被告人王春欢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间,任职人事行政部主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任职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232881.4元,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466814.78元。
被告人蔡立华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间,先后任职客服部经理、客服部总监,负责客户服务等工作,任职期间共计收入人民币159784.35元,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320015.82元。
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分别于2021年6月6日、同年8月2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涉案部分赃款已冻结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朱某、祁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记录,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春欢的辩护人认为,王春欢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立华的辩护人认为,蔡立华主观恶性不深,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明知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积极参与管理经营,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王春欢、蔡立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立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在案冻结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钱款折抵罚金后,发还投资人。与本院(2019)京0101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退赔项合并执行。
四、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蔡立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崇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一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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