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网P2P网贷平台 2022.3.29……有利网一位77岁高龄的宋老先生出借人在2021年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有利网

有利网一出借人法诉被裁定驳回!
原创 行者无疆 2022-03-29 13:38

一、法诉进展跟进

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给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关于“未对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的回函,引起了广大关注法诉案件进展的出借人的高度注意。

(截图文字)
回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移送函已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网贷领域风险化解的相关规定,海淀区金融办对“有利网平台”进行行政核查、监管,如发现犯罪线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清退工作。公安机关至今未收到海淀区金融办移交的相关线索。故未对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
特此函告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2022年3月19日

该案件溯源:
有利网一位77岁高龄的宋老先生出借人在2021年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有利网
➱➱2021年8月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思明人民法院认为弘合公司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
➱➱裁定驳回宋先生的起诉文书
➱➱有利网平台不服一审裁定,认为“自己就是信息中介,宋先生应当以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弘合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宋先生起诉主体不适格”,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2021年9月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宋先生在一审答辩称,有利网涉嫌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弘合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理由:

  1. 事前隐匿电子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2. 单方面设立免责条款;
  3. 利用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出借人;
  4. 合同主体违约不履责,不能把借贷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责任推给出借人;
  5. 利用欺诈手段伪造合同重要信息;
  6. 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7. 剥夺出借人电子签名的合法权利,为合同造假留下伏笔。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结合一审查明事实,弘合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在该平台开展线上业务的有效证据和其所设用户的特征系不特定社会公众,弘合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双方可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厦门法院在终审裁定完于2021年11月11日向海淀区公安分局递交“有利网平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函”之后,公安海淀分局经济犯罪支队于2022年3月19日给出了以下正式回函,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网贷领域风险化解的相关规定,海淀区金融办对“有利网平台”进行行政核查、监管,如发现犯罪线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清退工作。公安机关至今未收到海淀区金融办移交的相关线索。故未对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

然而,多月过去了,有利网是否立案还没有被确定。

宋先生在给海淀督查反映上诉问题时,督查电话的那一头仅仅告知“办案细节不能透露,等结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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