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振斌、章振怀(至通养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8.10.22 2022.3.28……资金清退。(清退比例=归集到位资金总额299488.44元÷受损金额总额21804537元,四舍五入取值,得出清退比例为0.013735)……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10.22)……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12.21)……“e租宝”案发后,为规避风险,其让人把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注销,借款合同改成借条。案发前,至通集团所有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亏损的,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向别人借款。

章振斌、章振怀(至通养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资金清退通知
蚌埠龙子湖法院 2022-04-13 12:26

被告章振斌、章振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简称“至通养老”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部分涉案资金进行清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2年4月11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清退比例和清退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至通养老”案审计部门提供的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表中核实的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总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登记投资本金金额减去已领取的本息合计金额的差额。(清退比例=归集到位资金总额299488.44元÷受损金额总额21804537元,四舍五入取值,得出清退比例为0.013735)

三、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

四、特别提示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

因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龙子湖区法院核对。

由于本次资金清退涉及人数众多,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并随时查询到账信息。

特此通知。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8日

咨询电话:3030271

注意事项:

1.本人前来核对信息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来核对信息的,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如需更换银行账户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行信息;

2.如集资参与人已去世,配偶及子女或其他继承人前来核对信息须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及银行卡复印件并提供开户行信息。


附:

章振斌、章振怀集资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集资诈骗诈骗 案  号 (2017)皖0302刑初156号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302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振斌,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任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系蚌埠市至通养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通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方新天地23栋2401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飞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章振怀,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至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振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章振怀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二次对本案延期审理。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章振斌、章振怀为非法集资,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了至通投资公司,章振怀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振斌为实际控制人。为增加至通投资公司的影响力,获取投资人的信任,章振斌又安排章振怀先后注册成立了蚌埠经济开发区同仁养老服务中心、蚌埠龙子湖区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蚌埠至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至通安全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蚌埠至通旅游有限公司、蚌埠至通物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至通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章振斌、章振怀以养老产业建设及相关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名,利用至通投资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许以月利息2%-3%高额回报,以借款合同形式,非法吸收152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871万元(以下币种同)。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部分被章振斌挥霍,致使122名投资人损失合计15066987元。
二、诈骗罪
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章振斌利用在龙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机会,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以养老院装修建设、资金周转等为借口,以月息2.0-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尚某、苏某、张某1、王某1等20人共计808.6万元,案发后尚欠本金675.86万元,大部分资金未用于养老院的生产经营,部分资金被章振斌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振斌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章振怀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分别依法惩处。
被告人章振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未向社会公开宣传。3、其所吸收的资金都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挥霍集资款。综上,其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章振斌吸收的集资款分别用于至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偿付集资参与人本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2、本案系单位犯罪,章振斌应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3、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总额和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有误:(1)未考虑首付扣息的情况;(2)二被告人直系亲属及公司员工投入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3)章振斌用于公司装修、改建、办公用具等经营的投入和工资开销应予扣除。4、章振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振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章振怀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单位犯罪;2、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具体理由同章振斌辩护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振斌、章振怀为非法集资,于2014年8月5日租用蚌埠市淮河路218号原铁路物资供应站办公楼筹办公司。2014年11月26日,二被告人注册成立至通投资公司。因章振斌系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由章振怀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振斌为实际控制人。为提升至通投资公司的影响力,造成至通投资公司具有实力的假象,骗取投资人信任,被告人章振斌又安排被告人章振怀先后注册成立了蚌埠经济开发区同仁养老服务中心、蚌埠市龙子湖区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蚌埠至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至通安全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蚌埠至通旅游有限公司、蚌埠至通物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至通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章振斌虚构至通投资公司的盈利状况及前景、隐瞒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公司多数亏损的事实,以养老产业建设及相关下属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许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至通投资公司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吸收资金。被告人章振怀在章振斌的授意下成立至通投资公司及一系列子公司,任上述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由章振斌实际控制,其在明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同意章振斌以其名义对外宣传、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公开集资,并直接介绍张利、胡家本等人向至通投资公司“投资”,收取提成。期间,被告人章振斌、章振怀向15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2871万元,其中,章振斌妻子施德环集资10万元(已收回利息2500元),章振怀之子章伟集资63万元(已收回利息98750元)。
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章振斌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以养老院装修建设、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方式吸收尚某、苏某、张某1、王某1等20名集资参与人808.6万元。
2017年9月29日,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至案发,所吸收集资款总额3679.6万元中,以偿还本金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89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7315580元,有142名集资参与人未能完全收回本金,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总额21604537元。被告人章振斌将所吸收的资金小部分用于支付至通投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装修、改建、员工工资等支出,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部分资金被章振斌用于支付介绍人提成及购车等挥霍,造成集资款损失20975787元(扣除施德环、章伟未收回资金628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振斌于2016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振怀于同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章振斌皖C×××××号东风牌EQ汽车一辆、皖C×××××号房车一辆;查封、扣押章凯皖C×××××号丰田牌TV汽车一辆、皖C×××××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了章凯皖C×××××号奇瑞牌SQ汽车一辆、皖C×××××号中华牌汽车一辆;冻结陈海英在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存款20867.19元,扣押现金36650元,扣押电脑、空调、电视机、POS机、冰箱、冰柜、衣柜、沙发、桌椅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等,证实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查封、扣押章振斌皖C×××××号东风牌EQ汽车一辆、皖C×××××号房车一辆;查封、扣押章凯皖C×××××号丰田牌TV汽车一辆、皖C×××××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了章凯皖C×××××号奇瑞牌SQ汽车一辆、皖C×××××号中华牌汽车一辆;冻结陈海英在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存款20867.19元,扣押现金36650元,扣押电脑、空调、电视机、POS机、冰箱、冰柜、衣柜、沙发、桌椅等物品。
2、工商注册资料,证实先后成立的至通投资公司、蚌埠至通物业有限公司、蚌埠至通旅游有限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同仁养老服务中心、蚌埠至通安全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蚌埠至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快乐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凤阳东路营业部、蚌埠市龙子湖区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章振怀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公司(或营业部)申请设立过程中均有章振怀签字。
3、至通公司收支情况说明、至通总投资汇总表、至通未付投资金额汇总表、至通公司剩余本金已付利息明细表、至通公司转账记录、至通公司提成汇总表、至通投资公司、至通公司投资费用汇总表、至通付各部门工资汇总表等书证,证实至通公司吸收款项总额为28710000元,至通公司已付投资人本金为8900000,未付本金19810000元,未付本金利息为4743013元,公司员工提成为647333元,公司公杂费为749166元,公司员工工资1735437.9元,至通公司代为同仁养老院、天之邦公司、旅行社、海成洋等公司垫付报销款项为1022582.18元,至通公司借出款项为360000元。
4、集资参与人王某1、张明科、汪朝府、安庆学等人的陈述、《借款合同书》、抵押合同等,证实章振斌及蚌埠至通公司李玉英等人员对外宣称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很多经济实体,经济效益好,投资收益高,是政府扶持的民政事业,章振斌是龙子湖区卫生局局长,还款有保障,并以月息2%至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王某1、张明科、汪朝府、安庆学等人借款给至通投资公司。王某1、张明科、汪朝府、安庆学等人先后与至通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开始尚能收到利息,自2016年4月起未再收到利息。
5、集资参与人蔡新洪、苏某、尚某等人的陈述、借条,证实章振斌对外宣称他是龙子湖区政府工作人员,至通投资公司及下属公司经济效益好,是民政部门扶持的项目,以公司对外扩张业务需要资金、做消防工程需要用钱等为由,承诺给予月息2%至4.5%的高额利息,向蔡新洪、苏某、尚某等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初期基本按时付息,2016年三四月份之后未再收到利息。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蚌埠经济开发区同仁养老服务中心由其和丈夫章振怀共同经营,其负责洗衣、看护老人。同仁养老中心隶属于至通投资公司,至通投资公司实际经营者是章振斌,章振怀任法定代表人。同仁养老中心在龙子湖区铁路材料厂院内时是亏损的,通过至通投资公司吸收的投资款填补亏损。后来搬到胜利路后基本正常运营。
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12月4日到至通投资公司担任会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章振怀,实际操作人是章振斌。其主要负责公司的合同签订、投资人合同到期后向投资人账户付息及公司日常报销。至通投资公司以另外几家公司需要资金开发为由对外进行宣传,以月息2.5%-3%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共吸收200余人存款达2000余万元。公司主要业务员有李玉英、云寿春、郭丽华、杨长龙等人,他们负责客户群。章振斌介绍来的投资人是章振斌谈好利息后,其负责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章振怀有时也介绍投资人到至通公司投资。投资人的款项一部分打入至通公司对公账户,一部分打入由章振斌保管的章振怀银行卡里,还有一部分直接打入章振斌卡里。公司需要支付利息和开销,章振斌再把钱汇到公司对公账户里。章振斌进行购买房车、奔驰汽车、皇冠汽车等大额消费。证实至通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章振怀,实际控制人是章振斌。2016年6月起,至通公司无法返还客户的本息。
8、证人张某2的证言、《协议书》一份,证实其曾是章振斌的儿媳,与章振斌之子章凯2015年1月份因感情不和离婚。章振斌以章振怀的名义注册蚌埠至通旅游有限公司未通过,遂和蚌埠快乐假日国际旅游公司马文钰签了协议书成立凤阳路营业部,每年交3000元管理费,并缴纳2万元保证金。2016年4月中旬其到蚌埠快乐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凤阳路营业部上班,不清楚公司盈利情况。
9、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章振斌经人介绍以每年19.2万元的价格租用其和其姑父潘成广在华光大道184号的房屋建成海成洋会所,租期自2014年4月3日至2020年3月30日。2016年4月份之后未付过租金。会所内墙纸、空调、电视机等装修是章振斌购置的,地板是本来就有的。
1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1月到至通集团上班,负责医废中心的工作,医废中心和病媒中心都是至通集团的一个部门,经营都不是很好。章振斌是至通集团董事长。2016年4月,其因至通集团拖欠工资离职。
1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3月到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工作,负责病媒中心的技术指导。公司主要是章振怀负责,林某分管医废中心的业务工作。病媒中心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公司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
12、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8月开始在蚌埠市至通集团公司任会计,主要负责至通公司及下面同仁养老院、天之邦病媒有害生物控制中心、海成洋休闲会所、高升园浴场、蚌埠市快乐假日旅行社凤阳路营业部等五家公司收支账目汇总,这五家公司的钱由章振斌进行审批使用。这五家公司基本是亏损,经营状况不好。至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章振怀,章振斌是实际控制人。至通投资公司对外宣称收益高、社会效益好,章振斌又是龙子湖区政府工作人员,开设的公司有好几家,经济效益好,以月息2.5%的高额利息吸引他人投资。其投资了5万元,共计收到7500元利息。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将凤阳西路老公安局附近的房子租给章振斌办旅游公司,每月5000元,一直未付,至2016年6月共欠租金7万元。2015年6月,其向章振斌借款10万元,从会计室拿的现金。2016年8月10日,章振斌向其借款4万元。其给章振斌送价值2万元的四件套用于发放福利,章振斌亦未付款。
14、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章振斌、章振怀系姊妹关系,在同仁养老院负责买菜。2015年12月份,章振斌让其到海成洋会所负责收账,然后到邮政储蓄汇到章振斌账上。海成洋会所直至2016年7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1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到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做会计,公司实际管理人是章振斌,林某具体负责。其做的账目上交一份给公司会计苗某,病媒生物控制中心和医废的经营状态都是亏损的,收到的营业款都汇入公司的徽商银行账户。
16、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保安服务许可证、《合作协议》、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系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七八月份,其通过亲戚梅某联系蚌埠市章振斌发展蚌埠地区业务,章振斌自称是龙子湖区卫生局局长。2015年10月1日,其与章振斌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委派沙布雨到至通公司负责蚌埠的保安公司工作,至通保安公司挂靠徐州威武特卫公司。章振斌提供了办公用房和简单的办公设施,挂牌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保安项目部。章振斌始终未派人参与业务开展,沙布雨将服务单位的服务费用直接交到章振斌的个人账户,章振斌从中支出沙布雨和梅某的工资。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收取过蚌埠保安项目部的任何盈利,也未发生经济往来。章振斌出事后,蚌埠保安项目部在2016年8月份搬到涂山路1013号,不再与至通公司合作。
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章振斌和其公司签订协议,提供一间办公室,一个文件柜等简单办公用品,并派了几个人和其公司的人一起成立蚌埠保安项目部。2015年4月28日,徐州威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保安项目部在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同年5月1日起在胜利东路同仁养老院三楼310室内办公。后几经搬迁,都是章振斌提供的地址。2016年8月,项目部搬至涂山路1013号,是公司自己出的钱。章振斌从头至尾未派人参与对外挣钱。
18、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徐州武威特卫公司李某是亲戚,经其介绍,李某与章振斌认识。章振斌到徐州市威武特卫公司考察,2015年4月与李某合作在蚌埠市成立了威武特卫蚌埠保安公司,实际老板是章振斌,其任队长。章振斌只投入了两台电脑、两张桌子等简单设备,公司运行状况不佳。
19、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向章振斌借款5万元,2016年6月经郭传放还2万元给章振斌,2016年8月13日经郭丽华还3.5万元给章振斌,即归还本息合计5.5万元。
20、被告人章振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初,其用章振怀的名义注册了位于淮河铁路物资供应站内的同仁养老院,其与徐家红、周大平、胡胜友每人投资50万元,主要由其参与管理和经营,其余三人年底分红。2013年4月,其与蚌埠市康城医用垃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投资二三十万元。2014年7月左右,其用章振怀名义成立至通投资公司;2015年5月,其投资80多万元用章振怀名义成立海成洋会所;2015年10月,其投资20多万元用章振怀名义成立快乐假日旅游社;2015年12月,其投资2万元用章振怀名字成立了至通保安公司和至通物业公司;2016年4月,其投资15万元用章振怀名义成立高升园浴池,这些公司以至通投资公司为龙头,其他都是它的子公司。成立至通投资公司的目的即是为了给同仁养老院和其他后续几个公司集资。其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用至通投资公司名义向200多名集资参与人集资2000多万元,另外还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五六百万元。至通投资公司有副总李玉英和郭丽、云寿春、李洪涛、张明科等固定的业务员,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登报纸、聘请社会人员到社区宣传等方式“拉业务”,业务员除底薪每月4000元外,还对客户投资额按月提成5‰。李玉英介绍有30多名集资参与人,集资200多万元;云寿春介绍四五人,集资100多万元;郭丽介绍40多人,集资200多万元;李洪涛介绍五六人,集资120万元左右;张明科的客户是以张明科名义,集资200多万元;章振怀介绍四五人,集资100多万元,章振怀之子章伟投了50万元;其妻子施德环投资76万元;其自己介绍的也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让人投资,因为一些投资人不愿意到投资公司投资,但是愿意借钱给其个人,所以由其出具欠条,利息和其他业务员介绍都是一样的,前后加起来500多万元。另外还有单位职工自己投的和社会上的人自己投的。其对集资参与人没有要求,拿钱就可以投资,根据投资期限长短的不同,月息1.5%至2.5%不等,每月1号、10号、20号通过银行转账付息。投资款汇到各个公司的对公账户,会计再将款项转汇到其个人账户,其以个人名义“借款”都是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公司的所有资金都在其个人账户上,由其控制,公司或其他地方用钱其再将钱转到公司的账户或提现给他们。集资款一部分用于给投资人打利息和付给业务员佣金,支付利息1000多万元;一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到养老服务中心有300万元左右;一部分用于买房买车,用于其个人和其子章凯买房、装修约50万元,给章凯买车30多万元,给旅行社买房车40多万元,其个人购买一辆二手皇冠车20多万元,买酒给客户做礼品20多万元,用于公司宣传广告二三十万元;一部分借给他人,借给乔治业22万元、邵顺心24万元、刘长剑5万元、章青山的朋友5万元、刘某4万元、谭朝晖5万元、郭传放3万元。“e租宝”案发后,为规避风险,其让人把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注销,借款合同改成借条。案发前,至通集团所有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亏损的,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向别人借款。章振怀的银行卡由其保管,私章由会计郑某保管。
21、被告人章振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弟弟章振斌以其名义注册成立同仁养老院,因为章振斌讲他是政府工作人员,不准经商,故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章振斌实际控制。同仁养老院本来在淮河路铁路物资运输站内,租金每年37万元,养老院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5月,同仁养老院搬到胜利路1440号,租金每年10万元,章振斌称装修投入100多万元,公司收支基本持平。章振斌成立至通投资公司的目的是拉投资,该公司以其名义注册成立,其任法定代表人,旗下有五个分公司,分别是同仁养老服务中心、至通保安公司、旅行社、病媒生物服务站和海成洋休闲会所,这些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都是其去办的,其也是这些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在上述公司进行投资,都是章振斌投资的。其负责经营同仁养老服务中心,其余的公司都是章振斌本人负责,章振斌给其和妻子王某2二人每月共计4000元。至通投资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5年8月份开始以公司名义借款、吸收资金,具体由章振斌、李玉英、云寿春等人负责。其介绍儿子章伟、战友张利、胡家本等人到至通公司“投资”共计160余万元,月息2.5%,其从集资款中提成2万多元。其的私章一直由章振斌保管和使用,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和其的私章是章振斌事先盖好的。集资款交到公司会计郑某处,有现金,也有POS机刷卡。
2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实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对至通投资公司会计使用过的电脑进行检验,提取到至通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等文件。
23、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至通投资公司章振斌、章振怀涉嫌集资诈骗案的涉案数额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9月29日,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1、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至通公司以及其下属的子公司以投资养老事业等名义,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52人吸收集资款本金2871万元。其间以偿还本金方式返还集资人89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集资人6033180元。截至2017年9月28日,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为14800937元,涉及人员122人。2、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其间,章振斌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段学文、黄四有、王某1等20人借款,借条金额合计为8086000元,其间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集资人1282400元,截至2017年9月28日,尚未归还出借人的本金为6803600元。根据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经侦大队侦查卷宗中对章振斌讯问笔录所载,章振斌供述其以个人借条方式所吸收的资金实则是以至通投资公司的名义让人投资的。所得款项都交给了至通公司的会计或直接存入至通公司农行的账户上。3、经对鉴定材料中至通公司会计郑某所编“至通公司收支汇总表”及其附表进行归纳整理后,所反映至通公司在该期间的资金运作情况如下:(1)收款总额为44532180.2元。其中:吸收公众集资款28710000元,吸收内部员工集资款80000元,收取存款利息23300元,转入款项15718880元。(2)付款总额为44531839.68元。其中:偿还公众集资款本金8900000元,支付公众集资款利息6033180元,支付员工提成工资647333元,支付办公杂费等749166.6元,借出款360000元,代付关联公司工资1735437.9元,代付关联公司费用1022582.18元,转出款项25084140元。该期间收付款相抵后,资金结余为340.52元。(3)上述至通公司收、付款总额中,所列“转入款项”和“转出款项”是至通公司与章振斌、章振怀及其他个人和子公司之间的转账往来。转入转出相抵后,为净转出9365259.8元。其中,净转给章振斌、章振怀的金额为5066915.6元。此外,该汇总表未单独反映章振斌以个人借条方式吸收及返还集资款的数额。其中,施德环2016年5月1日投入10万元,已付息2500元,尚未收回97500元;章伟2015年3月27日和2016年3月1日分别投入13万元、50万元,已付息98750元,尚未收回53125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9757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章振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二被告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而成立至通投资公司,且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活动就是进行非法集资,因此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被告人章振斌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章振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一,章振斌虚构至通投资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盈利状况及前景,隐瞒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公司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的事实,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其二,除向集资参与人许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还向介绍人支付佣金,资金使用成本高。章振斌在明知至通投资公司及相关公司经营亏损,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吸收资金。其三,吸收的集资款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集资款中,有16114330元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647333元用于介绍人提成,经鉴定的支付办公杂费等支出749166.6元、代付关联公司工资1735439.9元、代付关联公司费用1022582.18元及购买办公设备等经营支出与集资款总额明显不成比例。其四,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五,吸收的集资款部分用于购车等挥霍。综上可以判定,被告人章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成立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章振怀在章振斌的授意下成立至通投资公司及一系列子公司,任上述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由章振斌实际控制。其在明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同意章振斌以其名义对外宣传、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公开集资,并直接介绍张利、胡家本等人向至通投资公司“投资”,收取提成,但其受雇于章振斌,并未领取高额工资,对集资款亦无实际控制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振怀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振斌犯诈骗罪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因为无论被告人章振斌以至通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还是以其个人借条形式向他人“借款”,均系以至通投资公司及相关公司经营、拓展业务需要资金的名义,并在至通投资公司对外虚假宣传的框架下开展的。章振斌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骗取的款项亦有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汇入至通投资公司账户,以个人借条名义的“借款”与章振斌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非法集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应一并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总额未考虑首付扣息的情况,二被告人直系亲属、公司员工投入的资金,章振斌用于公司装修、改建、办公用具等经营的投入和工资开销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首付扣息的情形,至通投资公司会计在制作账目时已根据集资款缴纳或汇入的时间计入未来相应月份付息的账目中,该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等缴款凭证及至通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章振斌用于公司装修、改建、办公用具等经营的投入和工资开销是其维持至通投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运作、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除。二被告人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对外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其非法集资的对象指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公司员工,至通投资公司员工在信赖二被告人的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参与集资的行为,是二被告人非法集资框架下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向其他社会公众的集资并无本质区别,不应予以扣除。二被告人亲属进行集资,在事实上诱导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客观上扩大了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的影响,因此该部分集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但被告人章振斌对其亲属集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应计入其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
二被告人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章振斌负责决策、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章振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章振斌归案后虽供述部分事实,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提出章振斌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振怀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振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章振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章振斌、章振怀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勇
审 判 员  武 波
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继领
书记员高寒


章振斌、章某集资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集资诈骗诈骗 案  号 (2018)皖03刑终46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刑终465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振斌,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蚌埠市至通养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通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方新天地23栋2401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章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至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振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章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7)皖03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章振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章振斌,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章振斌、章某为非法集资,于2014年8月5日租用蚌埠市淮河路218号原铁路物资供应站办公楼筹办公司。2014年11月26日,二被告人注册成立至通投资公司。因章振斌系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由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振斌为实际控制人。为提升至通投资公司的影响力,造成至通投资公司具有实力的假象,骗取投资人信任,被告人章振斌又安排被告人章某先后注册成立了蚌埠经济开发区同仁养老服务中心、蚌埠市龙子湖区天之邦病媒生物控制服务站、蚌埠至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至通安全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蚌埠至通旅游有限公司、蚌埠至通物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至通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章振斌虚构至通投资公司的盈利状况及前景、隐瞒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公司多数亏损的事实,以养老产业建设及相关下属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许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至通投资公司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吸收资金。被告人章某在章振斌的授意下成立至通投资公司及一系列子公司,任上述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由章振斌实际控制,其在明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同意章振斌以其名义对外宣传、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公开集资,并直接介绍张利、胡家本等人向至通投资公司“投资”,收取提成。期间,被告人章振斌、章某向15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2871万元,其中,章振斌妻子施德环集资10万元(已收回利息2500元),章某之子章伟集资63万元(已收回利息98750元)。
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章振斌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以养老院装修建设、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方式吸收尚立萍、苏文书、张宏博、王海燕等20名集资参与人808.6万元。
2017年9月29日,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至案发,所吸收集资款总额3679.6万元中,以偿还本金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89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7315580元,有142名集资参与人未能完全收回本金,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总额21604537元。被告人章振斌将所吸收的资金小部分用于支付至通投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装修、改建、员工工资等支出,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部分资金被章振斌用于支付介绍人提成及购车等挥霍,造成集资款损失20975787元(扣除施德环、章伟未收回资金628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振斌于2016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某于同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章振斌皖C×××××号东风牌EQ汽车一辆、皖C×××××号房车一辆;查封、扣押章凯皖C×××××号丰田牌TV汽车一辆、皖C×××××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了章凯皖C×××××号奇瑞牌SQ汽车一辆、皖C×××××号中华牌汽车一辆;冻结陈海英在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存款20867.19元,扣押现金36650元,扣押电脑、空调、电视机、POS机、冰箱、冰柜、衣柜、沙发、桌椅等物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章振斌、章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9757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某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振斌犯诈骗罪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应一并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章振斌负责决策、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章振斌归案后虽供述部分事实,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提出章振斌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振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章振斌、章某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章振斌的上诉理由是: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没有挥霍集资款,原判定性错误。2.原判认定的数额中应扣除公司相关的支出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对章振斌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和上诉人章振斌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上诉人章振斌、同案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证实,章振斌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以投资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公司为幌子,隐瞒至通投资公司下属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事实,以明显无法通过经营活动兑现的高息(2%-4.5%)为诱饵,采取发传单、登报纸、聘请社会人员到社区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达三千余万元,除少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外,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息、肆意挥霍(购买豪车、住房等)、支付介绍人提成等,对差额部分也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致使二千余万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章振斌主观故意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关于章振斌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判认定章振斌集资诈骗数额20975787元,是根据借款合同、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计算而得,该数额中已扣除集资时支付被害人的“砍头利”、案发前章振斌已返还的被害人本息及近亲属投资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章振斌所称应扣除公司相关支出费用的辩解,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章振斌用于公司装修、改建、办公用具等经营的投入及公司员工工资支出仅占全部非法集资金额的少部分,该部分投入不影响章振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依照法律规定,该部分支出是章振斌维持至通投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运作、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成本,依法不应扣除。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章振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章振斌归案后虽供述部分事实,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坦白。原审被告人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章振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传佳
审判员  饶 钢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广居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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