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品案件 2014 2019.1 2022.4.15……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7日依法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绍增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投资者会议宣传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投资会员,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连本带利返还2.6倍至2.8倍的利益,以及“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司法审计,用于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的“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已激活或使用的会员账号有2.6万多个,投资额为人民币56.4亿余元。

关于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
香洲法院 2022-04-15 14:28

我院将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7日依法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防范新冠疫情,减轻集资参与人负担,核实确认工作将采用线上核实和线下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在上述期限内,如实、全面核实确认投资信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上核实
(一)人员范围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参加“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但在首次核实确认期间(2021年9月1日-10月15日)逾期未登录微信小程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绑定银行账户、未及时处理权属争议、共同投资及身份信息更正的集资参与人(详见我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掌上品”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公告》及附表)。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21年9月1日后进行补充登记的集资参与人。

(二)操作平台

  使用微信小程序登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进行线上操作,进行投资信息核实。


(三)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为0756-6904033,接受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二、线下核实
(一)人员范围

  1.已参加“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但在首次核实确认期间(2021年9月1日-10月15日)逾期未进行线下确认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见附表1)。

  2.在2021年9月1日后进行补充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3.以上人员均需符合防疫要求。

(二)核实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电话:0756-2683092。

  特别提醒:前来现场办理核实确认,必须要通过电话进行预约。

(三)应提供材料明细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案款发还的银行账户(需在国内银行开户);

  3.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加盖银行公章且包含交易对手信息的银行交易明细(必须);

  (2)银行交易凭证、POS机刷卡小票;

  (3)收款收据或收条;

  (4)投资理财合同等其他能够反映该投资行为的资料。

  上述材料必须是在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过程中从未提交过的新材料,如已经在登记阶段提交,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原集资参与人已死亡,以继承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的办理
(一)办理途径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的相关人员无需到现场办理,请拨打电话(0756-6904033)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我院将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处理。

(二)应提供材料明细

  除提供本公告第二点第(三)项列明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集资参与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内容应载明已死亡集资参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

  (3)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委托一人核实确认,并提供委托文书(委托书上须注明案款发还的银行账号)。

四、注意事项

  1.已收到我院首次清退案款的集资参与人不在本次信息核实确认人员范围内,上述人员无需再次进行核实确认。

  2.相关集资参与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确认,以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信息核实确认结束后,我院不再集中组织核实确认工作,逾期未核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3.除原集资参与人死亡的情形外,其他参与投资信息核实的应是原实际集资参与人,且与“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

  4.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在进行核实确认前认真阅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相关操作一经确认,无法撤回。

  5.有权属争议账号(见附表2)、共同投资账号(见附表3)及须进行身份信息更正(见附表4)的集资参与人,请尽快根据本公告随附的“常见问题答复”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6.如无法登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或申报登记的投资账号(HK号)没有显示在核定依据中,请先查阅本公告所附列表,以确定是否属于附表所列情形(见附表5、附表6)。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请详见本公告随附的“常见问题答复”。

  如不属于附表所列情形的,可拨打电话咨询(0756-6904033)。

  7.集资参与人提供的用于案款发还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的一类卡(如不清楚自己的银行卡是否属于一类卡可咨询开户银行)。

  8.集资参与人对其主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负责。如作虚假陈述、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谨防电信诈骗。本次投资信息核实确认无需交费,工作人员联系投资人时不会在电话、短信中提出转账、交费等要求。

  10.请相关人员相互转告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附表1:逾期未进行线下确认人员名单
附表2:权属争议账号列表
附表3:共同投资账号列表
附表4:须更正登记身份信息列表
附表5:登记人信息与原掌上品会员资金结算系统注册人信息不匹配列表
附表6:无法提供投资账号且无法认定投资事实人员列表(含HK不存在)


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常见问题
香洲法院 2022-04-15 14:28

1.为什么我无法登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是本院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专门开发设计的微信小程序,目前主要用于“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实确认及案款发还工作。只有参加了“掌上品”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并经审计确认的,方可登录该平台对审计数据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提供案款发还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操作。请先详细阅读《关于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以确定你是否属于本次核实确认的人员范围,如您确属于该人员范围却不能登录的,可拨打电话咨询(0756-6904033)。

2.不清楚操作流程怎么办?

  请阅读香洲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中的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或登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后点击红框处的“操作指引”,查看详细的操作流程说明。

3.相关操作一经确认还能撤回吗?

  请在核实确认前仔细阅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平台”的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并认真核对您的投资信息,相关操作一经确认,无法撤回。

4.为什么我申报登记的HK号没有显示在核定结果中?

  您申报的账号可能经审计未被确认为您的投资账号,请先确认该账号是否在香洲法院公布的相关列表中,如在上述列表中,请按照以下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1)“登记人信息与原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注册人信息不匹配列表”。如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账号密码,或原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注册人出具的证明该账号系登记人所有的情况说明并附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

   (2)“权属争议账号列表”。请先与对方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由放弃申报登记方向本院提交“放弃登记声明”。如无法协商一致的,通过香洲法院官方网站“掌上品专栏”下载“投资申报人账号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表”进行填写,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如果投资款系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或者投资后通过银行账户提现的,提交加盖银行公章且包含交易对手信息的银行交易明细,或银行交易凭证、POS机刷卡小票;

   ②如果投资款系通过现金交付的,提交收款收据或收条;

   ③其他能够证明反映该投资行为的资料。

  (3)“共同投资账户列表”。共同投资的集资参与人能够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名集资参与人进行线上确认的,须提供其他共同投资的集资参与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所有共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上须注明案款发还的银行账号,模板详见香洲法院官方网站“掌上品专栏”)。本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会通知相关集资参与人进行线上询问,并安排受委托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对核定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共同投资的集资参与人不能协商一致,不愿委托其中一名集资参与人进行线上确认的,可拨打电话咨询(0756-6904033)。

  (4)“须进行身份信息更正列表”。请相关集资参与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捺指印。

特别提醒:

  (1)为保障您的权益,请务必于2022年4月3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以便于工作人员在本次核实确认期间处理相关问题。

  (2)邮寄地址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香洲区法院“掌上品”工作小组,0756-2683092。

5.“电子币净流出”是指什么?

  “电子币净流出”=(将“电子币”转给其他会员的总数-收到其他会员转入的“电子币”总数)×6.5(“电子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电子币”在“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中主要用于激活新账户、购买股权或转给他人,具有一定价值。

  现将“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的相关界面截图展示如下:

  1.“周红利”“季红利”“佣金”实现获利的途径:

  (1)直接申请提现

  (2)申请转成“电子币”

  2.“电子币”在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

  (1)转账给其他账户

  (2)其他账户转入

6. “电子币”是按照多少比率折算的?和他人之间转让“电子币”不是按照1:6.5折算的,如何处理?

  “电子币”是按照1:6.5折算的。在案证据证明,“电子币”主要用于复投新账户、购买股权或转让给他人。集资参与人使用“电子币”复投新账户及购买股权时,原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均是按照1:6.5计算投资金额。故不论集资参与人自行转让时按照多少比率折算,均统一按照1:6.5折算。

7.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点击红框处的“异议申请”,并补充异议材料。如您不能提供新的材料证明您申报的损失情况,我们将不予受理您的异议申请。

8.能否查询“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中的电子币交易明细?

  电子币净流出金额反映了转给他人的电子币与收到他人转给的电子币的差额,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中的数据审计的核定结果。“掌上品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单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工具,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不能恢复开放。

9.我在补充登记时没有申报股权怎么办?

  请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说明投资股权情况并上传相关投资凭证。

10.逾期未参与本次信息核实确认怎么办?

  相关集资参与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确认,以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信息核实确认结束后,香洲法院不再集中组织核实确认工作,逾期未核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1.案款什么时候能够发还?

  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完成后,我们将根据核实确认的损失金额,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情况,确定案款发还比例,尽快组织分期分批发还案款。

12.为什么港澳居民、外国人必须进行线下核实确认?

  因上述人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故无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功能进行身份认证。在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网络办理核实确认。

13.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因为疫情管控原因无法到现场进行确认应该怎么办?

  执行法院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发还案款,如您在信息核实确认期限内无法到现场进行确认,执行法院将按照一定比例留存案款,待您能够到现场核实确认后再进行处理。

14.原集资参与人死亡的,继承人如何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的相关人员无需到现场办理,请拨打电话(0756-6904033)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香洲法院将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处理。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不能通过网络办理核实确认的,请拨打电话(0756-6904033)进行预约后,到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现场办理。

15.已经收到首次清退的案款,还要参与本次核实确认吗?

  不需要。


“掌上品”案一审宣判 9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2019-01-05 11:37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绍增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也是“掌上品”系列案件中提起公诉的首案。法院对李绍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邹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何荣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曹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绍莉等5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绍增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投资者会议宣传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投资会员,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连本带利返还2.6倍至2.8倍的利益,以及“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司法审计,用于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的“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已激活或使用的会员账号有2.6万多个,投资额为人民币56.4亿余元。

香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绍增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基金及土地等财物,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屹犯非常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粤04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伟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刘伟屹,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4月,李某4、邹某2(均另案处理)通过多次商议后,决定开办公司并通过投资业务吸收公众资金。邹某2提出新公司以投资柬埔寨的项目为经营理念,两人遂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公司)。同时,李某4通过他人聘请朱某1(另案处理)为其开发“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用于将来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之用,并要求赵某1(另案处理)代表其配合朱某1开发系统。朱某1按照要求,将投资会员分为由低到高的“招商专员”“招商主管”“招商经理”“招商总监”“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七个等级,并设定了各级会员能从其发展的下线会员的投资款中获取5%至40%不等的奖励,还设定了“招商奖”“管理奖”“平级奖”“服务奖”等奖项,均从下级会员的投资款中分得,以及设计了激活币、电子币、返利等多种电子账户,鼓励已参与投资的会员发展新的投资者会员。在系统测试上线后,李某4、邹某2又先后纠集了曹某、何某1和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其团队。
2014年4月27日,李某4、邹某2以宏盛投资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北京酒店二楼召开公司成立大会,纠集了徐某1、唐某1、姚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邹某2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大力鼓吹广东宏盛投资公司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谎称广东宏盛投资公司准备投资柬埔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泰国克拉克运河建设等项目,并确定投资档次、保本返利的周期和比例,以及发展下线投资会员可获奖励的比例等内容,鼓吹参会人员发展投资会员。
之后,李某4得知珠海市横琴新区有一家从事进口食品网络销售的公司,遂提出将广东宏盛投资公司用于吸收公众资金的投资项目改为进口食品的“O2O”营销理念,适应国家提出的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政策,以更好的吸引投资者,并得到其他团队人员的支持。其后,李某4等人分别注册了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掌上品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珠海宏盛科技公司)、珠海掌上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掌上品贸易公司)、珠海横琴火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火旺科技公司),上述公司均由李某4实际控制,几家公司实际是一套机构人员。
2014年6月初,为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李某4、邹某2等人决定在澳门召开第一次投资者大会。在会上,邹某2利用事先制作好的PPT进行演讲,大力鼓吹进口食品“O2O”营销理念的美好发展前景,鼓动投资人进行投资;曹某则负责以介绍投资理念为名,鼓吹互联网经济发展;同时,李某4、邹某2等人为了增强其鼓吹的项目的可信性,聘请国内多位经济学家进行授课。随后,2014年8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李某4、邹某2等人分别在澳门喜来登酒店、泰国组织召开投资会议。李某4等人通过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及李某4、邹某2、曹某、何某1等人的多个私人账户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
为了迷惑投资者,逃避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李某4等人以掌上品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协议,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按季度返还上述费用;同时,再以宏盛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另一份合同,以宏盛科技公司在投资者所开设的网店上进行推广支付费用为名,每周向投资者返利,最终通过合同的形式承诺两年内让投资者连本带利获取2.6倍至2.8倍的利益。而实际上,掌上品公司所开发的网上商城并不支持开设单个网店的功能,投资者也没有在网上商城上开设过网店。
2015年3月份,李某4、邹某2、曹某与赵某1、王某2等人商议后,决定采取“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的方式缓解返利压力并吸收更多的资金。李某4等人对外宣称掌上品公司未来将在美国上市,可以实现高额回报,以吸引投资者将之前向掌上品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债权”转为“股权”,以及向投资者兜售“股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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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品案件 2014 2019.1 2022.4.15……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7日依法开展第二批“掌上品”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绍增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投资者会议宣传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投资会员,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连本带利返还2.6倍至2.8倍的利益,以及“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司法审计,用于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的“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已激活或使用的会员账号有2.6万多个,投资额为人民币56.4亿余元。”》 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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