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武海永集资诈骗罪一案 2022.4.8……已宣判完毕,武海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4月26日,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在深圳举办《2017中国新分享经济首届创富论坛暨圆梦时代创客大学启动发布会》,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被告双创圆梦公司、武海永庭后辩称:1.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并非投资返利平台,不排除市场上有人为了拉拢客户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已登报声明与其无关;2.原告的款项是在销售产品时主动让利给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平台的;3.鉴于原告存在损失,同意调解并给予一定补偿。

关于(2021)粤0304刑初1389号的判决公告
时间:2022-04-14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1389号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1389号被告人武海永集资诈骗罪一案,近期已宣判完毕,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武海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武海永的违法所得,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武海永应是以下民事官司中提到的“2018年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项刑事立案侦查。”案件中非吸公司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珈荣与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武海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虚假宣传纠纷 案  号 (2018)粤0391民初208号之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张珈荣,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PKT99。
法定代表人:武海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海永,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武丕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张珈荣诉被告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创圆梦公司)、武海永、武丕明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珈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武海永、武丕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珈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创圆梦公司退还原告318,100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以318,1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武海永、武丕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17年4月26日,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在深圳举办《2017中国新分享经济首届创富论坛暨圆梦时代创客大学启动发布会》,虚假宣传投资项目;2.原告向被告双创圆梦公司支付40万元,已取回81,900元,剩余本金318,100元至今未取回;3.被告武海永、武丕明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
被告双创圆梦公司、武海永庭后辩称:1.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并非投资返利平台,不排除市场上有人为了拉拢客户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已登报声明与其无关;2.原告的款项是在销售产品时主动让利给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平台的;3.鉴于原告存在损失,同意调解并给予一定补偿。
被告武丕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双创圆梦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项刑事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双创圆梦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于2018年1月30日刑事立案进行侦查。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珈荣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522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凯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人民陪审员 禹昆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才池
书 记 员 周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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