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威县人民法院 2022-04-19 16:33
威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贺福双、王书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已对位于威县港达国际小区A6-1-502室的房产一处和威县圣丰时代小区51-2-1702室的房产一处启动财产处置程序。现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流拍,如各集资参与人接受以物抵债,请于2022年4月29日前到威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人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将依法进行变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19—3252148
17703398396(张法官)
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
贺福双、贾英瑞、高明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冀0533刑初261号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33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福双,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飞祥,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英瑞,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辩护人妙济良,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明奎,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祝其才,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史金珠,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刘丰军,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张跃中,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王书棉,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威县,现住址威县。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址。
辩护人郝培懿,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刑诉(2020)242号起诉书和威检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双、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书棉犯洗钱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福双、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王书棉,被告人贺福双的辩护人吴飞祥、被告人贾英瑞的辩护人妙济良、被告人王书棉的辩护人郝培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贺福双成立“威县福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未开展咨询等业务,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广泛宣传,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对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金额没有限制,并许诺支付给存款人月息1分至1分五厘不等的利息,自公司成立至案发,经邢台天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贺福双通过威县福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829人共计10547.7379万元,已支取191.95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31.6675万元。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英瑞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634.8万元,已支取9.11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9.696万元,涉及71名存款人。
自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明奎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349.48万元,已支取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49万元,涉及39名存款人。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祝其才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335.507万元,已支取5.703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7.682万元,涉及27名存款人。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史金珠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275.31万元,已支取2.43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9.726万元,涉及63名存款人。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丰军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153.104万元,已支取4.996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148万元,涉及37名存款人。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跃中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贺福双频繁请其吃饭作为答谢,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107.7万元,已支取1.6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34万元,涉及12名存款人。
被告人王书棉系被告人贺福双的妻子,在明知贺福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供贺福双使用,贺福双用王书棉的银行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王书棉协助办理。其中将吸收的钱借给邢台佳土房地产公司2000万元,是由王书棉协助转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福双、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王书棉的供述;2.证人证言:①证人高某等829资参与人的证言(其中涉及史金珠介绍的王建华、姬金环等63人;涉及高明奎介绍的张敬双、程红林等39人;涉及贾英瑞介绍的戚贵江、朱名金等73人;涉及祝其才介绍的梁春岭、刘风杰等27人;涉及刘丰军介绍38人;涉及张跃中介绍的12人);②证人王某1、项某、宋某1、石某、贺某1、贺某2、贺某3、齐某、陈某等证人的证言;3.书证:集资参与人的存款票据、银行转账记录、王书棉银行卡交易明细、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回执、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买卖协议复印件、买卖合同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威县车辆管理所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邢台银保监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关于贺福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一份、买卖合同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贺福双、史金珠、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刘丰军、张跃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书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福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数额没有异议,记不清有几个代办员,代办员都有好处,给他们结算1分6,具体代办员从他这里获取多少好处记不清了。这些钱他借给邢台佳土公司大概2000万左右,借给周自生700万左右,这些钱都正在打民事官司,没有别的了。没有别的去向了。没有其它投资。固定资产有圣丰时代这里,别的没有。另外,他是投案自首的,2020年6月8日他投案自首,6月11日被送到看守所。
辩护人吴飞祥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贺福双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充分考虑。1.贺福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认定的非吸数额过高,本案中存在利滚利情况;3.本案史金珠等6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已经进行单独认定,不应再次对贺福双进行重复认定,对贺福双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史金珠等6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4.贺福双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真诚悔罪。
被告人贾英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妙济良的辩护意见是,1.贾英瑞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的故意,无法成立共同犯罪,认定其为本案的从犯与法不符。2.关于贾英瑞的量刑处罚问题。本案中,贾英瑞也是受害者,其所涉及的71人名单中,都为其亲友,且大多数人都是他人个人到公司了解后自愿存入,不是贾英瑞直接介绍。故所指控贾英瑞的数额,辩护人持有异议,且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瑕疵。若本案贾英瑞罪名成立,其属于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法院对贾英瑞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明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祝其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史金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丰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跃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书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郝培懿的辩护意见是,鉴于王书棉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定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书棉在主观上没有洗钱的直接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王书棉的洗钱数额过高。2.王书棉构成自首,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对王书棉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书棉一共做过两次询问笔录和一次讯问笔录,两次询问笔录内容显示,王书棉都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询问笔录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充分说明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措施及掌握相应犯罪事实,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王书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构成自首。3.关于罚金数额的认定,请求法院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的罚金数额。4.王书棉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悔罪,认罪态度好,本次系初犯偶犯,请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贺福双成立“威县福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未开展咨询等业务,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广泛宣传,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对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金额没有限制,并许诺支付给存款人月息1分至1分五厘不等的利息,自公司成立至案发,经邢台天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贺福双通过威县福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829人共计10547.7379万元,已支取191.95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31.667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福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英瑞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634.8万元,已支取9.11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9.696万元,涉及71名存款人。案发后,被告人贾英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违法所得10万元。
自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明奎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349.48万元,已支取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49万元,涉及39名存款人。案发后,被告人高明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违法所得0.5万元。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祝其才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335.507万元,已支取5.703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7.682万元,涉及27名存款人。案发后,被告人祝其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违法所得19.5万元。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史金珠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275.31万元,已支取2.43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9.726万元,涉及63名存款人。案发后,被告人史金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违法所得3万元。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丰军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153.104万元,已支取4.996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148万元,涉及37名存款人。案发后,被告人刘丰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违法所得1.5万元。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跃中介绍公众在被告人贺福双经营的公司存款,贺福双频繁请其吃饭作为答谢,帮助贺福双吸收存款107.7万元,已支取1.64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34万元,涉及12名存款人。案发后,12名集资参与人对张跃中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王书棉系被告人贺福双的妻子,在明知贺福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供贺福双使用,贺福双用王书棉的银行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王书棉协助办理。其中将吸收的钱借给邢台佳土房地产公司2000万元,是由王书棉协助转账。贺福双案发后,2020年9月1日和11月10日王书棉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书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贺福双、王书棉的房产:1.贺福双儿子贺某3名下威县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室(合同备案);贺某3表示该房产系贺福双购买,王书棉表示该房产已卖给项子洋(合同以及房款由项子洋父亲项某全权处理),项某的证言与王书棉一致;2.贺福双儿子贺某2名下威县和园东区7号楼1单元1502室(合同备案);贺某2表示该房产系贺福双购买,王书棉表示该房产已卖给宋群硕(合同以及房款由宋群硕父亲宋某1全权处理),宋某1的证言与王书棉一致;3.贺福双女儿贺某1名下威县港达国际A6号楼1单元502和5号车库(合同备案);贺某1表示该房产系贺福双购买,王书棉表示因欠王某130万元,后协商以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王某1并签订合同,王某1未给付38万元。王某1表示该合同未履行,其30万元已在公安机关报案;4.王书棉名下威县圣丰时代51号楼2单元1702(合同备案)。
其他公安机关调查的财产:1.坐落于东商业街北环西侧的土地和房产一处,土地证号2××8变6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2××8字第××号,已于2020年3月转移登记在高学军、高学志名下,王书棉称是早期买卖、一直未过户,于2020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贺福双名下一辆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E×××××,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注销;王书棉名下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冀E×××××,机动车状态:注销。3.贺福双发投资的河北万客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隋爱军、祝东波、李保顺、陈某、孙红亮等多笔大额资金交易。5.坐落于广宗县西街北侧、老教委不动产登记一处,登记人为王书棉,由于老档案没有信息,无法确定与本案被告为同一人。上述财产需要进一步追查核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贺福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在2013年上半年至2019年11月份,他做生意急需资金,最一开始是跟一些亲戚朋友说让他们把钱放他这里,到了后期,他碰到熟人也会跟他们说把钱放他这里,他给他们出月息一分,也有1分2钱的,1分2厘5的,因为大家都信任他,就把钱放到他这里了。他给每个存钱的人都写了条,这个条是制式票据,抬头写着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内容有存款人姓名、存款日期,利息,并盖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公章等内容,他给每个存款人出具的票据都是盖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公章;他出具的制式票据有些还印有王书棉手章,还有一些是他本人用A4纸写的欠条。他名下就一处房产,就是威县,名字是他妻子王书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是他,公司主要是企业咨询这一类业务,具体记不清了,他就是用他们的钱,然后给他们出利息,没有企业咨询。他吸收别人的钱给他们出利息,没有经过银监部门许可。他在2019年11月份破产之前统计的大约是在1.3到1.4亿元人民币之间(这里包括本金和给他们支付的利息),他在2013至2014年之间借给了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他们公司每3个月给他结算一次利息,但这个利息大部份没有按时给,只是给他打了一个欠条,到了2018年底,这张借条累计到了8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个借条实际本金只有6700余万元人民币,还有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我价值1300余万元和园新城的单元楼和门市,到了2019年11月份的时候,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本带息差他将近1.1亿元人民币,他在2018年年底至2019年11月份的时候,还支付了大约2000万元利息。吸收的这些资金一部分是他自己找的,一部分是他的下线帮他找的,帮他找的大约有20人左右。这些人帮他找钱,他给他们结算到1分6钱利息,这些中间人给存钱人出多少钱利息,剩下的就是中间人抽走的利息,记不清他们帮他找了多少钱了。截至目前大约1.3至1.4亿元人民币没有返还,具体以借条为依据。经核对他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明细表涉及金额10547.7379万元,共计人数829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31.667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2)贾英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在2015年时候,她往贺福双那里存钱,她原来是跑保险的,人头比较熟,于是贺就想让她帮贺找钱,贺还给她说往贺这里存钱利息比银行高,随时可以支取,存钱利息是1分,于是她就介绍了人往贺那里存钱,一些是她以前跑保险时候的老客户,也有少部分熟人,有的是存钱人经她介绍后,把钱给她,她帮他们存到贺福双那里,有的她告诉他们贺福双门市在什么位置,他们自己去存。大约多少人记不清了,一共帮贺福双找了200余万元人民币,具体记不清了。贺福双给他们开的存款凭证是一张红色长方形票据,抬头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字样,内容有户名、金额、身份证件、日期、期限、红利等内容,并盖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的椭圆形公章,并盖有王书棉、石某长方形手章,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在顺城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中国人寿保险边上,公司老板是贺福双,公司是做什么的她不知道,她只知道这个公司吸收存款,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她帮贺福双找的存钱的人到期后的利息支取后,贺福双就按一万元给她一百元好处费,贺福双大约给了她十多万元好处费,贺福双经营的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吸收存款、支付利息,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我不知道。贺福双还有11万元本金没有给我。经核对,她对刘文改、王芝岭等71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619.696万元无异议。
(3)高明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7年贺福双找他,跟他说让他把钱存到贺福双公司里,贺给他出利息比较高,于是他就存了。贺福双也让他帮找钱,给他出好处费。于是他就给他们村里的人介绍贺福双这里可以存钱,通过他存利息是月息一分,一万元一年1200元的利息,利息高,也挺保险。大约20多个人,基本上都是他们村的,不知道一共找了多少钱存到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里,公司在威县中华大街路东挨着一个保险公司。2017年他介绍老百姓每存一万元给他100元好处费,2018年每一万元给他一袋大米,每存三万元给他一桶油,2019年就没怎么给他好处,好处费大约5000元。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不知道这个公司实际是干什么的,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他不知道。经核对,他对陈敬雨、赵兵录等39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330.49万元无异议。
(4)祝其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在2014年,梨元屯镇祝屯村的马一方(同音)碰到他说,让他帮忙找点钱,可以给存钱的人出利息(当时说的是1分3),他说要是有人要存钱,他就给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的业务员(一个叫“小雷”的男的)打电话来拿钱、并给存钱的人开具存款凭证。就是一开始马一方给他介绍的时候,在路边坐着的几个老头知道了这件事,他们就开始在他这儿存了钱,然后那个业务员“小雷”经常去他家取钱。于是附近的人都知道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里可以存钱,利息是1分3,于是贺福双这里可以存钱的信息在他们村慢慢的就传开了,他们村的人就来找他存钱,他就给“小雷”打电话,就这样一直维持到2019年9月左右。大约20多个人,具体他也记不清了,但在他们村的人基本上都是通过他介绍的,记不清帮贺福双找了多少钱了,他都是直接给“小雷”打电话,他也没账目,没记过有多少钱。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在威县中华大街挨着顺城路路东,一开始“小雷”说,月息1厘(一万给我120元),后来贺福双找到他说给他的利息涨到了月息3厘(一万元360元)的利息,这几年大约给他195000元的好处费。公司是做什么的他不知道,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他不知道。经核对,他对祁九为、刘洪才等27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297.682万元无异议。
(5)史金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2015年年底时候,她当时在保险公司做代办员,那时候她认识了贺福双,贺福双给她说,贺开了个公司,有闲钱可以放贺福双那里,月息1分钱,随时可以支取。最早她往贺福双那里存钱,后来贺福双让她帮介绍人往贺福双那里存钱,于是她碰到熟人就介绍他们往贺福双那里存钱,她介绍的存钱的人,有的是先把钱放在她这里,她给贺福双打电话,然后贺福双安排人去她家拿钱,现场给存款人开存款凭证。她记得大约20个人往贺福双那里存钱,大部分是她们村的,有的是串门的时候给他们介绍的,有的是他们主动去她家找她问存钱的事,她给他们说了。一共帮贺福双找了大约200余万元人民币,具体记不清了,其中有她个人的16000元,贺福双给他们开的存款凭证是一张红色张方形票据,抬头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字样,内容记不清了,并盖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的椭圆形公章,并盖有王书棉、还有一个会计叫什么青的,有他俩长方形手章。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在中华大街南半个路东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斜对过,公司法人是谁不知道,只知道老板是贺福双,公司是做什么的不知道,只知道这个公司吸收存款,她介绍存款人在贺福双那里存钱,每存一万元给她150元好处费,然后逢年过节给她买点肉、酒。她就得过大约3、4万元好处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贺福双经营的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吸收存款、支付利息,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她不知道。经核对,她对高某、王某3、姬振宁等63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269.726万元无异议。
(6)张跃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之前他开了个门市,有很多朋友来门市上玩儿,然后在闲聊的时候,他就给他们介绍说贺福双开了一个“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因为他和贺福双关系不赖,贺福双以前也给他说有钱的话可以存在贺福双这里,不只是他自己可以存,别人都可以存钱,让他帮着找钱,也就是说贺福双这件事是公开的,可以跟别人说。所以他就介绍说,贺福双这里可以存钱,利息是月息1分,也是挺保险的,支取方便,随时可以支取,然后他们就往这里存了钱。这些存钱的人有的是他给他们说贺福双门市在什么位置他们自己去的,也有的是他自己带着他们一起去贺福双门市存钱的,还有把钱给他,他帮他们把钱存在贺福双这里,第二天把存款的凭证带给他们。他介绍了15个人左右,一共找了100多万。贺福双的公司在中华大街与顺城路交叉口路东。贺福双没有给他好处费,经常带他出去吃饭,去吃饭基本上不隔天。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贺福双门市广告牌打的是“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但是这个门市刚一开始干的时候,就是在办理这个存钱的业务,一直到门市关门。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他不知道。经核对,他对王之林、王淑平等12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105.34万元无异议。
(7)刘丰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以前在贺福双那里买过摩托,就和贺福双认识了。2016年贺福双去他家让他帮找点钱,帮忙不白帮,给他一定的好处费(每帮贺福双找一万元的存款,就给一百元的好处费),如果有人存钱的话,贺福双就会给存钱的人出高利息(当时说的是给存钱的人出月息一分的利息),有人存钱他就给贺福双打电话,贺福双安排人去他家取钱,一般去他家拿钱的都是一个叫陈某的男人,然后给人家开具存款凭证。于是啊就主动去找到村里的人给他们介绍,可以通过他在贺福双这里存钱,存钱的利息比较高月息1分,但是一开始没有人存。于是他就自己存了点钱试了试,存完钱支取利息之后,觉得还挺保险的,他也就存了几笔钱,他就在大街上转悠着玩儿的时候、地里干活的时候、村里人在我家院子里跳舞的时候闲聊时聊起来贺福双这儿可以存钱,他也存了钱,支取了利息,挺保险的,也挺方便。于是后来就有人找他存钱,慢慢这个消息在村里传开了,于是有很多人来他家存钱。不清楚帮贺福双找了多少钱,没有账目,经他介绍去存钱的大约20个人,他们村的人基本上都是经他介绍去的。贺福双的门市在威县中华大街与顺城路交叉口路东,贺福双给他的好处费大约15000元,具体多少记不清楚。在贺福双那里存钱对人员身份和金额没有限制,不知道这个公司实际是干什么的,有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不知道。经核对,他对刘庆国、马巧云等37人的存款明细,涉及金额1147.148万元无异议。
(8)被告人王书棉的供述。证实,威县福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是吸收别人的钱,给存钱的人出利息,存款时有的人拿现金,有的人转账,都是用她名下的银行卡,包括存钱和转账。一共四张银行卡,当时是贺福双让她去办理的。大部分是由贺福双保管和使用,有个别情况贺福双就安排她给别人转账。记得贺福双让她给佳土房地产公司转过2000万元左右,不是一笔转过去的,转到张久其名下了,转的这2000万元是公司吸收的钱。
另外,王书棉证实: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建筑面积141.86平方米、7号楼1单元1502建筑面积138.81平方米;港达国际A6号楼1单元502建筑面积127.67平方米、5号车库建筑面积22.28平方米,这三处房子是她丈夫贺福双买的,但是把房子写在三个孩子的名下他们并不知情。和园东区的两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8号楼3单元301卖给了项子洋(130533199303212719)合同是项子洋父亲项某(同音)跟她们签的,协商买卖价格是53.5万元,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款,首付款30万元、二次付款20.5万元,剩下的3万元在房产过完户后一次付清;7号楼1单元1502卖给宋群硕(130533200201164213)合同是宋群硕父亲宋某2(同音)跟她们签订的,协商的买卖价格是58万元付款方式分三次,首付款10万元、二次付款40万元、剩余8万元房产过完户一次性付清,这两处房产合同是在买房家里签的,均已过户,就剩下过完户的余款没给她们。港达国际的房子抵债了,抵押给北街村王某1(同音),因为之前她们欠了北街村王某130万元,然后在2019年10月份的时候,一直找她们要钱,但是她们没有钱能还给王某1,港达国际占得是北街村的地方,所以王某1知道她们在港达国际有一处房产,然后就在房子那儿不走,影响到她母亲的生活,她们也是出于无奈跟他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个协议到底是买卖协议还是抵押协议她就不知道了),这个协议当时没有给她们一份,也不知道具体什么内容。当时协商时口头说的是把她们这个房子做评估,评估后房子价值68万元,她们欠王某1的30万元抵去30万元房款,然后剩下的38万元王某1住3天之内付清给她们,但是到后来王某1也没有给她们剩下的房款。当时在和王某1协商房款的时候,贺福双和王某1就商量着找一个证人,然后就找的李兴旺(男,50多岁,系北街村人)做的证人,在签订购房协议后她们一直找王某1要钱,王某1一直说在筹钱,也没有把钱给她们,疫情后再去找王某1要钱,王某1说不买这个房子了,一直到现在,协议是在港达国际王某1家中签订的。和园东区7号楼1单元的房子是1602,不是1502,跟项子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1602。
2013年门市刚开门的时候,她在门市上待了一年多,后来她就回家看孩子了,她不去门市的时候雇用了三个人,帮她们办理业务,这三个人分别是:陈某,男,36岁左右,威县贺营乡陶庄村人,手机号182××××9218,主要是从事去村里存钱的点取钱,然后给那些存钱的老百姓开具存钱的存款凭证;石某,女,46岁左右,不知道她老家具体是哪儿,在威县县医院南边的门市房那边住着,婆家是寺庄村,主要是负责接待去存钱的老百姓,然后给存钱的老百姓开具存款凭证;齐某,女,43岁左右,不知道家是哪里的,住在农行家属院,也是负责接待去存钱的老百姓,然后给存钱的老百姓开具存款凭证。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从2013年至2014年就开始吸收公众存款了,不知道一共吸收了多少存款,她只知道贺福双把钱打给了和园的老板张九琦了,其他的她就不知道了。她不知道公司有没有账目,她不识字,也没有关心过这件事,在家也没有见过。老百姓通过银行卡转账的都转到她的银行卡里了,建设银行:43×××38,农业银行:62×××15,中国银行:62×××88,工商银行:62×××46(这个卡不知道给她转没转过账),目前能想起来的就这几张银行卡,她只知道转到她银行卡上的,不知道有没有转到贺福双名下以及其他员工名下的银行卡上。不知道一共转给她多少钱,这些钱转到她名下后过不了多久贺福双就会让她把钱转给其他人,然后她就把钱转给其他人。不清楚把钱转给谁了,应该都是存钱的人,转给这些人的钱也不等,有的几千块,有的几万元,有的十几万元不等。贺福双给老百姓存钱的利息有的是给现金,有的时候银行卡转账,转账的时候,都是用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卡转的。她不知道用她的手章盖章是什么意思,这个手章是以前卖摩托的时候去税务局要用,然后就刻了。后来开了这个公司她的手章就在门市上放着,那几个业务员就用她的手章,章是贺福双让盖的。也不知道为什么2019年7月以后的存款证明就没有她和石某的手章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集资参与人)孙某的陈述,证实,她一共在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存过三笔钱,共计本金8.1万元,月息1分,她们住的地方和贺福双门市不远,所以她们知道贺福双那里能存钱,这三笔是她刚存的钱,还没支取利息贺福双那里就出事了,她就来报案了。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存款凭证是一张红色长方形票据,抬头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字样,内容有户名、金额、身份证件、日期、红利、到期日、到期红利、出纳、复核、记账、操作员等,盖有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椭圆形公章,并盖有王书棉和石某手章。这8.1万元本金是以现金方式存的,截至目前还有8.1万元本金没有给我。她不认识贺福双,也没见过面,所以不知道贺福双的情况。
(2)其他证人(集资参与人)高某、王某2、王某3等828人的证言。上述证人均系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及亲属,证实的内容与孙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了在贺福双处存款的情况,部分集资人并支取了部分利息。上述证人的证言与邢台天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报告一致。其中,张敬双、程红林、陈晓静等39人通过高明奎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戚贵江、朱名金、贾英君等71人通过贾英瑞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祝文芳、刘风杰、刘中桥等27人通过祝其才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刘庆国、马巧云、刘保全等37人通过刘丰军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宋保亭、彭秀环、孙金花等63人通过史金珠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王立强、石素格、孔令君等12人通过张跃中介绍到贺福双处存款。
(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工作过,公司法人是贺福双,2014年在招聘广告上看到这个公司招人,就去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上班了,上班后才认识贺福双的。公司有三名员工:她、陈某(男)、齐某(女),威县人。有人去存钱的时候,她就给他们开具存款凭证;有人支钱,她就支付给他们钱。不知道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从什么时候开始吸收公众存款的,她2014年开始上班的时候就做办理存钱的业务了,她们的工资按一天70元算,贺福双给她们发工资,年底没有分红。没有帮贺福双找过钱,她们三个都办理过存钱业务,每天一上班的时候,贺福双会拿一袋子钱放在她们这里,大约6万元,让她们供存钱的人支取,等到下班的时候,贺福双就把钱拿走了,她们也不知道把钱存在哪个银行。她们三个只有一个袋子,如果有大额交易都是老板贺福双直接经手,她们三个不经手。存钱的人有的存的现金,有的是刷POS机,POS机不知道以什么名义申请的,没有注意是哪个银行。她们吸收的存款不知道有没有往银行里存,王书棉不怎么去公司,平时都是她们三个在公司里。她和王书棉的手章平时就在公司里放着,谁用谁拿着用就行,是贺福双让她们盖手章的,不知道为什么。存钱的人拿着现金来存钱之后,她们就数他们带的现金是多少,然后给他们开具存款凭证;刷卡的人是刷完卡后,她们根据刷卡的金额来开具存款凭证。后来是贺福双不让盖手章了。
(4)证人齐某、陈某证言,与石某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贺某1证言,证实,港达国际A6号楼1单元502,这个房子不是她买的,房子和车库应该是她父亲贺福双给买的,她在图书馆上班,一个月2600元。
(6)证人贺某2、贺某3的证言,与贺某1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名下的房子均是他们父亲贺福双购买。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9日,和贺福双签订的买卖协议,他当时在贺福双那里存了30万元,但是因为贺福双给不了他钱,他当时想到贺福双在港达D区有一处房产,于是他就想把他这个房子买下来,他们就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说的这处房产价值68万元,除去贺福双欠他的30万元,他再付给贺福双38万元,他们找了李兴旺做了证明人签订的这份协议,当时协议上写的是剩下的38万元需要他在3天之内还给贺福双,所以他们签订的协议是一式两份,但是当时协议在他们中间证明人李兴旺手里了,并没有给贺福双一份,他把剩下的38万元凑齐后,他们就会把协议给贺福双一份,但是他没有凑齐钱,后来他们也是私下有过口头协议:因为他给不了贺福双钱,就商量着把这房卖了,然后钱他们俩分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买主,也没有履行合约,这件事儿就耽误到了现在。写了买卖协议后,贺福双就把他那30万元的存款凭证收走了,后期贺福双也没有给他写过什么证明,他在贺福双那里存了30万元要报案。
(8)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8年10月20日买的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在贺福双手里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贺某3的名字,购房协议是贺某3签订的。他和贺福双的关系一直不错,一起喝酒聊天的时候,他知道贺福双在和园东区这里有一处房子,于是他就对贺福双说想把那套房子买下来给他儿子结婚用,于是贺福双就答应了。在2018年10月20日,他和贺福双在(九倾庭院小区)喝酒时,就把这个购房合同签了。因为这个房子是在贺福双大儿子贺某3名下,所以是贺某3和他签的购房协议,一切事情是他和贺福双商定的。商定的价格是53.5万元,他分三次把钱付清,第一次是首付款银行卡转账,在一开始签订购房协议时就给贺福双转过去了30万元,他那一阵钱比较紧贺福双也没有一直催我,他就等到2019年4月份的时候,又通过银行卡转账又给贺福双转了20.5万元,剩下的3万元等房产过户后他再转给贺福双。转账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付款卡号:62×××40,户名项某;收款卡号:43×××38,收款人是贺福双媳妇王书棉。图纸设计的面积与最后交房的面积数都是有误差的,都是以实际交房的面积为准,有误差是正常的。
(9)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在饭局上得知贺福双有一套房子要全款卖,他回家后和媳妇商量一下,准备买下来。于是在2019年元月29日买的和园东区7号楼1单元1602,他与贺福双一起在他家(财政局家属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处房子是在贺福双二儿子贺某2名下,于是是贺某2与他儿子宋群硕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切事情是他和贺福双商定的。商定的价格是58万元,他实际上是分四次把钱付清(房屋买卖协议上写的是分三次付清,他第二次转的40万元是分两次转的钱),第一次首付款是银行卡转账,签订协议后就给贺福双转过去10万元,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又通过银行卡转账又给了贺福双20万元,6月份时转20万元,剩下8万元待房产过户后再转给贺福双。用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的,户名是宋某1,卡号是:62×××86,把钱转到贺福双媳妇王书棉的账户中:43×××38,系中国建设银行卡。他中途换了一次手机,银行转账明细没有调出来,银行说可以让对方调出来,所以他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是王书棉在银行调取的。
3.审计报告,由邢台天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邢天会审字(2020)第10009号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证实,经邢台天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贺福双向高某、王某2、王某3等82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0547.7379万元。至案发时各集资参与人共支取利息191.954万元,剩余10231.6675万元不能偿还。
4.书证。
(1)户籍证明信。证实,8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8月19日出具的“关于威县公安局的查询回执”。证实,王书棉(身份证号1322331969××××××××)、贺某1(1305311993××××××××)、贺某3(身份证号1305311997××××××××)、贺某2(身份证号1305311999××××××××)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贺福双(身份证号1322331968××××××××)有一处土地信息,土地证号2××8变60号;坐落于东商业街北环西侧;面积270平方米,用途:综合用地。
(3)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2020年8月19日出具的“威县公安局调去贺福双、王书棉、贺某1、贺某3、贺某2房产信息回执”。证实,贺福双(1322331968××××××××)在我中心有房屋登记,东商业街北环西侧商业,建筑面积425.8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2××8字第××号;该证于2020年1月20日已办理存量房合同网签业务。王书棉(身份证号1322331969××××××××)、贺某1(1305311993××××××××)、贺某3(1305311997××××××××)、贺某2(1305311999××××××××)在我中心无房屋登记。
(4)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2020年8月19日出具“证明”。证实,贺某3,身份证号1305311997××××××××,在我中心有合同备案一处,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建筑面积141.86平方米;贺某2,身份证号1305311999××××××××,在我中心有合同备案一处,和园东区7号楼1单元1502,建筑面积138.81平方米;王书棉,身份证号1322331969××××××××,在我中心有合同备案一处,圣丰时代51号楼2单元1702,建筑面积136平方米;贺某1身份证号1305311993××××××××、在我中心有合同备案一处,港达国际A6号楼1单元502,建筑面积127.67平方米,5号车库,建筑面积22.28平方米,本证明不包括本辖区以外其他地方的住房登记。
(5)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证明,证实,和园东区,户名:贺某2,7-1-1602与7-1-1502这两个房号为同一套房源。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威县车辆管理所证明。证实:贺福双名下一辆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E×××××,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注销;王书棉名下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冀E×××××,机动车状态:注销;贺某1(1305311993××××××××)、贺某3(1305311997××××××××)、贺某2(1305311999××××××××)在本辖区无车辆登记信息。
(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法人是贺福双。
(8)邢台银保监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向威县福双企业服务公司发放过金融许可证,不属于分局监管的银行业机构范围。
(9)关于贺福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一份。
(10)买卖合同复印件、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建筑面积141.86平方米卖给项子洋、7号楼1单元1502建筑面积138.81平方米卖给宋群硕。
(11)买卖协议复印件。证实,贺福双在港达D区房产价值68万元,除去贺福双欠王某1的30万元,再付给贺福双38万元。
(12)829名集资参与人提供存款凭证、借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集资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3)万客隆的交税情况,登记情况。证实,被告人贺福双名下万客隆公司的情况。
(14)广宗县查询的贺福双和王书棉的房产登记信息。证实,坐落于广宗县西街北侧、老教委不动产登记一处,登记人为王书棉,由于老档案没有信息,无法确定与本案被告为同一人。
(15)关于贺福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一份。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发出公告,要求在贺福双处的存款人按期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16)买卖合同复印件、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和园东区8号楼3单元301建筑面积141.86平方米卖给项子洋、7号楼1单元1502建筑面积138.81平方米卖给宋群硕。
(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情况。
(18)谅解书12份。证实,被告人张跃中所涉及的12名集资参与人对张跃中的行为表示谅解。
(1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把违法所得退到了威县公安局。(贾英瑞10万元,史金珠3万元,祝其才19.5万元,刘丰军1.5万元,高明奎0.5万元。)
(20)到案证明。证实,本案8名被告人的到庭情况。
(21)公安局查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
(22)审计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王书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书棉银行卡转账的记录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福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为贺福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好处费,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贺福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人数多、数额巨大,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也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贺福双非法吸收的资金应依法退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介绍存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案发后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跃中案发后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该六名被告人也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六被告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以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对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张跃中减轻处罚。根据六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六名被告人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书棉在明知贺福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供贺福双使用,贺福双用王书棉的银行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王书棉协助办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书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该犯罪事实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王书棉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书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其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以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应对其从轻处罚。王书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书棉作为贺福双的配偶,其应与贺福双共同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资金。公安机关在案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其他涉案财物应进一步追缴。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福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书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英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高明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祝其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史金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刘丰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张跃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九、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人贺福双、王书棉退赔高某等829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231.6675万元(清单附后)。在案查封、扣押被告人贺福双、王书棉的财物及被告人被告人贾英瑞、高明奎、祝其才、史金珠、刘丰军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贺福双、王书棉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田家富
人民陪审员 李静静
人民陪审员 胡国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婧涵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