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宋杨、王红莲等人(东方银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情况的通告
为确保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院受理被告人宋杨、王红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后,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积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二、集资参与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推选2-3名代表人,并将推选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期满前及时提交本院;期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视为无代表人。如集资参与人需要向我院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集资参与人采取多人集合到院反映情况的,本院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决定是否进行会见。
三、关于案件后续开庭、审理等情况,本院将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告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请各集资参与人予以关注并相互转告。
特此通告。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 0557-3938639
邮寄地址:宿州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西500米埇桥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B楼803办公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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