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04-29 16: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杨冰、朱云花(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产部分一案中,已两次公告通知投资人提交领款手续。但截至目前,仍有5名受害人未提交手续且无法联系。现本院再次公告通知以下5人(详见后附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224办公室办理领款登记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需注明投资人联系方式及银行卡开户行信息)。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本院将对预留份额分配处置并不再保留。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5-7074300(刘)、8809181(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投资人名单(共5人):
康普兰 6403211949****0025
麦长川 6403211955****171X
吴 倩 6403811989****1524
张学娟 6421231974****072X
包建军 6421231978****051X
附:中卫市中院2次裁定
杨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9)宁05刑终1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刑终158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系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2018年9月1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朱某某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朱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未认定自首”、“原判未区分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同年11月27日阅卷完毕。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生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及其辩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淑霞
审判员 张 瑜
审判员 郭群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梅
杨某1、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宁05刑终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5刑终4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系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辩护人王某1、杨某2,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公民身份号码:×××,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一届人大代表(已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辩护人冯某、刘某1,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1、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1、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宁05刑终15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91号刑事裁定书。宣判后,被告人杨某1、朱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同年8月7日阅卷完毕。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1、杨某2、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冯某、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1、朱某与陈少军、刘某2等人在中卫市××区营业房注册成立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是为中卫市城区辖区范围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发放贷款(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后,经杨某1、朱某等人商议并同意后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聘用业务员通过向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等人口口相传,其亲朋好友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中卫市沙坡头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2017年3月份,二被告人以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共计向632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6550.3万元,投资参与人累计获得返利411.1847万元(部分投资参与人遗忘返利金额)。
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杨某1、朱某房屋14套,车辆22辆。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1、朱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退缴8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朱某总计向刘晓刚等集资参与人以现金以及房屋、商砼抵顶的方式共退款1113.06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分别从陈某2处扣押退出提成10万元,从马某处扣押提成8万元,从周某1处扣押提成4.5万元,从宋某处扣押提成1万元,从伍某处扣押提成8万元。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3月28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向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孙某(出纳)出示搜查证,对该公司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以下物品:何晶U盾和建行银行卡1张、冯俊霞U盾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谢秀琴U盾和建行卡1张、朱风云U盾、POS机3部;翔聚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职责、公司2016年工作总结1册、2017年礼品出入库清单、公司规章制度目录1册、管理制度1本、笔记本1本、2016年工资表1册、2016年签到表1册、在孙某抽屉发现信封一张、Notebook笔记本1本、笔记本1本(梅)、银行存款日记账1本、现金日记账1本、现金明细账3页、笔记本1本(兰字);公司议事规则1本(9页)、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庆典活动服务合同1份、员工招聘登记表1份、辞职报告1份,个人简历6份、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花名册2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工资表(13页)、公司高管绩效考核方案1份(7页);公司岗位职责1份、规章制度1本、信贷部黑色硬盘1部、红皮会议记录本4本、笔记本1本、2016年礼品领取清单1册、会议纪要1本、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公司账号4页、公司收入利润统计明细1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1页;至睿牌电脑主机1台、柏丰牌电脑主机1台、lenovo牌电脑一体机3台、磐驰牌电脑主机1台;劳动合同13份、会议记录本3本、小贷客户经理银行卡4页、经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8张、石明华U盾和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3月31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向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和办事处员工宋某(出纳)出示搜查证,对该公司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以下物品:黑色联想牌笔记本一体机4台、黑色INPOWER牌电脑主机3台、黑色金达牌电脑主机2台、黑色EVC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牌黑色移动硬盘1个、黑色U盘1个、记账单1册、会议记录本1本、职工考勤表1页、客户经理三季度清息明细表1页、农商行客户利息明细1页、记账单1张(总存款27690285元)、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和办事处营业执照1份。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银川市金凤区清水湾别墅区32号住宅楼5号别墅的所有人为朱某。
5.查封决定书、不动产产权证明,证明朱某在全民创业城1C78号的房屋2016101654已办理查封;杨某1名下的全民创业城2D127号房屋2016102953已办理查封;杨某1名下的全民创业城2D55号房屋2016102828、2B184号房屋2016102829、2D03号房屋2016102830、文萃家园7#小康楼206、106号房屋009950、广厦世纪苑3#楼102、202号房屋2012100035均已查封;杨某1名下创业城1D92、1D94房屋产权证号2XXXX、2XXXX;1D91、1D93房屋产权证号2XXXX、2XXXX;2D126房屋产权证号2XXXX;东方家园小区B4#小康楼101、103房屋产权证号2XXXX、2XXXX;东方家园B1#小康楼101、201房屋产权证号2013000664均已查封。
6.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封决定书,证明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于2018年8月查封杨某1在创业城1D95号房产;查封杨某1、朱某在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公司的股权。
7.查封决定书,证明2017年6月1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查封杨某1名下车牌号为×××、×××等22辆车。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该案投资人何建兴等人于2017年3月25日报案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1于2017年3月30日投案,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4月1日到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投案。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1、朱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朱某,住所中卫市××区。经营范围是依法为中卫市城区辖区范围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发放贷款(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4.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宁夏翔宇通讯责任有限公司、中卫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均为被告人杨某1;宁夏翔聚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杨国莹(系杨某1的儿子)。
(三)鉴定意见
1.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8日对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押的金士顿牌U盘三个、银色U盘一个、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个进行电子数据恢复。2017年7月14日对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押的黑色台式主机四台进行电子数据恢复。2017年7月14日对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押的金色苹果手机、金色华为手机、白色VIVO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恢复。
2.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杨某1、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2014年12月4日,朱某、景秀茹、刘某2等八人共同出资在中卫市××区注册成立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朱某任公司法人,占10%股份,宁夏翔润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占20%股份,景秀茹、刘某2、朱云风等7人各占10%的股份。2014年12月12日,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得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1日。2017年,成立翔聚小贷公司中卫市宣和镇办事处,负责人为周某1。
宁夏翔聚小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前已经开始经营,杨某1招聘马某为总经理兼会计、张某为信贷部经理、孟某为风险控制部经理、周某1为宣和办事处主任、董某为会计、宋某、陈某2为出纳、伍某等人为客户经理负责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吸收存款约定年利息为12%-24%,业务员提成为20元/月/万,吸收来的存款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交至出纳宋某、陈某2或者杨某1、朱某控制账户,所吸收款项均以宣和幸福村庄小区股权向群众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存款凭证,股权证明书上加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
根据卷宗,共计514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签署841份股权证明书,投资金额合计52258000元,投资款分别以现金、转账或者刷卡的方式交至出纳宋某、陈某2或杨某1、朱某控制账户。投资人累计获得返利3239179元。
根据提供涉案人员杨某1名下账户汇总得出,资金总流入合计411083012.63元,其中个人转账328363455.32元,公司转账24061262.63元,借款12775000元,经营转账11464444元,现金存入34418850.68元。
朱某名下账户汇总得出,资金总流入合计353513332.78元,其中个人转账296932380.15元,公司转账22931431.20元,借款16400000元,经营转账2416403.38元,现金存入14833118.05元。
根据银行流水支出统计,杨某1、朱某持有的11个账户共计支出款项659365117.17元,其中向控制公司转账支出43195526.68元,消费1200572.52元,还款59213564.18元,取现7919868.55元,手续费7342.19元,购货、砂石经营转账39873354.39元,个人转账507954888.66元。
3.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杨某1、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补充说明,证明经鉴定,根据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刑事卷宗,共计100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签署171份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投资金额共计1041.6万元。投资款以现金、转账或者刷卡方式交至出纳宋某、陈某2或者杨某1、朱某控制账户,累计取得利息38.7685万元,5位投资人收回本金6.188万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到翔聚公司上班的。我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有顾客来存钱我给开具股权证明书,或者采购公司所需要的东西。翔聚公司的老板是杨某1、刘某2和陈少军。刘某2和陈少军平时在公司主管,杨某1不怎么过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杨某1的老婆朱某。后来刘某2和陈少军先后退出公司,法人还是朱某,杨某1也不怎么来,公司有事情需要处理他才来,公司实际老板是杨某1。公司的营业范围分别是向群众吸收存款和向个人贷款,公司在宣和还有一个分理处,两边都有工作人员。
公司吸收存款的客户没有特定的,也不限,我上班时就有客户来存钱,我们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宣传,客户都是自己过来投资的。客户在公司存款的月利息是1.25%,股权书上写的年利率是14.4%,利息是一季度一清,直接将利息打在客户的账户上。
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利息=存款金额×天数×0.0004,公司给业务员的提成计算方法是:提成=客户存款金额×天数×0.0001,就是说10000元1年期的存款利息是1440元,客户经理提成是360元。我是公司出纳,主要工作是给存钱的客户开具股权证明书,收取客户存的钱,给客户支付利息,采购等。朱某是公司法人,陈少军是总经理,刘某2是监事长。陈少军退股之后,朱某就去公司多了,什么都管。刘某2平时主要签字,因为只有杨某1、陈少军、刘某2三人同时签了字,公司才能出钱。
陈少军当时退股时退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不是65万就是85万),是以转账的方式转给陈少军农业银行的账户上的。刘某2退股的时候经我的手退了300万元,之前还给刘某2打过几次钱(40万的一次,50万的一次,30万的一次),都转到刘某2建行的账户上了。
翔聚公司向群众宣传吸收存款主要就是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客户是由客户经理带着到我们财务上办手续,有的客户拿的现金,把钱交到我跟前,我开具股权证明书,会计马某签其本人的名字,盖财务章,陈少军的私章,陈少军不干了之后就盖的杨某1的私章。有些客户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刘某2、王秋菊、杨某1、雍灵芝、朱云凤、马青山、朱某的账户上,客户转完账后拿着转账凭条找我开具股权说明书,我将客户存款及给业务员支付的利息以Excel表格记录。
陈少军和刘某2走了后,由杨某1和马学华主持例会,每周开一次,主要讲商砼站、建筑公司和幸福村庄的建设情况,以及小贷的利率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翔聚公司至被查处还有6900多万元的客户存款没有退还。我的客户在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存款数额加起来有500多万,我获得的提成有20多万。
朱某经常在小贷公司上班,小贷公司也是朱某管理的。客户每天交来的存款也是存到朱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朱某要求我们财务每天下班都要将当天的账目、U盘、网银等拿到她家里,第二天再拿到公司。杨某1多数在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偶尔来小贷公司给我们开会,主要讲几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也会讲吸收存款的事情,让我们多提高自己的业绩。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6月在公司担任财务,主要是制作公司流水账,就是指公司的进出流水账、中卫翔聚公司投资人登记,计算利息。2015年8月份,因为孟某年纪大了说不干了,杨某1让我协助孟某管理中卫翔聚公司,口头上让我管理公司。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初负责宣和房地产公司的事务,2016年12月初我又回到中卫翔聚公司。
依照公司最早的管理制度,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职责,我平时就看着公司员工有没有遵守自己的职责,业务方面公司没有要求,我也没有给公司员工下达过任务。陈少军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2014年至今杨某1负责公司所有事务。刘某2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执行陈少军及杨某1交办的事情。我来的时候公司已经在开展吸储业务了,陈少军三人没有明确要求下面的人去吸收存款,但是公司制定了绩效考核规定,吸收来的存款越多得到的绩效奖金越多,以此激励员工出去拉存款。朱某(杨某1)、陈少军、刘某2知道公司在开展吸储业务。
陈少军是2014年10月退的股,大概记得退了150万元左右,都是公司出纳转账的。刘某2是2016年2月退的股,当时公司的经营没有问题,经营利润也是盈利的。
翔聚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公司业务员自己向群众、亲戚、朋友介绍宣传公司吸收存款的,公司不组织宣传活动,没有印刷过传单,没有在固定的地方组织公司的员工出去宣传。公司员工介绍人存钱的提成和返利是1万元1个月是30元,是按照天数计算的。业务员带客户到公司,如果是现金由陈某2登记后存入公司账户,转账就是由业务员和客户办理转账后将小票拿到陈某2处核对无误后,陈某2开具股权证明书,陈某2和我签字,我盖章。股权证明书有两联,一联客户拿走,一联交给杨某1。
我吸收了总共有800万左右存款,还有400万左右没有退。我的客户是我的朋友、家人知道我在这里工作就来存款了,然后朋友再介绍朋友,家人也介绍人来投资。公司在会议上要求我们业务员要对客户进行维护,公司吸收来的钱投资到幸福村庄工程上了,转账都是转到杨某1的账号上,他决定用在哪里。
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我从2015年12月底在宁夏翔聚小贷公司上班的,时间不长就被任命为翔聚小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2017年1月10日左右任命为宣和办事处的负责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公司开会的时候杨某1说,让业务员出去卖房子的时候给群众介绍一下翔聚小贷公司,让手里有闲钱的人可以把钱入股到公司,公司给入股的人相应的分红,所以公司就面向社会吸收资金了。
我们出售宣和幸福村庄小区的房子时,顺带宣传翔聚小贷公司。我们给客户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宣和幸福村庄的过程中资金短缺,谁手里有闲钱可以入股到房地产公司,到了年底或者入股到期后,公司给予相应的分红,每个月有1.2%的利息,一年是14.4%。我们的利息比银行高,老板是中卫人比较安全,有存款意向的都可以去公司看看。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凡是到我公司入股的都接收。我公司员工到街面上和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宣传时,给群众发放宣传册的时候,群众通过了解后如果愿意存钱,他们就到公司二楼找财务宋某,由宋某接待,客户经理全程陪同,由财务登记是谁的客户,登记好之后,群众拿的现金就交给宋某清点后出具股权证明书,转账的话就转到杨某1或者朱某的卡上。公司吸收资金后会给客户一些小礼物,公司给客户的利息一直都支付着,到2017年3月25日之后就开始不给客户支付利息了。
我吸收了50到60人的存款,共计300多万元。翔聚公司宣和办事处的人员每月拿保底工资,然后按照吸收金额提成,提成方式是1万元钱存一年提成360元,6个月180元,3个月90元,提成是每季度清利息时计算发放。杨某1是公司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她到公司视察、检查;马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总经理,主要管理我的工作,向我传达任务。
在翔聚小贷公司大的决策一般都是杨某1做决定,杨某1有时也给我们开会,讲公司的发展前景。杨某1开会的时候给我们讲过让我们吸收存款的事,说宣和幸福村庄的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们宣传卖房子的时候也给客户讲小贷公司可以入股分红。
公司大的决策朱某也做决定,还有就是对账。小贷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朱某都对的很仔细,财务上的事一般都是宋某请示杨某1或朱某,他们两个人任何一个同意了就可以执行。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宁夏翔聚小贷公司没有职务,我是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公司、翔聚房地产公司的出纳。平时工作就是收业务员拉进来存款的群众的钱,并开具股权证书。群众当天的存款我收到之后,就会将股权证书的存根整理出来算好当天收了多少钱,将钱数以短信的形式发送给杨某1和朱某,再由通勤车将每天收到的钱和股权证书的存根送给朱某或者杨某1。
翔聚小贷公司、翔聚建筑安装公司和翔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属于宁夏翔聚集团,三个公司都是杨某1管理的,其中小贷公司的法人是朱某。翔聚小贷公司在文萃供热站对面有一个总公司,在宣和卫生院对面有一个分公司,法人都是朱某,总经理都是马某,出纳是陈某2,宣和公司的负责人是周某1。平时小贷公司吸收群众的存款都是以宣和幸福村庄为股权给群众出股权证明书作为存款凭证来吸收存款的。
杨某1平时到宣和公司给员工开会,还有收群众存进来的钱,朱某很少到宣和公司,马某平时负责给小贷公司的员工开会,周某1负责给宣和公司的员工培训和学习。我们吸收存款的利息是按照年收益计算,是14.4%,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的,还有活期。利息都是按季度通过银行转账到客户的卡上。业务员每天将客户领到我那里,我给开股权证明书,我会将每天哪个业务员拉了多少客户,存了多少钱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杨某1和朱某。
翔聚小贷公司吸收存款都是客户经理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后,群众到公司存款的。我总共吸收了130多万元的存款,得到提成1.3万元左右,我的一个客户存了60万元左右,与杨某1达成协议,将一套价值60多万元的营业房顶给了这个客户。
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董事长,平时什么都管。公司有什么事我们都请示杨某1或者朱某,公司大的决定都是杨某1做的,再就是给公司员工开会。
5.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我应聘到翔聚小贷公司做会计,过了一段时间,杨某1、朱某将我调整到了信贷部。做会计的时候主要是建账、做账、报税,信贷专员的主要工作是做贷款资料、帮助投资人办理股金证明书等手续。2014年5月份我上班的时候翔聚公司就已经有客户在存款了,每月的利息是1.2%。公司就是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吸收存款的。
我所有的客户都是自愿到翔聚小贷公司存款的,我只是给我的客户和以前的同事打电话说我们公司可以存款,利息是每月1.2%,存1万每个月是120元,公司还给开具股权证明书,然后我的客户就自己主动到翔聚小贷公司存款了。我总共有多少客户、存了多少钱我说不上。
6.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部经理。公司在中卫市××区,在宣和幸福村庄小区有个办事处。公司于2014年4月份开展业务,主要经营范围就是发放贷款、吸储、拉存款(吸收存款)等。公司吸收存款的对象都是中卫当地的老百姓,只要愿意存款的人都会吸收,没有特定对象。公司主要是内部员工向亲戚朋友介绍投资可以赚取高额利息,没有专门搞过宣传活动。我们主要给客户讲翔聚集团公司旗下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混站、实体企业,再就是给客户讲存款的利息,从而获取客户对我们公司的信任,接着就是办理投资相关手续。
我的工作就是负责公司员工学习和信贷风险控制,平时也帮忙拉存款。提成是1万元存1年提360元,半年180元,3个月90元,客户提前支取业务员就没有提成了。我吸收过200余万元的款项,涉及20多人,总共提成6万元。公司除了给客户付利息以外还给客户送一些小礼品。公司1万元1年定期利息是1440元,1年活期利息是1200元。1万元6个月定期利息是720元,活期是600元。1万元3个月定期是330元,活期是300元,每个季度末25号将客户存款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公司每周一早上开会,汇报一周工作,主要是朱某、马某主持,有时杨某1主持。公司董事长是朱某,总经理马某,张某是信贷部经理,出纳陈某2、黄某,客户经理是吴海燕、姚艳玲。杨某1平时不怎么来公司工作。朱某是公司法人和董事长,主要管理中卫小贷公司,平时负责收钱、对账。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在翔聚小贷公司上班的,负责办公室工作,主要就是公司采购、接待、人事档案管理等。翔聚公司于2014年4月份开展业务,主要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吸储、拉存款等。公司吸收的存款都用于宣和幸福村庄小区了。公司主要是向内部员工亲戚、朋友介绍投资可以赚取高息,没有搞过专门的宣传活动。我们主要给客户讲翔聚集团公司旗下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商混站、实体企业,再就是给客户讲存款的利息,从而获取客户对我们公司的信任,接着就是办理投资相关手续。
我也帮公司吸收过存款,我的客户有20多人,总存款有200余万元,我拿了11万余元的提成,公司除了给客户付利息以外还给客户送一些小礼品。提成计算方式是1万元存1年提360元,半年180元,3个月90元,提前支取没有提成。提成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1号给客户清算的时候发放的。客户利息是1.2%按季度支付的,随时存取。公司开例会都是朱某、马某主持,有时候杨某1主持,就是汇报工作情况。杨某1是集团总公司的老板,平时不具体管小贷公司的工作,朱某是法人和董事长,主要管理中卫小贷公司,负责收钱、对账。
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翔聚小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翔聚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面向中卫市城区中小企业、个体和自然人发放贷款。公司起初没有刻意让大家去拉存款,到2016年5、6月的时候公司下了红头文件,要求大家都去拉存款。公司宣传主要是口口相传,亲戚朋友之间互相介绍,因为翔聚公司名下有房地产、商混等企业,有些想存款的人也会到公司去考察,没有特定对象。我吸收了8个月的存款,总共60多万元。客户交来的钱都是会计和出纳收取,公司的账户和银行卡是陈某2和马某保管着。公司董事长是朱某,总经理马某(兼任会计),出纳陈某2,张某是信贷部经理,孙某是办公室主任。黄某、吴海燕是客户经理。中卫的小贷公司主要由朱某负责,她是法人和董事长,什么都管,我平时干任何事情都要向她汇报。
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6日,我在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班,职位是实习会计,2016年9月21日,朱某将我调到翔聚小贷公司,职务是会计。我没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不知道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拉存款,主要是向亲戚朋友介绍,有时候也到宣和街上去拉客户,也有主动到公司存款的客户。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记账,给存款客户开股权证明书,统计每天客户存款、退款的数额,计算客户的利息。我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存了4.6万元,没有吸收过其他人的存款。公司宣传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有时候帮翔聚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发放彩页的时候顺带着向客户介绍翔聚小贷公司,让客户来存钱。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主要管理中卫小贷公司。
10.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宁夏翔聚小贷公司的客户经理,2015年11月份开始上班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就是拉存款,公司吸收存款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是到公司入股的都接收。公司拉存款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有时候我们帮着翔聚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发宣传彩页的时候会顺带着介绍翔聚小贷公司,让客户来存款,也有好多客户是自己到公司存款的,公司没有专门针对小贷公司做过宣传,我吸收了230万元左右的存款。翔聚的几个公司杨某1都在管,平时的人事调动,财物管理都是杨某1说了算。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翔聚小贷公司的客户经理,主要工作是拉存款,我共吸收了200多万元。公司主要开展的业务就是拉存款,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也有客户自己来存钱的,公司吸收存款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是入股的都接收。公司给客户的利息一直按时支付,到2016年12月25号以后,开始不给群众支付利息了。翔聚公司的事都是杨某1在管。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小贷公司的事朱某都管。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翔聚小贷公司的员工,平时的工作就是拉存款。我的客户存款数额大概是200多万。公司吸收存款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也有客户自己来存钱的,公司吸收存款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是入股的都接收。公司吸收的钱都转到杨某1和朱某的银行卡上,现金直接交给杨某1。公司开例会时间不固定,一般都是由杨某1主持,开会主要讲宣和幸福村庄小区的销售情况,还有就是讲拌和站的情况。杨某1是翔聚集团总公司的负责人。
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董事长,朱某一般都是和马某沟通,马某给我们安排工作。有时候存了款的客户要取钱,我们就得请示朱某,朱某同意了财务才给退钱。翔聚小贷公司没有向社会发放过宣传彩页,群众去存款时公司会给发放礼品之类。
1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我是翔聚小贷公司宣和分部的客户经理,平时在宣和向宣和地区的群众宣传吸收存款,另外就是兼售宣和幸福村庄的楼房。我们都是通过口头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公司没有发相关的宣传彩页和传单,但在公司的大厅里面有个电子显示屏幕上写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资金拆借。”公司大厅里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容大约有公司的经济势力,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金融办允许我们公司的业务内容。我一共吸收了30多个人来翔聚存款,总共大约有180多万元。我除了工资大约还有13000元的获利。每天早上周某1都让我们学习信贷知识,开会就讲吸收存款的任务。
客户存款后会开具一张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上有编号、存款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存款利息、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签字。股权证明书上还有建筑开发公司的章,法人杨某1的章,没有签订合同书。平时周某1和王某2给我们开会,杨某1也给我们开会。
14.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员,主要做工程资料,是2014年3月入职的。2016年7月底我朋友问我翔聚小贷公司的吸收存款的事情,我就带我朋友去了翔聚小贷公司宣和分公司找宋某,宋某给他介绍了存款的具体情况,他就在公司存款了。之后我又介绍了另外两个人在翔聚小贷公司投资,一共是92000元,提成600多元。
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4月9日在宁夏翔聚小贷公司上班的,担任公司信贷主管。公司从2014年4月开始拉存款,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拉存款,吸收的资金据杨某1说是用于建设宣和幸福村庄小区了。公司吸收存款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是愿意存款的人都行,主要就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没有搞过专门的宣传活动。我们主要给客户讲翔聚集团旗下有房地产公司、商混站、实体企业,再就是给客户讲存款的利息。我平时负责维护一个贷管家系统,这个系统是监管小贷公司放出去的贷款情况,当时翔聚小贷公司没有往出放过贷款,就在这个系统上做假的贷款手续。我平时也拉存款,客户有35人左右,总存款金额400万元左右。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主要管理中卫小贷公司,平时负责收钱,对账,管理公司员工。
1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5年3月初到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有人找我咨询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我帮着存过几笔钱,总共四个人,涉及金额12万元。翔聚小贷公司给过我提成,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1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5年12月份应聘到翔聚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工作。由于翔聚房地产和翔聚小额贷款公司都在一起办公,公司老总杨某1让售楼部的业务员也给翔聚小贷公司拉存款业务。平时到街上去给售楼部的房子做宣传的时候顺带给小贷公司做宣传,给客户讲公司存款的利息高,公司有实业,让客户放心到公司存款。杨某1是总公司的老板,主要负责房地产公司的工作。朱某是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主要管理中卫小贷公司。我吸收投资人共15人,投资金额108.5万元。
1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5、6月,杨某1、陈少军和我商量注册成立翔聚小贷公司。当时公司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但是公司已经开始经营,公司股东和员工的亲戚朋友已经有在翔聚小贷公司入股存钱的了,陈少军由于和杨某1在公司资金的使用上出现了分歧,在公司验资之前就退了出来。后来公司出资比例就成了杨某165%、我35%,我是2015年12月退出的。翔聚小贷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杨某1的妻子朱某担任法人,杨某1、陈少军和我是股东,陈少军在营业执照办理下来之前就退出了。公司主要由杨某1和朱某管理,财务上的会计和出纳都是杨某1安排的人,我平时负责办理发放贷款的一些事,有时也接待贷款客户。
翔聚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向辖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后来开始宣传着让群众来存款。在翔聚公司朱某负责管理公司,但公司的大事都是杨某1做主,两人基本上什么都管。起初只是公司员工的亲戚朋友来存款,后来杨某1和朱某买了些床单被套开始对外发放,存款的人就越来越多了。
19.证人杨某3、候某、王某4的证言,证明三人均在宁夏翔聚小贷公司有存款,三人存款的时候朱某做过讲解,说朱某是翔聚公司的副总,翔聚小贷公司由朱某负责,还说翔聚小贷公司有实体企业,有水泥商混站,在翔聚小贷公司的存款可以随时取出来。
20.朱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冯娟玲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杨某1、朱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389万元。
21.马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凤珍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马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452.7万元。
22.陈某2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淑兰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陈某2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636.4万元。
23.周某1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邢淑兰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周某1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375.6万元。
24.黄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闵秀芝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黄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301.1万元。
25.张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汪文龙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黄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379.7万元。
26.何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淑芳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何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285.4万元。
27.王某2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雍学琴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王某2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214万元。
28.袁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建忠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袁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86.1万元。
29.王某3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严希朝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王某3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78万元。
30.宋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祥利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宋某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52.6万元。
31.雍灵芝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红霞等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雍灵芝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49.7万元。
32.常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伍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陆某、万敏、冯秀华、孙某、刘某2、杨某1、王佳奇、董某、刘芳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沈晓媛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孟某名下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无介绍人的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各业务员名下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业务员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525.5万元。
33.利美玲等19名投资人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利美玲等19名投资人在2016年至2017年初通过业务员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248.5万元。
3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杨某1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分四次向我借了共计920万元。目前还款320万元,其中100万元没有做手续,杨某1共支付我280万元利息,现还有700万元的借条在我手中。
35.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郭建礼等100名投资人在2015年至2017年初通过翔聚公司业务员、经理等人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1041.6万元。其中陈红菊、陈进礼、李东三人共计12万元投资款已经在第一次起诉时予以计算(不在第一次审计中,系单独报案)。
36.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生玉、张辉、李世霞、侯秀丽、赵宏刚、陶春香6名投资人在2015年至2017年初通过翔聚公司业务员、经理等人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22.8万元(其中侯秀丽投资的2万元包含第一次鉴定意见中)。
37.自述材料、股权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姚峻严、予正明、张跃华、俞兴福、景艳萍、吴倩、赵新民、方红英、方秀丽等9名投资人在2015年至2017年初通过翔聚公司业务员、经理等人的介绍以及他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到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比银行高,风险小,遂到该公司存钱。翔聚小贷公司给投资人出具《股权证明书》,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年收益情况,加盖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私章。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投资83.5万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证明2014年,陈少军和刘某2找我成立了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国家规定小贷公司的法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所以翔聚小贷公司的法人就用了我妻子朱某的名字。当时成立公司时他们说小贷公司由他们来经营,他们通过小贷公司入股投资的钱我用就行了,每月给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公司成立的手续都是陈少军和刘某2办理的。公司陈少军和刘某2占股52%,我出资480万元,占股48%,其他五个股东景秀茹、朱云风、何玉峰、俞秀萍、王虎虎都没有出资。翔聚小贷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向中卫市的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陈少军是2015年12月份离开公司的,股份转给我和刘某2了。刘某2是2016年5月离开公司的,股份转给了我。我在翔聚小贷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召开会议,给他们或者企业发放贷款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公司法人是朱某,不负责什么。股东是我和陈少军(之前是总经理),陈少军负责放贷,主持日常工作;刘某2(之前的监事)负责监督平时公司工作,主持日常活动;马某是陈少军之后的总经理;出纳陈某2负责公司支出;会计赵云凤负责记账;信贷经理张鑫负责发放贷款。公司成立后开展的业务就是发放贷款和接收群众投资入股。2014年12月公司成立就开始接受群众投资入股了,之前由陈少军、刘某2主持,后来由张鑫负责。接受群众的投资款,一部分用于发放群众利息,其他的用于宣和幸福村庄小区建设。
公司员工工资是1800元保底工资加五险一金,提成和绩效是马某和陈某2计算的。
翔聚小贷公司向中卫市沙坡头区群众吸收存款是在2014年1月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批下来就开始的,目前共计吸收了4000多万群众投资款。吸收的款我建设宣和幸福村庄使用了一部分,大部分我拿的别人的高利贷给那些人支付利息了。2014年我从宁夏乐众小贷公司贷了300多万元,到现在共计支付本息29660957元;2011年10月份,我向刘永祥借了600万元的水泥,到2016年9月份共支付本息5000万元,还欠900多万元;2011年我从刘自祥处借了400万元,到2017年本息共还了57472145元;2014年我向刘晓刚借了200万元,到2016年支付本息5000万元,还欠280万元;2014年我向杨吉明借了200万元,到现在本息还了161.6万元,还欠190万元;2014年我向刘玉梅借了30万元,到2016年本息还了280余万元;2016年4月份我向张建国借了200万元,到2017年还了180万元的利息;2015年我向刘清业借了400万元的高利贷,到现在支付利息1149余万元;2015年我向田建刚接借了500万元的高利贷,到现在清还了1388万元的本息;2015年我从范全义处借了300万元,到现在支付本息991多万元,还顶了一套房子;2013年我向刘学军借了80万元,到现在支付本息512多万元;2016年我从曹光明处借了300万元,到现在支付本息2541多万元;2012年我向耿永生借了110万元,到现在支付本息800多万元;2016年我向詹金生借了1000万元,到现在支付本息1100万元。
翔聚小贷公司起初成立时陈少军是总经理,刘某2是监事,朱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直由陈少军、刘某2管理经营,后来陈少军和刘某2退出了,我就又接着管理公司。后来我建设宣和幸福村庄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资金周转不开,我就给公司员工说谁的亲戚朋友有闲钱的可以入股到公司,到了年底可以给他们分红。后来群众互相传着,就都到公司来入股了。吸收的资金有四、五千万用于建设宣和幸福村庄项目了,有付了高利息的,有付了入股人存款利息的,还有付了业务员提成的,具体多少数额我说不上。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明翔聚小额贷款公司是2014年注册成立的。成立时的股东是杨某1、陈少军、刘某2,他们三个人商量让我担任法人。我虽然是公司法人,但是平时不怎么到公司,一般需要法人签字的时候我就签个字,有时候到公司转着看看。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我也不知道。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宣和办事处什么时候成立的我也不清楚,负责人是谁我不知道,我没有去过宣和公司,翔聚小贷公司的人员结构我不知道。公司员工我知道的有陈某2、马某、张鑫和孙某。公司吸收来的存款都用在建设宣和幸福村庄小区上了。
翔聚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共计吸收了5000多万元的群众资金,一部分用于建设宣和幸福村庄,另一部分用于还别人的高利贷利息了。其中还高利贷利息有3000多万元都是公司吸收的存款,还有一部分是商砼顶账及商砼的利润,以及向别人借的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1、朱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资金审批单2份、陈少军支付明细1份、中卫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1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1份、聚翔股东陈少军利润分配表1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1份、收条4份、聚翔股东刘某2利润分配表1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28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流水1份、转账结果3份、马青山银行流水2份、宁夏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拟证明在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股东刘某2从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参与分配公司利润18845622元、陈少军从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参与分配公司利润2545000元,以上共计21390622元,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的事实,经核,上述来源合法,但不能证明该款属于刘某2、陈少军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参与分配公司的利润,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2.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提成统计表1份、银行流水975份、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统计表1份,拟证明伍某、马某等24位客户经理获取提成共计757余万元,应依法追缴以及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47216901.54元,支付利息6409074.54元的事实,经核,上述证据因无其他证据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3.股权证明书311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2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自动提款机客户凭条5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2份、退款方案1份、收条64份、身份证复印件42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借条2份、宁夏聚翔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收据5份、微信转账记录3份,拟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朱某总计向刘晓刚等219名集资参与人退款2038.7600万元,被告人杨某1具有积极退赔的情节,经核,被告人杨某1、朱某共向本案涉案的集资参与人退款1113.066万元,而非2038.7600万元,故对部分证据予以认定。
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份、银行转账凭证2份,拟证明被告人杨某1于2016年12月向俞某借款15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并非非法吸收的存款,应当在720万元的报案金额中扣减150万元的事实,经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该判决书认定的150万元应属于宁夏翔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俞某的存款,不应从其720万元的报案金额中扣除,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5.谅解书421份、股权证明书17份、身份证复印件13份、收据1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1、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金额为655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1、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某1、朱某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杨某1上诉及二审当庭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1.原审未追究公司股东陈少军、刘某2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2.原审未追究公司客户经理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3.原审对亲友、员工等特定人员金额未予扣减明显错误;4.原审认定上诉人杨某1不构成自首错误;5.原审对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不予追缴明显错误;6.原审将杨某1与俞某间借款150万元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定性错误;7.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杨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杨某1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相同外,还提出:1.认定被告人杨某1与他人商议并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查封、扣押的被告人资产足以偿还集资参与人损失;3.被告人杨某1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对其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朱某上诉及二审当庭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1.原审未追究公司股东陈少军、刘某2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2.原审对亲友、员工等特定人员金额未予扣减明显错误;3.原审将杨某1与俞某间借款150万元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定性错误;4.原审对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不予追缴明显错误;5.应认定上诉人朱某为从犯;6.原审认定上诉人朱某不构成自首错误;7.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相同外,还提出:1.认定被告人朱某与他人商议并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未追究公司客户经理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3.查封、扣押的被告人资产足以偿还集资参与人损失;4.被告人朱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告人朱某免予刑事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1、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杨某1、朱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杨某1、朱某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未追究公司股东陈少军、刘某2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1、朱某作为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追究公司股东陈少军、刘某2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二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且原公诉机关未就陈少军、刘某2提起公诉,其二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判范围,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未追究公司客户经理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对公司客户经理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综合进行考量,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杨某1、朱某作为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追究公司客户经理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二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且原公诉机关亦未就公司客户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的辩护人及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与他人商议并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物证、书证、证言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与上诉人杨某1、朱某的供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杨某1、朱某成立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事实,上诉人杨某1、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二上诉人合议成立公司时与何人合议、如何进行合议及聘用业务员的行为由谁施行,不影响对上诉人杨某1、朱某犯罪行为的认定。上诉人杨某1的辩护人及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对二上诉人亲友、公司员工等特定人员存款数额未予扣减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1、朱某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在向亲友及公司内部人员吸收存款的同时,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二上诉人向其亲友及公司人员所吸收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将杨某1与俞某间借款150万元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俞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股权证明书、银行转账票据等证据均能证实,俞某在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存款的事实,其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共计存款620万元,上诉人杨某1、朱某为其出具了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数额为62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2016年12月5日另以向上诉人杨某1的账户转账的方式存款100万元,上诉人杨某1、朱某为其出具了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数额为10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证人沈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股权证明书证实,俞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朱某账户转账的50万元,系俞某代转的沈某向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在宁夏翔聚小额贷款公司职员马某确认钱款到账后,为沈某出具了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数额为5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司法鉴定已根据该股权证明书将该50万元以向沈某所吸收存款数额予以认定。综上,不存在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3日共计150万元系借款应予扣减的问题,司法鉴定报告根据以上证据作出相应鉴定,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杨某1、朱某吸收俞某存款720万元认定准确。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3日俞某向上诉人朱某所转账50万元与本案无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对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不予追缴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上诉人杨某1、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瑞衡审鉴字[2018]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依据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股权证明书等作出。该司法鉴定意见所涉集资参与人均存在直接经济损失,且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6409074.54元尚不足以全部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该部分数额在认定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数额时应予以核减,但原审判决认定不予追缴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上诉人朱某为从犯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陈某2、周某2、宋某、马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均能够证实,上诉人朱某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且所吸收公众存款部分存入朱某指定账户中,上诉人朱某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互相配合,共同经营、管理公司,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未认定二上诉人构成自首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1、朱某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后均未对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如实进行供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构成自首。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的辩护人及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查封、扣押的二上诉人资产足以偿还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上诉人杨某1、朱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截至本院审理期间,二上诉人未就全部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上诉人杨某1、朱某的实际资产数额不影响对其二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亦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上诉人杨某1的辩护人及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所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对被告人杨某1、朱某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辩护意见及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应对上诉人朱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杨某1、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结合上诉人杨某1、朱某具有的自愿认罪、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杨某1、朱某判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所提该上诉理由、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上诉人朱某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1、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金额为655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定罪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杨某1、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1、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上诉请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淑霞
审判员 拓明娟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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