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所 2022.4.13……通金所合同与所交资产的关系……出借人与通金所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三类:个人借款合同,保理产品合同,定融产品合同。合同中,出借人的钱,1.借给了杨眉、杨航、杨金兰等个人,2.借给了金商保理公司,3.借给了“泸州新恒基翡翠城、银河世纪、瑞鑫大酒店”三个项目。……咱们来看一下19年8月,俞斌交出的、可变现211.9亿元的固定资产:1、泸州新恒基翡翠 (可变现资产总计将近80亿);2、瑞鑫大酒店(估值6亿 元);3、湖南银河世纪汽车园(可变现15.9亿);4、福建平潭地产项目(平潭协力科技)(可变现90亿);5、江西银河世纪汽车园 (估值8亿) ;6、武夷山玫瑰金街、酒店、建瓯华绿地产,山西柏汇地产,牧童地产(山西吕粱汾阳地产项目?)(可变现资产预计不低于20亿) 。以上总计:可变现固定资产211.9亿

通金所合同与所交资产的关系
原创 x 2022-04-13 22:09

一、合同类型和合同内容信息:

通金所和出借人签订的合同有三种类型:个人借款合同,保理项目合同和定融产品合同。

所有的合同中,直接借款人或者说融资方均不是通金所。

(一)、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中,直接借款人是杨眉、杨航、杨金兰等人;

(二)、保理项目合同:

保理项目,又称供应链金融项目,开始于2017年6月。保理项目合同中,向出借人借款的是”金商保理“(曾叫“钱易易”)。

至于其上游的保理公司、核心还款企业等,实际上和出借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假定所有的保理项目是真的,那和出借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也就是“金商保理”。通金所拿上游公司来说事、做宣传,什么核心还款企业,什么上市公司、央企国企等等,就是一个障眼法,就是一个误导,其目的是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和放心)。保理项目共有31期,计划融资额度160亿。

(三)、定融产品合同:

定融产品,又叫定向融资产品,开始于2018年8月,共有8期,共计13亿的计划融资。融资款用于“泸州新恒基翡翠城”、“银河世纪”、“瑞鑫大酒店“ 三个项目:

1、泸州新恒基翡翠城

分5期共融资7亿元;融资方: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斌。

2、瑞鑫大酒店

分2期共融资4亿元;融资方: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明善。

3、银河世纪

只有1期2亿元的融资;融资方: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军。

以上是出借人三类合同中所展示的内容,也就是当初出借人被告知和掌握的信息。

归纳一下:

出借人与通金所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三类:个人借款合同,保理产品合同,定融产品合同。

合同中,出借人的钱,1.借给了杨眉、杨航、杨金兰等个人,2.借给了金商保理公司,3.借给了“泸州新恒基翡翠城、银河世纪、瑞鑫大酒店”三个项目。

注:保理合同里若有其他借款公司的,请后台告知。

二、号称能覆盖出借款的资产回顾

咱们来看一下19年8月,俞斌交出的、可变现211.9亿元的固定资产:

1、泸州新恒基翡翠 (可变现资产总计将近80亿);
2、瑞鑫大酒店(估值6亿 元);
3、湖南银河世纪汽车园(可变现15.9亿);
4、福建平潭地产项目(平潭协力科技)(可变现90亿);
5、江西银河世纪汽车园 (估值8亿) ;
6、武夷山玫瑰金街、酒店、建瓯华绿地产,山西柏汇地产,牧童地产(山西吕粱汾阳地产项目?)(可变现资产预计不低于20亿) 。
以上总计:可变现固定资产211.9亿

三、再来看看所交资产与出借人合同有什么关联

1、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只有3个:

根据合同的梳理内容,这些资产中,只有 3个资产与合同有直接的关系,那就是泸州新恒基翡翠、瑞鑫大酒店,和湖南银河世纪汽车园,它们存在于18年7月才开始的定融产品中。这3个项目的计划融资总额为13亿。

问题来了,

瑞鑫大酒店,泸州翡翠城和湖南银河世纪汽车园计划融资共13亿元(假定全部完成融资,三个项目也就融资了13亿),可通金所提供了这三个资产的可变现资金为101.9亿(6+80+15.9)。

那么,这101.9亿的可变现金额,是这三个资产的全部可变现资金,还是仅仅是所融13亿金额的可变现资金?按道理,若是资产的全部可变现资金,则没有意义,因为不知道所融资金的占比;但若是所融13亿金额所对应部分的可变现资金,似乎超值又太多了。总之,对数据存疑。

定融产品是融资项目,按常规逻辑,应该是融多少还多少。那么,不管101.9亿是三个资产的全部可变现资金,还是所融13亿的可变现资金,应还给出借人的也仅仅是13亿,再加上利息。

如果把三个项目的可变现资金(101.9亿)全部用来归还给出借人,那说明了什么问题?

很显然,只能说明合同上呈现给出借人的内容是虚构的,也就是说通金所在欺骗出借人。

2、交出的其他资产与出借人的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按合同梳理结果来看,交出的其他资产与出借人的合同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为什么要交出这些资产? 出借人的钱是如何流入这些资产的,是不是应该有个说明?亦或这些资产与出借人的钱根本就没关系?

总结:交出的资产中只有3个与出借人的合同有关,并且这三个资产的合同融资额也只有13亿元,但其估值却高达101.9亿元;融资13亿,归还101.9亿,实在是太大方了,真是诚意满满啊。其他资产与出借人的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通金所就是在欺骗出借人。换句话说,出借人让通金所给欺骗了!

四、所交出的资产值多少钱?通金所出借人能得到多少?

1、交出的资产值多少钱?

咱们来看一个实例:

福建平潭地产项目(平潭协力科技)号称可变现90亿,可在去年的拍卖中,竟然连6千万都没拍不出去,这是已经验证了的事实。

那么,剩下的那些估值129.9亿的资产还能卖出什么好价来吗?其实答案是可想而知的,129.9亿只能在梦中实现。因为,这个数原本就是通金所信口雌黄来蒙骗出借人的!

2、这些资产拍卖后,通金所出借人能从中得多少钱呢?

据说,这些资产都不干净,也就是说这些资产除了通金所出借人,还有其他人要来分这些资产。

而资产处置后的资金,是按“保全“的时间顺序,先后分给不同的被害人的。就像排队买东西一样,你能不能买到东西,取决于商品的数量和你排队的位数。如果商品数量不够多,你又不是排在第一个,你就有可能买不到东西。

而通金所案对这些资产的保全,好像没有首封,基本都是轮候,轮候在第几位也不清楚。

从理论上来说,存在这种情况:资产处理后,轮到通金所案时,已经没有钱可分了(也就是被排在前面的人把钱分光了)。

从实际来看,这些资产的可变现数额,预期不看好。在可变现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就算通金所都是首封,那也不能覆盖出借人的钱,更何况通金所案的轮候比较靠后。

这种情况下,能拿回钱吗?能拿回多少钱?只能自己去分析了。

五、他们交出这些项目的目的

……
……

六、诉求:

……
……

(三)尽快将逃亡的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加大追捕力度,将通案实控人俞斌、通案关键人物陈进雨,还有在逃的其他高管尽早捉拿归案!

七、希望

……
……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指正和补充!

(完)​​​​

评论

《“通金所 2022.4.13……通金所合同与所交资产的关系……出借人与通金所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三类:个人借款合同,保理产品合同,定融产品合同。合同中,出借人的钱,1.借给了杨眉、杨航、杨金兰等个人,2.借给了金商保理公司,3.借给了“泸州新恒基翡翠城、银河世纪、瑞鑫大酒店”三个项目。……咱们来看一下19年8月,俞斌交出的、可变现211.9亿元的固定资产:1、泸州新恒基翡翠 (可变现资产总计将近80亿);2、瑞鑫大酒店(估值6亿 元);3、湖南银河世纪汽车园(可变现15.9亿);4、福建平潭地产项目(平潭协力科技)(可变现90亿);5、江西银河世纪汽车园 (估值8亿) ;6、武夷山玫瑰金街、酒店、建瓯华绿地产,山西柏汇地产,牧童地产(山西吕粱汾阳地产项目?)(可变现资产预计不低于20亿) 。以上总计:可变现固定资产211.9亿”》 有 1 条评论

  1. 匿名

    您好,怎么联系您,我是出借人之一,也去过几次经侦被含糊其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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